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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山燈節迎賓門塌釀死傷案 承辦人被判降1級改敘

2022/5/1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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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宜蘭縣員山鄉公所主辦「2020年員山燈節」舉辦期間,發生迎賓門倒塌造成1死2傷憾事。時任員山鄉公所觀光產業發展所張姓所長被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張男降1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原本擔任員山鄉公所觀光產業發展所所長,負責承辦於民國109年2月1日至同年月16日在員山公園舉辦的「2020年水啦員山.鼠光燦爛」員山燈節活動,並於同年1月21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安排公園燈區布置的啟燈儀式。

由於109年1月23日至同年月29日恰逢年假期間,張男希望廠商能於年假期間持續於下午5時至晚間12時開啟公園燈區布置的燈飾,以達宣傳及測試效果,吸引民眾於年假期間前往員山公園賞燈。

不過,張男當時並未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置類似「公園燈區布置設施尚未驗收,請勿靠近,以維安全」的警示牌,導致前往員山公園賞燈的民眾,不知包含鼠光迎賓門在內的公園燈區布置尚未辦理驗收而有結構安全疑慮。

判決表示,林姓民眾等3人於109年1月26日晚間7時許一同前往員山公園賞燈,在尚未辦理驗收而有結構安全疑慮的鼠光迎賓門前等候拍照時,恰巧吹起瞬間強風,整座迎賓門因未能承載巨大風力瞬間倒塌,導致林姓民眾等3人因閃避不及而遭壓倒,3人多處骨折受傷,其中1人嗣後因而死亡。

刑事部分,宜蘭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張男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確定。張男事後被調職員山鄉公所課員,宜蘭縣政府將他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張男於燈會布置尚未驗收前疏於警示,誤導民眾前往欣賞致造成意外傷亡事件,違失行為明確,審酌張男事後深表歉意已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判決降1級改敘。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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