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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是諾成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只要雙方合意,口頭約定也可成立。
既然已與當事人約定報到,則勞動契約已成立
其實這部份主管機關早有說明,可參閱底下兩則函釋:
勞保 3字第 0970140259 號令:
勞工於前往事業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途中發生事故致傷害者,投保單位得於當日辦理加保,保險效力自當日零時起算,使勞工得依法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勞保 3字第 0970140335 號令: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受僱勞工,於前往事業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途中發生事故致傷害者,投保單位得於當日辦理加保,保險效力自當日零時起算
兩則內容差不多,只是第一個只寫適用勞保條例第6條的勞工,
第二個則把勞保條例第8條的勞工也納進來。
所以很清楚,當天投保,生效時間追溯至凌晨零時起。
至於如何核實?
既是情況嚴重,勞工需要醫療,則有申請勞保給付的可能
若經主管機關以事實認定勞動契約成立,也認定為通勤職災,卻察知未有勞保投保紀錄,則會追究雇主未投保勞保之責任
此外,雇主對勞工職災有補償責任,而勞保職災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金
故報到當日得知勞工職災,趕緊加勞保,其實是符合雇主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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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勞動契約成立非以要式契約,口頭承諾也算,因此報到日當天之出勤途中發生車禍,事業單位只要於報到當天任一時間加保,即於勞保即自當天零晨生投保之效力。
2.至於出勤之時間發生車禍如符合下列三項判準,即屬職業災害:
(1)上下班時間
(2)交通必經之路
(3)未違反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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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值得深入探討,可分為兩個部分來回答您。
有關通勤災害是否屬職業災害?
我國勞動法規中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職業災害的定義。至於公出、出差外之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認定之。
可確認的是勞保是給付的,以及勞工主管機關勞工之通勤災害,是否屬於雇主應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上持肯定的立場。
法院實務上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通常「業務執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兩方面來認定,也有不同之法律見解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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