香港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煽動分裂及恐怖活動罪成,各方熱議案件標誌意義

載著唐英傑的監獄囚車抵達香港最高法院大樓(27/7/2021)

圖像來源,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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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著唐英傑的監獄囚車抵達香港最高法院大樓。

香港高等法院宣判首例《香港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人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均罪名成立。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香港國安法》,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同日深夜依照北京命令將該法頒布生效。唐英傑被控於7月1日下午,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旗幟的摩托車到灣仔撞向三名警員,致警員嚴重受傷。他否認所有控罪。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星期二(7月27日)裁定,該口號的「自然而合理後果」是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被告人把摩托車撞向警員是故意挑戰香港法治的象徵,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庭押後至星期四(29日)聽取辯護方求情後再行判刑。

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被判監十年,「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因「恐怖活動罪」被裁定有罪,作為交替控罪起訴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毋須處理。

這是香港高等法院首次在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指示不設陪審團之下初審刑事案件,由《國安法》指定組成合議庭審理。審訊以英語進行,歷時15個工作天。

律政司一方稱,此舉旨在「保護陪審員的安全」。唐英傑一方在開審前曾就此安排提出司法覆核抗議,但司法覆核訴訟申請被高院原訟庭與上訴庭先後拒絶。

法庭認為《香港國安法》創立了「一種全新的刑事審訊模式」,而陪審團審理案件只是一個常規,且律政司依照《國安法》指示法庭不設陪審團審案屬於檢控決定,受香港《基本法》保障,不得干預。

香港警察星期二發表了最新罪案統計數據。聲明稱:「截至2021年6月30日,警方共拘捕117人,涉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分裂國家』,部分人亦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欺詐』、『洗黑錢』等被捕,當中64人已被檢控。」

唐英傑乘車到法庭應訊(6/7/2020)

圖像來源,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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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可能面臨終身監禁。

國際特赦組織評論說,唐英傑案的裁決是香港人權「關鍵而不祥」的一刻。該組織質疑判決有違國際法,即除非任何表達構成實質威脅,否則不得將之刑事化。

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區主管亞米妮·米什拉(Yamini Mishra)說:「今天的判決凸顯了一個發人深省的事實:在這座城市表達某些政治意見,現在正式成為犯罪行為,有可能被判囚終身。」

流亡英國的民主活動人士羅冠聰評論說,唐英傑案是」政治樣板審判「,破壞法治精神,司法體系被」武器化「以鎮壓異己。

羅冠聰發表書面聲明說:「判決把唐英傑這樣的普羅大眾描繪成『恐怖分子』,從而把迫害示威者與頒布《香港國安法》正當化。法庭透過宣告『光復香港』口號能被視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在香港推行以言入罪。」

四種罪行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義

案件檢察官為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與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開審時,控方作開案陳詞,指出《香港國安法》在6月30日深夜頒布生效後,7月1日有群眾在香港島示威抗議,被告人唐英傑駕駛摩托車,約15:00來到灣仔,當時車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英文大寫「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口號的黑色旗幟。

案情指出,被告行駛沿途有民眾歡呼,他其後三度衝過警方防線,最後在灣仔謝斐道及柯布連道交界撞上第四道防線,造成三名警員「嚴重受傷」,傷勢包括拇指移位、多處觸痛、手腳瘀傷等。

唐英傑被起訴《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以及《道路交通條例》下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有期徒刑五至十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最高罰款5萬港元、監禁七年。

公訴方引述專家報告解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意義,而這也成為了庭審過程中大多數時間的爭辯焦點。香港媒體普遍把這句口號簡稱為「光時」。

在案發後隔天,特區政府曾發表聲明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足球場上一位參與「六四"集會人士高舉「反修例」標語(4/6/2020)

圖像來源,BBC News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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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義成為這場刑事審判的辯論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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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在這份控方專家報告中指出,「時代革命」意思是利用不同方法改變政權和社會系統,借此改變時代,其中包含拒絶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光復香港」意思是香港淪陷敵人手中,須奪回香港,其中包含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並視中國為香港的敵人。

因此,劉智鵬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作為香港政治語言,必然是為了將香港由中國分裂出去。

劉智鵬還指出,這句口號是前「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梁天琦參加2016年立法會補選時提出並使用,而其意義在2020年並無改變。而在2019年7月21日——港鐵元朗站襲擊事件發生當天下午——示威者在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香港中聯辦)門外,向中國國徽投擲油漆彈並作出破壞,該等行為代表拒絶中國管治,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劉智鵬的報告引用了香港警察一份統計「光時」口號出現在示威現場次數的報告。負責撰寫此報告的高級督察張偉文作供稱,他和隊員觀看了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7月1日間超過2000條網上公開片段,並在其中825條片段發現「光時」口號。在這389天裏,有218天的示威活動中出現了「光時」口號,可見該口號常見於2019年示威。

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Clive Grossman SC)、大律師劉偉聰及大律師陳碧琪組成的辯護團隊也提交了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與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峰共同撰寫的專家報告。這份報告引用了數以百計訪談,和針對超過2500萬條網帖進行的統計分析,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與「香港獨立」意思之間不存在密切關係。

李詠怡出庭作證時說,「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指恢復失去了的舊有秩序,團結不同年齡喜愛自由的人,並在這個時代創造明顯的改變。

