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通 BY宅神
這裡可不是什麼《大審判》之類的節目現場,我也懶得每看到一個法官判決就大罵他們是恐龍法官,我又不是在拍《侏儸紀公園》。但有時看判決書和新聞真的是讓我想不通,司法判決本來就很難讓人滿意,但最基本的要求應該是要能夠有說服力,能夠說服一般大眾吧?否則幹嘛寫什麼判決書,直接拿出尚方寶劍就好啦!好的,犯行部分我就簡單說了,十一年前,有個傢伙叫做靳竹生,闖入被害人的機車行,在沒有什麼天大的仇怨的狀況下,在被害人妻子和女兒的面前,兇狠的刺了被害人十六刀把他活活刺死,然後逼被害人的妻子交出財物。
逃亡九年之後,這個罪犯因為搶劫銀樓,逃跑的時候出車禍被抓,然後因為當年現場留下的跡證而被查出犯行。最後在一則小小的新聞報導上出現,這個當著人家妻女把人刺了十六刀的強盜殺人案件,最後民事判賠九十九萬九千七百元。其中29萬9700元還是當初這個罪犯搶來的錢。也就是強盜殺人十六刀只賠七十萬,平均一刀四萬多,而之前梧棲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和三個醫師被判賠三千多萬,感覺醫師開刀最後病人癱瘓的可惡程度在法官眼中看來大概是強盜殺人的三十多倍!這真是太讓人吃驚了!如果你覺得這樣就讓你吃驚了,抱歉我要讓你失望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這篇奇文中還有一段試圖說明加害者並沒有殺人之故意:「本件被告與楊宗翰素昧平生,並不相識,彼此間自無深仇舊恨,而被告僅係為替周宗輝出一口氣,挺身教訓楊宗翰,應不致有非置楊宗翰於死地不可之想法,堪信被告尚無殺人之直接故意。」好啦,換句話說不管你手段多兇殘,還帶了另外一個人壓制對方,也還刺了人家十六刀,其中幾刀還深入內臟;但因為法官大人推論認為你沒有要殺人,所以你就是沒有殺人故意啦。
而最後最精彩,之所以不能判這個犯罪者死刑的原因如下:「惟念被告年已六旬,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非高,自13歲即離家獨自生活,未婚,從事過計程車司機等工作,係因替友人周宗輝出氣而一時失慮鑄下大錯,並非本有殺人之直接故意,犯後大致坦承犯行,仍知悔悟,尚未達泯滅天良必須剝奪其生命權,使與社會永久隔離…」
庭上,照你這樣說法,所有台灣高中肄業、未婚、當過計程車司機的人沒強盜殺人是不是都該給獎金啊?而且這傢伙他媽的逃亡九年因為搶劫車禍才被抓,怎麼算是大致坦承犯行仍知悔悟啊?庭上,庭上!這判決書寫的我好難懂啊!庭上!
轉載自http://sharpdaily.com.tw/m/article/issueid/20120412/artid/34155179/secid/2960226/audio/1/
針對宅神砲轟的點一一來說明:
一、民事只判賠九十九萬九千七百元??!!ANS:本國民事訴訟法採辯論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大概部分意思就是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情,法院不能採為判決的基礎。而本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為什麼只判99萬呢?請看判決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61號:
「事 實 及 理 由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4 月5 日進入伊住處,殺害伊丈夫楊宗翰,並拿走伊結婚時親友贈送之金戒子3 只各2 錢、 金項鍊3 條各8 錢、1 兩、1 兩及金手鐲2 對,一對各5 錢、耳環1 對2 錢等金飾1 批,以及楊宗翰所有嘉義市第一信 用合作社(現為板信商業銀行,下稱嘉義一信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金融卡1 張,領取新臺幣(以下同)3,000 元, 因伊丈夫楊宗翰遭殺害,伊獨自扶養女兒,精神、心裡受有傷害,上開金飾以起訴時之黃金價格每錢6,450 元計算,合 計受有296,700 元之損失,另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700,300 元,為此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 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
看到沒有,
原告也就是被害人的老婆只要70萬零300元的精神慰撫金而已,而法院最後判被告要精神慰撫金的部分賠70萬,有甚麼違和的地方嗎??難道你主張100萬元的賠償,法官會問你說:「欸,你這樣請太少了,最好請到一千萬」。有這種事情嗎?那討債公司乾脆倒一倒算了。
另外中29萬9700元還是當初這個罪犯搶來的錢本來就是當然,你搶人家錢不能叫你全數歸還嗎?請求權基礎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啊大哥!不是我搶你10塊錢之後要還你20塊錢耶,那是高利貸吧?!
