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贞观六年亲录死囚,放死囚归家并约定明年秋归来行刑,最后死囚都如期而至可以以此看出当朝不尊重生命?

这几天,三名在押犯人在哈尔滨市公安局看守所将一名当班狱警杀死后逃走。刚好看到《武则天传》谈到唐太宗李世民恤刑慎罚。他在贞观六年亲录死囚,放死刑犯三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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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谈我的看法。

我们在分析唐太宗纵囚事件的时候,不能孤立的分析,要把其前后相关的事件联系起来分析。整体上说,要搞清楚唐太宗为什么纵囚,需要分析3个事件:

贞观五年张蕴古案件,贞观六年至七年唐太宗纵囚,贞观十一年唐太宗确定失入失出罪的量刑标准。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一、贞观五年(631)张蕴古案件

首先请大家注意两个数据,贞观四年(630),唐朝全国被判死刑的只有29人,而贞观六年(632)唐太宗纵囚的时候,死囚是多少人呢?390人,是贞观四年的十三四倍。

从贞观四年到贞观六年,短短两年时间,而且国内外政治、经济、军事形势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为什么死囚人数上升这么快呢?

因为贞观五年(631)发生了张蕴古案件,此案对当时的司法领域产生了比较消极的影响。

贞观五年(631),时任大理丞的张蕴古经手了一个案子,犯人名叫李好德,相州人,因为口出妖言获罪,依照《唐律》应当处以绞刑。但张蕴古提出,李好德犯有疯病(精神病),不应对他治罪。而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却向太宗报告说,张蕴古籍贯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当时担任相州刺史,张蕴古是在讨好和放纵李好德,他关于李好德有疯病的奏报并不属实。

太宗勃然大怒,盛怒之下,下令斩杀了张蕴古。

这就是张蕴古案件。这一案件催生了对唐朝乃至后世影响深远的死刑五复奏制度,但是,同时对当时的司法审判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在当时的条件下,由于对律法的理解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免会出现过失错判的情况,具体可以分为失出(过失轻判)和失入(过失重判),依据唐律,对于失出和失入,是在官司出入人罪的基础上相应减等,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即对于失出(过失轻判)的处罚轻,对失入(过失重判)的处罚重,唐律如此规定,其本意是坚持“明德慎罚”的原则,希望法官在拿捏不准的情况下,尽量轻判。

但是,张蕴古因轻判李好德而丢了性命,此事对唐朝法官们产生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大家都害怕因为轻判而受到处罚,所以不敢轻判,都严格的、甚至苛刻的按照律法规定,从重审判,后来,大理卿刘德威对此情况做了非常准确的总结:

今失入无辜,失出更获大罪,是以吏各自免,竞就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故耳。(《资治通鉴》贞观十一年)

意思是说,现在过失重判不会受到太大惩罚,而过失轻判则可能获大罪,因此,法官们为了自保,只得严苛的按照法律条文审判,这不是有人刻意让他们这么做,只是他们害怕因过失轻判而获罪而已。

我认为,正是由于贞观五年(631)张蕴古案件的影响,贞观六年(632)死刑案件数量才会出现飙升。

二、贞观六年(632)唐太宗纵囚

在分析了贞观六年(632)死刑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原因后,我们再来看唐太宗纵囚的目的,就非常清楚明晰了。唐太宗之所以纵囚,并不是什么政治作秀、博取名声,而是因为他发现死刑案件数量上升太快,而且从常理判断,这些人大部分罪不至死,因为贞观四年(630)只有29人判死刑,在形势整体向好的情况下,死刑人数怎么可能增加到390人呢?

唐太宗希望能通过纵囚的方式,来提醒唐朝法官们,目前的审判有些过重了,以后审判时要注意分寸。

那为什么要用纵囚的方式呢?

我认为,其他的方式效果都不明显。

例如,太宗如果直接向法官们说,你们判的太重了,那必然引起法官们的集体恐慌,同时,法官们出于保护自己的考虑,他们会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才能,拿着《唐律》摆出一堆理由来证明自己判的是没问题的。

又如,太宗如果采用普通的大赦的方式,那提醒效果就不够明显,因为大赦总要找个理由,法官们会觉得自己判的原本没有问题,只是赶上大赦,死囚才得到了赦免。

而通过纵囚的方式,一方面,没有直接批评和惩罚法官,另一方面,又非常明确的提醒法官,会让他们仔细想想,为什么我判了死刑的犯人,被陛下给放了?是不是我判的太重了?

那么,太宗纵囚的实际效果如何呢?我认为,整体上看,太宗纵囚,是个“治标”的办法,在短期内是发挥了作用的。

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太宗既诛张蕴古之后,法官以出罪为诫,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网颇密”,即张蕴古案件之后,出现了“刑网颇密”的现象。但是,太宗在贞观十一年(637)将此事与大理卿刘德威进行讨论时,太宗说“近来刑网稍密,何也”。

请注意“近来”二字,说明“刑网稍密”出现的时间不是很长,而如果自贞观五年(631)张蕴古案件以后,就一直“刑网稍密”,那已经持续五六年了,太宗不可能这么晚才发现,也不可能说“近来”。

由此可见,贞观六年(632)纵囚之后,是暂时起到了积极作用的,全国的刑狱案件是出现了暂时的下降的。但是,由于太宗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法官们对于“失出更获大罪”的担心,因此,纵囚治标不治本,数年以后,到贞观十一年(637)时,刑狱案件的数量又出现了上升,即太宗所说的“近来刑网稍密”。