控方曾質問李詠怡,她把「光復」翻譯為「reclaim」,那麼假若某人要求從中國取回香港主權,是否必然有推翻政權的含意。李教授對控方提問感到費解,她指出,香港不曾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既然以往不曾擁有過主權,則何以能取回主權。再者,她認為取回主權和推翻政權是兩回事。

她還認為,港鐵元朗站襲擊事件是導致「光時」口號其後在其他示威場合被廣泛使用的原因。雖然當天更早時候的中聯辦示威中已有人叫喊「光時」口號,但元朗事件的影響更為重要。理由之一是從隔天報章報道所見,元朗襲擊事件得到的媒體與社會關注度「大幅拋離」了同日發售的其他事件。

李立峰出庭時則指出,在示威現場叫喊口號是一種與他人溝通的行為,當中涉及發出訊息者對接收訊息者會如何理解該等字眼的判斷,因此不能單純了解發出訊息者怎樣解讀信息本身。而在網民言論方面,如果「光時」等同港獨,網民也許不會在帖文重覆相似的字眼。

李立峰也不同意「光時」口號是在中聯辦示威上首次出現。他指出,2019年7月也發生過「光復屯門公園」與「光復沙田」遊行,香港市民對「光復」已有記憶。

李立峰還指出,劉智鵬認為「光時」對每個人來說均只有一個解釋的想法「太刻板」。劉智鵬認為「一旦每個人對同一合成詞有不同解讀,人們就無法溝通」,李立峰反駁,假若所有合成詞只得一個約定俗成的意思,世界上就不可能發生任何誤解。

庭審過程總結所見,李詠怡、李立峰採用了社會科學與文化研究角度來分析「光時」口號,劉智鵬則強調要透過歷史角度了解字詞約定俗成的意思和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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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生效首天民眾如常上街抗爭,數百人被捕。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結案陳詞中稱,「煽動罪」一項,只需證明被告曾向他人傳達煽動信息。被告人駕駛插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摩托車遊走香港島,加上控方專家對口號的解讀,說明被告人有煽動分裂國家的政治目的。

控方也質疑辯方專家李詠怡、李立峰並非中國語文或中國歷史學者,其中,李立峰所作實證研究更是「不可靠也不相關」,他們的研究對法庭理解「光時」口號沒有幫助,主張法庭不應該採納兩人證供。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反駁,李詠怡是政治學者,李立峰是傳播學者,兩人在各自領域均是知名學者,是解讀口號最合適的人選。相反,控方專家劉智鵬非統計學和社會運動專家,其解讀「光復」的意思追溯到數千年前,比李詠怡、李立峰更過時,難以立足。

此外,辯方質疑,劉智鵬曾於2019年7月27日,作為嶺大協理副校長,陪同嶺大校長鄭國漢、副校長莫家豪現身於「光復元朗」遊行,他當日明顯參與了示威,且並非不知道示威目的。劉智鵬曾解釋當時只是為了關心在場的嶺大學生。

三位法官在判決書中表明接納劉智鵬教授的意見,「光復香港」與「時代革命」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語義聯繫」,而李詠怡教授與李立峰院長的分析並無用處。再者,法庭認為三位專家其實都認同這句口號」至少有能力「讓人想起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合議庭繼而認定被告人展示帶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是足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且被告人在展示該面旗幟時,是有意圖要煽動他人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恐怖活動」定義

在結案陳詞中,控方稱案發時每道警方防線均有10至25名警員,而被告人的摩托車屬「致命武器」,被告無視警員指示,三次加速衝破防線,最終造成三名警員嚴重受傷,顯然其行為針對警員,為實現其政治主張而作出暴力行為,構成對中國中央政府的脅迫。

辯方反駁,被告每次駛近警員時均煞車拐彎,避免撞上警員,且被告人持有急救證書,當天攜帶用品到場,凖備為受傷的示威者進行急救,沒有計畫實施恐怖活動。即使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屬故意,其行為亦無意圖脅迫中央或港府。

三位法官在判決書中首先駁回郭兆銘資深大律師所稱,一個恐怖分子不會像被告人一樣,作出在交通燈停車、帶備急救包等行為。法官形容這是「斷章取義」的主張。法庭認為辯護律師認定任何人要從事恐怖主義活動,都必然有其既定模式要跟從,而法庭並不認同有這樣的「標凖程序「存在。

反之,法庭接納檢方主張,針對個人的嚴重暴力行為不一定要造成嚴重傷害,其行為造成他人多嚴重的傷害,是量刑考慮因素,而非定罪因素。因此,即便單純考慮車輛撞擊,法庭也能肯定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有關恐怖活動條文中所提及的,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行為。

法庭還認定警隊受命維持治安與公安,是法治的象徵,對其作出「赤裸裸而嚴峻的挑戰」,必然會讓奉公守法的普羅大眾感到恐懼,尤其讓他們擔憂其安全與和平的社會將變得無法無天。

總結而言,法庭認定被告人開摩托車撞向警員是故意挑戰香港法治象徵,當中涉及針對個人的嚴重暴力行為,而該行為嚴重破壞公共安全,構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庭認定此舉旨在恐嚇普羅大眾,以推動被告人的政治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