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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4 

社論

【社論】完備軍人撫卹 衛國無後顧之憂

 立法院外交與國防委員會日前審查《軍人撫卹條例》相關條文,希望能對因公殉職官兵子女,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可惜因朝野立委對於部分內容尚有疑義,修正案只能擇期再議。其實,在近期中共對臺加強文攻武嚇,以及國軍部隊不幸肇生幾件訓練失慎案例之際,重新檢討因公殉職官兵的撫卹條文,毋寧是一件完善照顧官兵權益、提振部隊士氣的積極作為。不論將來結果如何,對於那些提出相關法案,認真討論與強化條文的委員,以及主管機關的投入,應予以肯定。

 事實上,《軍人撫卹條例》的修正與其他性質法案最大的不同,在於不會有任何人想要爭取或讓自己適用於此條文,或想要成為此條文的受益者。因誰都不願意自己的家人或眷屬,因投入建軍備戰,或參與重大演訓、作戰而犧牲。一旦失去家中主要經濟來源,恐將導致年邁父母或年幼子女,在缺乏足夠的基本生活保障與經濟支持下,陷入貧病狀態。換言之,如果每位第一線官兵都抱持身後之憂,對於戰備訓練及作戰士氣而言,將有重大衝擊。

 檢視公務人員撫卹辦法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其實已各有照顧因公殉職人員的條文。國防部參考相關內容,提出每月增發定額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其實合情合理,也符合公平原則。另相關撫卹金額也和其他不同職務的公務人員差別不大,在整體國防預算或社福預算中,所占比重也不高,符合比例原則。舉例而言,所謂的「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因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卻不幸因公殉職。在此情況下,國家給予其家屬各種優惠待遇或是撫卹金,合情合理。

 回顧過去軍人撫卹政策的演進歷程,早期軍職人員因執行公務與作戰訓練,不幸犧牲寶貴生命後,其遺族要領取撫卹金給時,仍受到現行的《軍人撫卹條例》第13條的規範,在民國86年1月1日修法施行前審定之年撫金,仍依軍人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影響所及,早期領受死亡撫卹金的遺族,仍依軍人亡故時的適用核發基準領取,並無法隨著歷次撫卹金核發基準修正同步調整,將使得領受舊制撫卹金的遺族權益明顯不足。在修法後,領受舊制撫卹金遺族的眷屬,可依照現行給與標準發給年撫金,才能落實國家照顧早期為國犧牲軍人遺族的德政。

 軍人撫卹制度是對現役軍人傷殘或死亡後,對其本人或遺族所進行的安慰救助措施。透過類似制度,可以使軍人在事故發生之前,便能無所顧慮,全心投入戰備訓練。我們知道,唯有建立良好的撫卹制度,才能留住優秀人才、吸引人才,對國軍建軍備戰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如果檢視修正相關條文來看,為確保因公殉職官兵遺族的生活基本需求,考量遺族若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造成每人平均領受之年撫金將相對微薄,致不敷最低生活所需,所以在條文中強調「作戰或因公殉職官兵遺族父母及配偶,每人未達臺灣省最低生活基準的年撫金,由政府予以補足」,等於設定了領取條件,更符合政府照顧軍眷的美意。

 除此之外,在修正條文第21條方面,為考量國軍照顧袍澤的心意,及降低基金管理機關重新審定作業之負擔,修正條文第13條所增加的撫卹金,將全數由所屬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編列支應;修正條文第40條部分,則考量此次修正將增加每年經費支出,規定相關預算編列期程應由行政院通盤考量,故此條增訂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決定。這些條文的修改與制定,確實已通盤考量預算來源、運作方式與權責,可在通過後,以最新給與基準發給遺族撫卹金,並且對於作戰或因公殉職官兵遺族,使其每個月都可以獲得最低生活保障,有助於完備軍人撫卹制度,嘉惠有需要的國軍眷屬。

 軍人是廣義的公務員,但是其所值勤的內容,往往遠比公務人員的風險要大得多,以公務人員的標準領取撫卹,本無爭議可言。但是現行法規是以年資為準,計算撫卹金,年資15年以上,每月給與2分之1個基數之撫卹金。但在軍隊執行任務過程中,年資愈短者,所承擔的風險愈高,小孩的年紀都很小,更需要政府撫卹的支撐。如果能在公務人員與警察撫卹的相關條例中,考量軍隊任務現況,給予殉職軍人更好的待遇,對於軍人眷屬的照顧更加完備,必能讓站在第一線捍衛國家的官兵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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