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報到,上班途中車禍,職災認定。- - 1111社群討論區 - 工作、職場、專業技能分享
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4 閱覽: 10149
置頂

第一天報到,上班途中車禍,職災認定。

請問未完成報到程序前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職災?(情況嚴重聯繫不上應報到人員)
延伸問題:
1.未簽定(完成)僱用契約,其關係認定是否為僱用關係?屬在職?
2.如offer上註明需於指定日期時間完成報到方屬有效,其效力?是否未完成報到就無僱用關係?屬在職?
3.勞保屬申報主義(在職加保),對於第一天上班未完成報到,不在職如何“核實”加保?
熱門回應
accepted

勞動契約是諾成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只要雙方合意,口頭約定也可成立。
既然已與當事人約定報到,則勞動契約已成立
其實這部份主管機關早有說明,可參閱底下兩則函釋:

勞保 3字第 0970140259 號令
勞工於前往事業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途中發生事故致傷害者,投保單位得於當日辦理加保,保險效力自當日零時起算,使勞工得依法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勞保 3字第 0970140335 號令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受僱勞工,於前往事業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途中發生事故致傷害者,投保單位得於當日辦理加保,保險效力自當日零時起算

兩則內容差不多,只是第一個只寫適用勞保條例第6條的勞工,
第二個則把勞保條例第8條的勞工也納進來。
所以很清楚,當天投保,生效時間追溯至凌晨零時起。

至於如何核實?
既是情況嚴重,勞工需要醫療,則有申請勞保給付的可能
若經主管機關以事實認定勞動契約成立,也認定為通勤職災,卻察知未有勞保投保紀錄,則會追究雇主未投保勞保之責任
此外,雇主對勞工職災有補償責任,而勞保職災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金
故報到當日得知勞工職災,趕緊加勞保,其實是符合雇主利益的

答:

1.勞動契約成立非以要式契約,口頭承諾也算,因此報到日當天之出勤途中發生車禍,事業單位只要於報到當天任一時間加保,即於勞保即自當天零晨生投保之效力。

2.至於出勤之時間發生車禍如符合下列三項判準,即屬職業災害:

   (1)上下班時間

   (2)交通必經之路

   (3)未違反交通規則

 
1.未完成報到程序前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職災?這個確實是屬職災,主要原因就是人員是正要去上班的情形下,發生車禍,自然算職災。但如果不在上班必經之路,而發生車禍,自然要依實際情形認定。
 
2.契約的簽定主要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主,所以,雖然書面契約存在未簽定之可能,但只要勞雇雙方意思表示是一致,就算契約生效。既然,人員於約定時間前往去報到,則自然雙方勞雇約定己經成立,自然有僱用關係,亦屬己經在職。
 
3.一般所指日期,可能及於當日報到前的前置準備作業,例如,9點上班,而人員於8點50分在往公司的路途上發生車禍,即可證明,當日的報到是可預期會發生,但人員因車禍而致未能報到,依法報到是有效的,自然有為其投保的責任。
若未能及時加保,應通知勞保局補申報加保事宜,畢竟,人員確實是報到時,發生職災,未來,會有多項理賠可以申請,公司唯有為其加保, 才是最佳解決之道。
這個問題很值得深入探討,可分為兩個部分來回答您。
 
有關通勤災害是否屬職業災害?
 
我國勞動法規中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職業災害的定義。至於公出、出差外之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認定之。
 
可確認的是勞保是給付的,以及勞工主管機關勞工之通勤災害,是否屬於雇主應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上持肯定的立場。
 
法院實務上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通常「業務執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兩方面來認定,也有不同之法律見解出現。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