三、贞观十一年(637)根本解决刑网颇密问题

由于纵囚数年后,又出现了“刑网稍密”的问题,太宗于贞观十一年(637)请教了专家——大理卿刘德威,刘德威对此回答说:

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则无辜,失出则便获大罪,所由吏皆深文。(《旧唐书》刑法志)

不愧是专家,一下子找到了问题的根源,根源出在对失出失入的量刑标准上。原本按照唐律规定,“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但是,张蕴古案件后,这条规定还执不执行,没有明确的说法,再加上张蕴古案的反面示范作用,因此,法官们不敢轻判,只能严格按照律条规定从重审判。

太宗对此深表赞同,并马上采取措施,“由是失于出入者,令依律文,断狱者渐为平允”(《旧唐书》刑法志)。也就是说,太宗明确下了命令,对于失出失入罪,严格按照《唐律》的规定(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执行。此后,案件的审判就趋于平允了,“刑网颇密”的问题得以根本解决。

以上是我对唐太宗纵囚事件的分析,欢迎大家讨论。

如对唐朝历史感兴趣,请关注我,继续深入讨论。

咦?我好像在一本历史书上看到这个事,不过好像记得不是李世民干的,这类事情难道不是史学家为了装扮自己的主角,信手拈来的常用典故吗?~

以上言论不负责任,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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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后汉书》,马援为郡督邮送囚,援哀而纵之,亡命遇赦。钟离意送徒诣河内,解其桎梏,恣所欲过,与克期,俱至,无一或违者。又县人防广为父报仇,系狱,其母病死,意听广归家,使得殡敛。广敛母讫,果还入狱。戴封为中山相,囚四百馀人当刑,封哀之,皆遣归家,与克期日,皆无违者。虞延为渔阳令,每至岁时伏腊,辄休,遣囚徒各使归家,并感其恩,应期而返。《晋书》:曹摅为临淄令,狱有死囚,岁夕,摅行狱悯之,曰:“卿等不幸致此,新岁人情所重,岂不欲暂归耶?”囚皆感泣,摅开狱出之,克日令还。掾吏固争,不听,至日果如期返。范广令堂邑,丞刘荣坐事当死,家有老母。至节,广辄遣归,荣如期至。此皆汉、晋纵囚故事也。《癸辛杂识》又引何允、席阐文二人。按允在齐为建安太守,为政有恩,人不忍欺,每伏腊放囚还家,依期而返。阐文在梁为东阳太守,冬至悉放狱中囚,依期而至。事皆见《南史》。今考历代史传,更不止此。《宋书》:谢方明为南郡相,尝于年终放江陵狱囚,使过正月三日还到。主簿等固谏,以为昔人虽有其事,或是记籍过言,当今人情伪薄,不可以古义相许,方明不听。悉遣之。至期,有人醉不能来,违二日乃返,又一囚十五日不至。五官朱千期谷欲捕之,方明不许。囚逡巡墟里,不肯遽至,乡里责让,仍送至。又《梁书》:王志为东阳守狱有重囚十余,冬至日,悉遣还家过节。皆反,惟一人失期,明日果至,乃因妇孕也。傅岐为始新令,冬至放死囚还家,狱曹固争不可,岐曰:“囚若负信,令当坐。”竟如期而返。何子季守建安,每伏腊日,放囚还家,亦依期返。此皆南朝事也(惟《陈书》有张种者为无锡令,见重囚在狱,天寒呼之出暴日,遂失之)。后周萧上州刺史,至元日,狱中囚悉放归家,听三日,然后赴狱。主者争之,曰:“昔虞延见称前史,吾虽寡德,以之获罪,亦所甘心。”诸囚荷恩,如期而至。张华原为兖州刺史,先有系囚千馀人,华原随事决遣,至年暮,惟有重罪数十人。华原各给假五日,曰:“期尽速还也。”囚皆曰:“有君如此,何忍背之!”依期毕至。孙伏伽送流囚李参等七十馀人至京师,时制流人并枷锁传送,伽悯其苦,乃与之期,约某日当至,悉脱其枷。流人感悦,依期而至,一无离叛。隋文帝闻而异之,于是赐伽宴于殿庭,并诏诸流人悉宴而赦之。此皆北朝事也。《白孔六帖》:唐吕元膺为蕲州刺史,尝录囚,或以岁旦不能归省为恨,元膺悉归之,皆如期返。《新唐书》:唐临为万年丞,有轻囚久系,方春,农事兴,临悉纵归,与之约,囚如期还。元德秀为鲁山令,有盗系狱,会虎为暴,盗请格虎自赎,许之。吏恐盗逸,德秀曰:“吾自任之。”明日盗尸虎还。《宋史·冷豳传》:寒食放囚归祀其先,囚感泣,如期至。《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年五月,诏天下狱囚,除杀人者待报,其馀概行疏放,限八月内如期自至大都。后果如期至,遂赦之,共二十二人。又《陈天详传》:天祥知寿昌府,执倡乱者二人斩于市,其党王宗一等十三人就擒。以冬至日放还家,约三日来,如期皆至。白宣慰司,尽释之。《明史》:许文岐为黄州守,狱有重囚七人,纵归省,刻期而还。乃请于上官,贷之。周为南京刑部尚书,当暑,遣囚之轻系者,曰:“召汝则至。”囚欢呼,无失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