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吴亦凡判决结果,这个量刑恰当吗?

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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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官员旁听了宣判。

去年,加拿大人谢伦伯格犯了走私毒品罪,在初审时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15万罚款。

但谢伦伯格对此审判结果表示不满并上诉,随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回重审。

在二审阶段,由于法院方获取了新证据,因此对谢伦伯格改判为死刑。

死者为大,呸一口再走吧

可以说谢伦伯格属于是求锤得锤,自作自受了。

大概是加拿大人都这样吧……

之后,加拿大外交部长加尔诺跳出来对该宣判结果表示强烈不满,并大肆指责,称中国司法不应该宣判其为死刑,甚至加拿大总理特鲁多也公开声称中方的这一判决“并不公平也不能接受”。

然后加拿大还厚着脸皮拉帮结派,居然有25个国家的外交官们集体聚集在加拿大驻中国大使馆门前,为了毒贩集体抗议,想要通过拉帮结派的做法来给中国司法进程施加压力。

但是这次,我没有看到加拿大方的任何抗议甚至是声明,他们只是旁听,安静如鸡。

加拿大的大使馆都觉得没毛病,咱掺和啥啊?

反思?又来?

强奸罪的量刑已经非常精细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量刑的偏差基本不大。

一、关于强奸罪的部分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吴亦凡强奸三人,属于强奸妇女多人,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档,依据最高检、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居中确定十一年六个月,无其他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以十一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关于聚众淫乱罪的部分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就是说至少四个人参与,聚众淫乱罪不属于常见罪名,没有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所确定的量刑原则还是可以适用,更具体的可以通过参照相类似刑期的罪名确定基准刑,参照比较类似的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的规定,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居中确定为一年,伙同他人说明至少是四人,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这样确定的基准刑是一年六个月,差了四个月,可能是基准刑确定的一年四个月或者六个月,多一个人增加六个月或者是五个人,不是四个人,但整体来说,这个量刑基本适当。

三、关于数罪并罚

吴亦凡构成强奸罪、聚众淫乱罪,数罪并罚,在十一年六个月以上十三年四个月以下确定合并执行的刑罚,朝阳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量刑适当。

四、关于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吴亦凡作为加拿大籍华人,而且这起案件影响极其恶劣,适用驱逐出境完全适当。

五、不论是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我国都在持续进步,这一进步体现在量刑上,就是不因是明星而重判,不因舆论压力大而重判,不因是籍籍无名之辈而轻判。吴亦凡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展现了近些年法治的进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