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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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办法
本词条由涉台大百科审核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是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由国务院于1991年12月17日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 [3]
中文名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1991年12月17日
实施时间
1992年5月1日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修订时间
2015年7月1日

修订信息

播报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1号
总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短期”。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1]

全文

播报
编辑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2]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2]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二十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旅行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三)拒绝交验旅行证件的;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2]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四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六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二十九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2]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2]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2]

内容解读

播报
编辑
为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便利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简化台湾居民来往手续,国务院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了《管理办法》中涉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办理签注以及签注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是简化台湾居民申请台胞证手续,取消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后,台湾居民可以凭有效台胞证,无需办理签注,即可经开放口岸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留、居留。
公安部就进一步简化台胞来往大陆入出境手续答问
落实国务院有关便利台胞往来大陆的相关政策,自7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实施取消台胞签注政策,台胞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即可经开放口岸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居留,无需办理签注。同时,公安机关年内将实施电子台胞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要取消台胞签注?
答:随着两岸交流日益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持续增长。2014年,来往大陆台胞达1073余万人次。为进一步服务两岸人民交流交往,大陆实施取消台胞签注政策,是两岸人员往来政策调整的重大里程碑,对于实现台胞来往大陆便利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问:取消台胞签注后,台胞来往大陆有什么便利?
答:自7月1日起,台湾居民无需办理签注,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可经开放口岸出入境大陆并在大陆停居留,这将极大地便利台胞来大陆从事旅游、就业、就学、投资、探亲访友等活动。此外,取消台胞签注政策实施后,台胞持有效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具备自助查验条件的口岸边检机关备案后,可实现自助通关。
问:取消台胞签注政策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答:6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61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删除了涉及台胞来往大陆办理签注及签注签发管理的相关规定,实现了台胞来往大陆重大政策调整与现行法规的衔接。
问:国务院此次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答: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是取消了台胞来往大陆签注制度。1992年实施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此次修订,删除了涉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办理签注及签注签发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台胞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可经开放口岸出入境大陆,无需办理签注,从而最大限度上为台湾居民入出境提供了便利。
问:请介绍下电子台胞证相关情况。
答:取消台胞签注后,为进一步提高台胞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正在筹备对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的电子化升级改版工作。新版电子台胞证将参照旅行证件的国际标准,应用成熟的技术工艺设计制作,并借助信息化手段为广大台胞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出入境服务。
问:取消台胞签注后台胞证分类和有效期有何变化?
答:根据决定,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和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两类。取消台胞签注后,持有5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的台湾居民可在所持证件有效期内多次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留、居留。持有三个月一次入出境有效台胞证的台湾居民可一次入出境大陆并在3个月有效期内停留。
问:取消台胞签注后,申办台胞证的渠道有无变化?
答:现有申请办理台胞证的渠道总体不变。台胞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大陆的,可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抵达入境口岸的,可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入境后需换发补发的,可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问:取消签注政策实施前后,对台胞办理台胞证和签注有何影响?
答:7月1日前,台胞需要来往大陆及在大陆停居留的,仍需按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签注;7月1日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再签发台胞签注,口岸边检机关不再查验台胞签注,台胞仅需持有有效台胞证即可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居留。请广大台胞在申办台胞证时,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合理安排办证时间。
问:取消台胞签注制度是否意味着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可以无限期居留?
答:决定明确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合法居留的法律义务,规定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申请换发”,并保留了原办法中有关逾期居留法律责任的规定。
问:办理台胞证的时间有什么变化?
答:一般情况下,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胞证申请后,会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等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等事由急于返回台湾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加急办理。一般情况下,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台胞证不超过30分钟。
问:台胞入境大陆后,如何申请换发补发台胞证?
答:台胞入境大陆后,所持五年期台胞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所持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等情形的,可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补发台胞证。持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入境的台胞,可申请换发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
问:取消台胞签注后,办理台胞证如何收费?
答:台胞证目前收费标准均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取消台胞签注后收费没有变化。具体收费标准可通过公安机关门户网站或办证大厅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