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有其他醫美診所,弄了一群醫療團隊的大合照,但完全沒揭露該所的各醫師全名,民眾要從何得知幫他看診諮詢的是真醫師還是偽醫師?又或者在街頭廣告揭露了醫師姓名,但實際從事的是兼職的醫師,雖不違反醫療法的從業規則規定,但卻是民眾的就診的信任危機。
議員黃守達表示,醫療法第9條本來就規定醫療廣告包含「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換言之,招牌、帆布、看板等廣告物也屬於醫療法規範的範圍。市府衛生局不應該自廢武功,放著政策工具不用不稽查不管理,任憑違法醫美廣告亂象叢生。
張耀中認為,從事醫美診療的合格醫師並非經專科醫師訓練而執行業務,要具有整形外科專科醫師、皮膚科專科醫師這二張證照才比較符合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張耀中和黃守達建議,衛生局應儘速召開合格醫美診所廣告的公聽會,在醫療法所稱醫療廣告未管理到的部分,請業者委刊時揭露正常診所資訊即可。
衛生局長曾梓展表示,醫療法規定醫療廣告刊登不得虛偽、誇張、歪曲事實等情形,不得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是類似聳動用語(例如:國內首例、最專業、最大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的宣傳,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或未完整揭示醫療風險,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真偽的宣傳,或是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前、後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等。
衛生局自105年至108年3月底止,已裁罰臉書等網路平台、廣告招牌等250件違規醫療廣告,未來仍將持續加強稽查並依規裁罰;對於累犯,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