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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遭女學生咬傷舌頭及揮打頭部抵抗,一度收手。女學生趁機離開,陳男又再次強抱女學生腰部、摀住她口鼻、拖行至草地,還一邊毆打女學生的頭部稱「讓我發洩一下又不會死」,經女學生奮力打抗、咬傷陳男左手中指,才順利逃離現場。
儘管陳男否認企圖性侵,辯稱是在測試防身能力,最後女學生認輸,他便停手。
歷審根據女學生證述,不採信陳男辯詞,且陳男因另案出獄4個月,未見反省,又於案發當天才認識女學生,竟趁凌晨意圖性侵,惡性嚴重,考量陳男未與被害人和解,又無悔意,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3年4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沒有問題,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民事部分,新北地院日前判陳男應賠償女學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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