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_百度百科

宋刑统

窦仪主持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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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中文名
宋刑统
定    义
法律 法规
修订部门
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
制定时间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

刑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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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当时工部尚书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并于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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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2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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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自颁布以后,虽于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正如《宋刑统·序》说:“终宋之势,用之不改。”
但该书原刊本已失传,现行的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在内容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几点:
一、变更了刑罚制度。《宋刑统》虽然沿用唐代的五刑制度,但除死刑外,对每一种刑都增设了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它以臣等起请的方式规定:笞十、二十决臀杖七,笞三十、四十决臀杖八,笞五十决臀杖十;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杖一百决臀杖二十;徒一年决脊杖十三,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徒二年决脊杖十七,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是其执行程序上的不同之处。
二、增设了新的条目。如《宋刑统》卷12增加了“户绝资产”条。此条采自唐之《丧葬令》。该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刑统》则删去“部曲、客女、奴婢”字样,这说明时部曲等已不能出卖,反映了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
三、删去一些不必要或过时的文字。如《唐律疏议》每篇之首都有一段历史渊源的叙述,《宋刑统》则概行删去。又如卫禁律“宫门等冒名守卫”条,删去“若朱雀等门”。朱雀门是唐代皇城的宫门,故删去。此外,还由于避讳改动了一些文字,如为了避宋翼祖赵敬之讳,改“大不敬”为“大不恭”等。

通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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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宋王朝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但清沈家本指出:“《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先生遗书》)。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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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和《唐律疏议》之比较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二、《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李敖与《宋刑统》
在中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因为它没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袭”《唐律》的《宋刑统》。宋朝采用唐律,主要是为了其象征意义,而不是为了其内容。
1959年3月14日的日记中,李敖只有一句话:“在中文系访到《宋刑统》。极快乐。”
这一时期,李敖正在写他的毕业论文——洋洋洒洒的《夫妻同体主义下的宋代婚姻的无效撤销解消及其效力与手续》(后收入《历史与人像》一书)。李敖的毕业论文研究宋代“婚姻法”,故能找到《宋刑统》一书,当然很高兴。
而《宋刑统》对他的帮助,从他的论文中亦可见一斑,引用者不可胜数。
他的论文写得颇为成功,最后拿到94分的高分,并得到宋史专家赵铁寒的首肯:“李君天分很高,能放大找材料,更长于组织与剪裁。剖析问题,如剥笋如抽茧,有探骊得珠之妙。至偶有荒疏之处,青年人常青,不足为病。”实际上,李敖本人也常以这篇论文自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