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常委)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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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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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男,汉族,1942年12月生,江苏无锡人,1964年11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2015年6月1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中文名
周永康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族
籍    贯
江苏无锡
出生日期
1942年12月
毕业院校
北京石油学院

人物履历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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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1966年,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学习
1966-1967年,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大庆油田六七三厂地质队实习员、技术员
1970-1973年,辽河石油会战指挥部地质团区域室技术员、党支部书记、大队长
1973-1976年,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处处长
1976-1979年,辽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辽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长兼钻井指挥部党委书记、物探指挥部党委书记兼指挥
1983-1985年,辽河石油勘探局局长、党委副书记,辽宁省盘锦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5-1988年,石油工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1988-1996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其间: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指挥、临时党委书记;1989-1990年兼任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和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
1996-199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1998-1999年,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
1999-2002年,四川省委书记
2002-2003年,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党委书记
2003-2007年,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2007.10.2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党委书记
2007-2013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至2012年11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1-2]

担任职务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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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3]

人物事件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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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查

2013年底,周永康案定性。
主词条:周永康案
2014年07月29日,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 [4]
周永康家人及相关人员已先后被调查,包括:詹敏利黄渝生贾晓晔周滨周涵周元兴周元青周玲英周晓华周峰郭永祥冀文林李华林沈定成蒋洁敏、李春城、李崇禧王永春米晓东余刚、谈红。其中周涵,周永康次子,此前已宣布与周永康周滨断绝关系。

开除党籍

2014年12月0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调查中还发现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周永康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5]

移送司法

2015年01月07日,周永康、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申维辰等30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

提起公诉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04月0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周永康,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四川省委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务委员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周永康受审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8]

利益关系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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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词条:周永康关系谱
由周永康亲属、秘书及朋友圈(石油系、四川系、政法系)构成的利益关系网

直系

长子周滨、大媳黄婉(亲家公黄渝生、亲家母詹敏利)、次子周涵

旁系

二弟周元兴(已故)、三弟周元青、三弟媳周玲英、侄子周峰

秘书

李华林(1988-1992)、沈定成(1992-1998)、冀文林(1998-2008)、郭永祥(2000-2002年)、余刚谈红(2008-2012)

核心关系圈

政法:李东生、梁克、余刚谈红
中石油:蒋洁敏李华林沈定成

人物警示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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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决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