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騙局】證監:操控市場活動增 「唱高散貨」騙局佔最多
在證監會最新發出的通函中,稱近日有愈來愈多操控市場的活動,當中以「唱高散貨」的騙局佔比最多。不法之徒先是趁低位買入股票來炒高股價,再利用社交媒體推薦有關股票。騙徒往往會冒認知名投資專家、或以「投資達人」自居,並以提供「內幕貼士」來誘騙散戶投資者買入這些股票來「唱高」股價。在騙徒趁高位散貨圖利時,投資者隨之蒙受巨額損失。
冒認知名人士 以內幕貼士行騙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涉及「唱高散貨」的行為均有機會觸犯以下之罪行:
1. 虛假交易(第274及295條)
任何人在騙局中只要就某上市股票製造了虛假或誤導性的活躍交易表象,就即可能構成虛假交易罪行。
2. 操控市場(第278及299條)
當不法分子就某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兩宗或以上的交易以推高該股份的價格,以及意圖誘使他人購買或認購該上市股份,即屬犯罪。
【類似內地《反壟斷法》,港《競爭條例》2項行為守則,按此】
3.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第277及298條)
不法分子在社交媒體披露、流傳或散播關於某股份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利好消息,從而令投資者進行交易或人為地影響股價,即有機會觸犯該罪行。
4. 操控價格(第275及296條)
如不法分子進行的虛售交易導致股票價格維持、提高、降低、穩定或波動到一個人為的價格水平,亦可能已經觸犯該條例。
社交媒體成不法分子犯案工具
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0萬元及監禁10年。
隨着社交媒體興起,逐漸成為了不法分子的作案工具,因此投資者切記要加強警覺,以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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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蘇文傑律師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
欄名 : 法律與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