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記名服務

首頁-悠遊卡記名服務

為了保障悠遊卡內票卡餘額,鼓勵民眾記名,自105年8月1日起申辦記名,一律「免收悠遊卡記名服務費50元」歡迎民眾踴躍申辦。
為了保障悠遊卡內票卡餘額,鼓勵民眾記名,自105年8月1日起申辦記名,一律「免收悠遊卡記名服務費50元」歡迎民眾踴躍申辦。
  • 記名/變更資料
  • 申請展期
  • 查詢狀態
  • 卡片掛失
記得要先購買卡片,
再開始申請記名!
【悠遊聯名卡/悠遊Debit卡/悠遊金融卡請洽原發卡銀行申請記名】
普通/優待
學生/軍警

普通/優待

若您持有的是:悠遊聯名卡、電信悠遊卡、敬老卡、愛心卡、市民卡、公司門禁悠遊卡, 以上種類請至「變更資料」申辦。

申請前,請先備妥以下資料

悠遊卡 (正、反面影像檔)

身分證

(外籍限用晶片居留證)

學生/軍警

學生優惠適用條件:
12歲以上,具本國教育部認可之正式學籍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

申請前,請先備妥以下資料

悠遊卡 (正、反面影像檔)

身分證

(外籍限用晶片居留證)

(15歲以下可用健保卡)

學生/軍警證件

學生/軍警

申請前,請先備妥以下資料

悠遊卡

身分證

(外籍限用晶片居留證)

(15歲以下可用健保卡)

學生/軍警證件 (正、反面影像檔)

原卡展期適用條件-

優惠效期到期後繼續升學或延畢者。

超過修業年限且無註冊章者,請上傳在學證明。

北市公運處修業年限 : 大學四年、碩士二年、博士四年。

可查詢項目

1. 卡片效期
2. 記名申辦進度 及 身分優惠有效期限
3. 悠遊聯名卡/悠遊Debit卡/悠遊金融卡記名狀態
4.北市數位學生證記名查詢
5.跨境支付使用查詢

卡片掛失

【悠遊聯名卡/悠遊Debit卡/悠遊金融卡請洽發卡銀行掛失】

經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了解上開聲明、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之內容。

掛失退費進度查詢

注意事項

您好!歡迎使用本服務,本服務係由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先詳閱以下內容,確認您同意所有規範後,再開始使用本服務。

注意事項

(一) 記名式悠遊卡或其他依法得掛失之悠遊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亦可透過網路系統申請掛失作業,掛失後再找回該悠遊卡,恕無法取消掛失或再使用

(二) 若無法透過網路系統申請掛失作業時,記名式悠遊卡或其他依法得掛失之悠遊卡流程,請參考本公司官網 說明。

(三) 記名式悠遊卡或其他依法得掛失之悠遊卡,持卡人以本系統申請掛失確認後,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並自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就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掛失三小時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扣款及自動加值交易損失,由本公司負擔,可參考悠遊卡約定條款說明

(四)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悠遊聯名卡、悠遊Debit、悠遊金融卡遺失,請向發卡銀行申請辦理掛失手續。

(五) 完成掛失手續後,與政府機關結合發行之悠遊卡(敬老卡、愛心卡等),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新卡。

(六) 完成掛失手續後,與學校結合發行之悠遊卡(數位學生證、校園悠遊卡等),請至學校發卡單位辦理新卡。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資料來源:

台端之資料係由台端提供予本公司,本公司將於下列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並合於法令規定使用台端的個人資料。

二、蒐集之特定目的:

(一) 業務之類別:
電子票證業務。

(二) 業務特定目的:
包含電子票證業務、行銷業務、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管理與服務。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合於前述特定目的所需蒐集台端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含法定代理人)、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護照號碼、連絡電話、連絡地址、電子信箱、卡片外觀卡號、學校名稱/服務單位、學號/編號等。 並以本公司與台端往來之相關業務或服務及自台端或第三人處(例如:合作發行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
以下所列期限最長者為準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相關法令規定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二) 地區:
以下列之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三) 地區:
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合作發行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等);金融監理或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除有個資法第十條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將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七、權利行使及告知事項之諮詢:

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或對於以上條款有任何疑問,歡迎來信至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easycard.com.tw或撥打客服專線: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

版本:V10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