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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進一步指出,已經向客戶收保費,應該算是已同意續保。契約既然已經成立,保險人沒有任意反悔的權限,不是退費或沒出單就可以不用負擔契約責任。
他還提到,複保險不適用於定額保險,這是指契約成立之後,保險人不能依據複保險的規定(保險法第37、38條)來免除或減少理賠責任而已,但這並不代表在契約訂立之前,保險公司不能夠用要保人已投保過相同或類似險種而拒絕承保。
因此,葉啟洲認為,用「複保險」來拒絕承保,法律上一點問題也沒有,原因還是契約自由,跟損失填補原則無關,跟大法官576號解釋也無關。
他還以幫家人投保為例,同樣也因為已投保他公司而遭到某公司拒保的,自己也沒辦法在法律上主張什麼,只能怪自己太誠實,但葉啟洲強調,如果說已承保的,跟他說要退費拒保,他也會跟保險公司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