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路隧道飙车案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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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路隧道飙车案

2015年北京朝阳区大屯路发生的案件
2015年6月2日上午,“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二被告人唐问天、于沐椿被朝阳法院依法交付执行,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飙车案终于尘埃落定。5月21日,朝阳法院对唐问天、于沐椿危险驾驶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问天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于沐椿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当日,朝阳法院即将判决书依法送达唐问天、于沐椿二人及提起公诉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宣判当天,因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此前已被依法取保候审的唐、于二人在宣判后自行离开了法院。
中文名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
案发地点
北京朝阳区大屯路
案发时间
2015-4-11
涉事车辆
兰博基尼、法拉利
被告人
唐问天、于沐椿
审理法院
朝阳区法院

事件经过

播报
编辑
事件经过 [1]
2015-04-13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
北京警方发布消息称,该案两名驾驶人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警方当时已认定两人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违法行为(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
2015-05-04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微博称,正式对大屯路超跑飙车案的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据悉,此案并没有经过批捕程序。
2015-05-12
两人被依法取保候审。5月11日,被害人徐某正式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书。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正在法官主持下积极进行,双方尚未达成调解协议。
2015-05-13
北京警方首度公开此次事故监控画面,视频显示,事发隧道是单向四车道,事发前,绿色兰博基尼在隧道内倒车,法拉利迎头逆向,两车头顶着头开,倒到一定位置以后,两人同时起步,开始飙车,速度很快。兰博基尼仅仅两秒钟便冲出视频画面,路上积水被溅起大片。
2015-05-21
5月21日上午,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万元,于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8千元。两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事件结果

播报
编辑
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万元,于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8千元。
在法定期限内,唐问天、于沐椿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故该案一审判决于今日即6月2日正式生效。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
今天(6月2日)上午,朝阳法院对唐问天、于沐椿二人依法交付执行。上午9时,唐、于二人来到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经过安检后,进入法庭。法院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及此前二人的羁押情况,依
法出具了刑事裁定书,明确了二人的刑期起止日期。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唐、于二人拷上手铐并被带上警车,二人由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羁押并交付执行。
据悉,因此前二人已经分别被羁押了30天,故唐问天的羁押期限将于10月2日届满,于沐椿的羁押期限将于9月1日届满。 [2]

事件影响

播报
编辑
法官释疑 [3]
一、为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罪属行为犯,交通肇事罪属结果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需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等后果。本案中,人身损害方面造成一人轻伤,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财产损害方面,虽造成经济损失32万余元,但案发后已全额赔偿,故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
二、为何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即追求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出现。客观上,需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现实的威胁。具体到本案,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首先,二被告人均持有驾驶执照,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其次,二被告人无饮酒、吸毒等影响驾驶能力的行为;第三,事发地点及时间是经过选择的,事发时该路段车流较少。综上,二被告人对于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均不存在追求或放任的态度。从客观行为来看,两车竞速过程中并无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现场围观人员则聚集在隧道中间位置,与肇事现场有一定距离。最终的事故结果也仅导致车上一人轻伤。从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事故的实际后果来看,本案在客观方面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三、为何未认定唐某自首?
事发后,于某拨打电话报警,二人均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但在陈述经过时,二人均仅承认各自超速驾驶行为,未陈述追逐竞驶行为,导致现场民警按照一般交通事故当即作出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次日,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撤销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并依法立案侦查,本案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认定自首。唐某在民警通知其时手机关机,民警到医院对被害人取证时遇到唐某,依法将其传唤归案。故唐某缺乏主动到案的情节,未认定自首。
四、为何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依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本案受理时,即属此种情况。
五、“东坝飙车案”与“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缘何判决结果差异巨大?
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东坝飙车案”,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刘砺兵指出,从案发时间地点来看,“东坝飙车案”发生在凌晨1时,事发路段系城郊断头路,地处偏僻,道路尽头为钢材市场及仓库,本案事发时间为21时许,事发路段为城市干道,社会车辆可以通行。从危害后果来看,“东坝飙车案”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本案参与竞速的两车先后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及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持续高发行为人多为男性
北京朝阳法院刑二庭朱旭晖庭长介绍,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四年多来,该类案件始终处于一个较高的发案态势,且近两年上升明显。经统计该院发现,危险驾驶类案件呈现三个主要特点:
1、案件类型集中于醉酒驾驶类行为。四年来,该院审结此类案件740余件,其中仅有2件即“东坝飙车案”、“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系因追逐竞驶行为引发,其余均为醉驾行为。
2、20-40岁中青年男性高发。据统计,朝阳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类案件中,男性占98%,年龄在20-40岁的被告人约占76%,且年轻化特点在“飙车”类行为中更为突出,该院审理的2件“飙车”案件5名被告人,其中3人24岁,唐某某、于某某则仅有20岁。
3、犯罪时间集中于夜间、假日。据统计,朝阳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类案件中,发生在20时-0时的约占60%,0时-3时的约占24%,发生在“五一”“十一”“春节”等法定假期的则约占30%。
朱旭晖庭长介绍,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是危险驾驶类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对于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和被查处的可能性普遍抱有侥幸心理,轻信不会发生事故,也认为不会被查处。
朱旭晖庭长表示,危险驾驶行为危害严重,全社会尚需树立和养成文明驾驶的理念和习惯,不断净化道路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同时,针对喜欢“飙车”的年轻人,她也指出,如果热衷赛车这项体育运动,建议在具备条件的专业赛道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