二、被告沒有殺人故意???ans:
請看判決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
「 主 文
靳竹生共同強盜而故意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主文強盜故意殺人這麼大的字都可以把他誤會成法官認為他沒有殺人故意?怎麼了阿宅神,視力沒問題吧??再看得心證的理由:
「而持利刃與他人發生時間非屬短暫之近身搏鬥,縱使未刻 意針對身體要害猛力刺殺,亦可能因搏鬥過程中刺中要害 ,或刺殺多刀導致失血過多傷重不治,乃為一般常人所預 見,被告為智慮正常之成年人,其主觀上對此當有所預見 。被告於案發之初固應僅有傷害之犯意,難認有殺人之直 接故意,
然於持刀撲到床上壓制楊宗翰時,因遭楊宗翰反 抗,竟與「啞巴」以利刃持續朝楊宗翰身體部位刺殺,造 成楊宗翰身上有甚多又長之創口,其中數刀更刺穿深入內 臟,足見被告與「啞巴」出手之猛、用力之大,顯然不顧 楊宗翰之生命安危,任意刺殺,且非但未於楊宗翰身中數 刀,堪認已受有教訓之際即行罷手,反而更接續刺殺無可 遁逃之楊宗翰,直至楊宗翰已因身受重傷、流血過多導致 無法動彈時,始行停手,楊宗翰旋於案發後2小時餘之同 日清晨5時25分許,即因出血性休克不治死亡,足見所受 傷勢之嚴重,益證被告與「啞巴」確均有容任楊宗翰死亡 之結果發生之意思,亦
即具有不確定故意殺人之犯意甚明」
懂了吧,宅神若非看不懂甚麼叫作間接故意,不然就是根本沒看這份判決書,好吧,看不懂也不怪他了。
三、不能判死刑的理由:ANS:請看判決書:
「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 徒刑,而死刑乃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權,一經宣告確定及 執行,即無回復可能,強盜殺人者固往往惡性重大
,然現今 刑罰個別處遇制度非祇在滿足以往「以牙還牙」、「以眼還 眼」之應報觀念,尤重在其「教育」之功能,立法者既未將 強盜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而將無期徒刑列為選科 之刑罰,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酌定, 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之犯罪行為人保留一線生機。爰審酌 被告所為不僅剝奪楊宗翰之生命,且對楊宗翰家屬造成巨大 之精神創痛,犯罪所生危害可謂重大,並尚未與楊宗翰家屬 、顏珮玲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惟念被告年已六旬,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非高,自13歲即離家獨自生活,未婚,從事 過計程車司機等工作,係因替友人周宗輝出氣而一時失慮鑄 下大錯,並非本有殺人之直接故意,
犯後大致坦承犯行,仍 知悔悟,尚未達泯滅天良必須剝奪其生命權,使與社會永久 隔離之必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宣告 褫奪公權終身。」
若宅神不是生在漢摩拉比時代的人,我真不相信現代人還會有這種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野蠻觀念,按強盜殺人罪的法定刑就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今天法官不判他死刑,而判他無期徒刑的理由已經說得這麼清楚了,你不爽可以找家屬上訴,而不是在這邊幹譙法官,難道法官的不能自由裁量案情作出判決嗎?你這麼行你怎麼不去考法官?
結語:基於上開理由宅神顯然沒看過判決書,或者看完判決書不瞭解判決書的意思,
更或者對於法院的仇恨值已經達到破表的地步,沒關係,反正,不管怎麼法院就是該死,法官就是恐龍,你看不懂亂罵也是法院的錯,是法院沒有教化人民,就降。我真的想不通,一個不懂裝懂的人為什麼可以靠製造人民對於法院的仇恨值來賺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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