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控方引內地刑法書作判刑參考 案件周五判刑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唐英傑案】控方引內地刑法書作判刑參考 案件周五判刑

2021.07.29
【唐英傑案】控方引內地刑法書作判刑參考 案件周五判刑 首位被《港區國安法》起訴的24歲被告唐英傑,周四(29日)於高等法院求情,案件周五(3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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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周四(29日)於高等法院求情,辯方指唐英傑犯罪情節較輕微,事後已感到後悔,希望法庭採取「情節較輕」的量刑標準。而控方則將海外案例及中國內地法律書籍呈堂,作量刑參考,案件押後至周五(30日)判刑。

唐英傑周四早上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在被告欄內的他表現平靜。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繼續代表被告,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聽取辯方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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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警員在高等法院外戒備。(劉少風 攝)

辯方求情:本案情節較輕 望法官輕判

郭兆銘多次強調,本案是首宗《國安法》案件,令公眾對《國安法》加深認識,了解甚麼行為會犯法,並會帶來嚴重後果,唐英傑本人亦已經明白。雖然本案涉及兩項控罪,但源於同一事件,認為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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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英國、加拿大等多國駐港領事到庭旁聽。(鄧穎韜 攝)

《國安法》的條文列明,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案情嚴重可判5至10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監5年以下。郭兆銘認為,案情嚴重是指有「一對一」的確實影響,但沒有證據顯示該案中有任何人被煽惑,只是一般性煽動,沒有針對性,只是揮動旗幟,認為屬案情較輕的一類。

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辯方指,被告行為屬魯莽,並非故意襲擊警員,加上他已經感到後悔,並重覆向警員致歉,他承認被告疏忽駕駛,但沒有任何東西損壞,亦沒有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故應屬情節較輕者,希望法官輕判。

辯方求情:患癌祖母盼臨終前再擁抱孫兒

辯方向法庭交出求情信,他特別提及唐英傑年輕,本性不懷,在事發當日做了非常愚蠢的事。郭兆銘講述唐英傑的背景,指他中五畢業,曾於餐廳任侍應,父母離異,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公屋,唐英傑是家庭經濟支柱,他的祖母患癌,如今唐需要入獄,或沒有機會再見,祖母希望臨終前可再擁抱孫兒。

郭兆銘指,唐英傑在獄中修讀英文及管理學,希望出獄後能找到工作維生,現已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郭兆銘指被告在反修例活動中為傷者進行急救,是在做對的事,而被告明白判詞內容亦沒有反對,其生活現已嚴重受影響,只希望法庭盡量寬容地判刑。

控方呈上內地法律書籍作量刑參考

控方則將海外案例及中國內地法律書籍呈堂,作量刑參考,代表控方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國安法》有規定最低刑期,除非被告符合《國安法》第33條列明的減輕處罰情況,否則減刑後亦不可判處低於最低刑期。辯方認為,兩者均沒有參考價值,因為香港的法規與其它地方不一。法官杜麗冰指,這些只屬參考資料,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據了解,控方呈堂的內地相關書籍為《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是簡體字。網上資料顯示,一本同名的書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2008年於北京印刷,主編是張述元,即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長、前審判委員會委員,內容講述內地刑法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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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料顯示,一本名為《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的書籍由簡體字所寫。(網上圖片)

記者向律政司查詢,獲回覆指由於司法程序尚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就案件作出任何評論。

裁決後法官收恐嚇電話 法院保安加強

聽取辯方求情後,法官押後案件至周五下午3時判刑。唐英傑離開被告欄前微笑,向親友揮手道別,並指「聽日見」。

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備受關注,除了近百名市民及記者,德國、英國、加拿大等多國駐港領事都有到庭旁聽。

3名法官本周二宣布唐英傑罪成後,有人致電法官揚言要放炸彈,案件周四再開庭,高等法院保安明顯加強,除了庭外有大批軍裝警員駐守,包括疑似反恐特勤隊,亦有警員在法院樓層戒備,包括身穿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字樣背心的便衣警員。

記者:劉少風 責編:羅燕雲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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