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Q&A系列二~
A:勞工退休自提6%是否列入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又其他免稅之薪資所得(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伙食費)是否列入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Q:
1.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50)規定。
2.勞工自行提撥之退休金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伙食費及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未列於所得格式代號50之薪資所得計算,故不列入投保單位(雇主)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A:「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商品禮券、電影票..等是否包含?
Q: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扣繳辦法」第3條規定,健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所得及收入,是指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
2.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係指不必消費即可全額兌換現金之禮券,公司以商品禮券、電影票形式,支付員工之給予,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故不併入民眾個人補充保險費計算。
A:投保單位於員工生日時發放之「禮券」,是否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Q:
該「禮券」如為所得代號「50」且為不必消費即可全額兌換現金之禮券,即應列入個人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算。
A:補充保險費扣費明細申報是否可採所得稅法以年度歸戶申報方式辦理?
Q:
補充保險費係以單次給付之扣費明細進行申報,與所得稅法以年度歸戶後資料申報不同。
A:扣費義務人已於繳納時一併申報扣費明細,是否須再為年度申報?
Q:
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再向健保局彙報。
A:補充保費應該如何扣繳?.
Q:
從民眾與雇主兩方面來說明:
1.民眾方面:
為了力求簡政便民,補充保費係採就源方式扣繳,即民眾在收到應該計收補充保費的六項所得時,即由給付單位,依照規定的費率(2%)及上下限的範圍(5千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逕行加以扣取,次月底再交付中央健保局,民眾完全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2.雇主方面:
每月應繳補充保費,應依規定費率(2%)併同其員工一般健保費,按月向中央健保局繳納。
A:負責人(做滿一年)去年底離職,公司今年3月發放股利,請問此負責人是否可扣除去年在職12月的月投保薪資?
Q:
負責人依法應以營利所得(含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二代健保基於不重複扣費之原則,故公司於發放負責人股利時,可以先行扣除負責人在該公司擔任負責人期間之健保投保金額,再行計算補充保險費;惟因健保費於轉出當月不在該公司計收,若負責人轉出日期為去年12月,則該月並無投保金額可供扣除。
A:有關利息5000~19999元部分問題,銀行無須先行就源扣繳,則銀行應如何於申報明細中列示?
Q:
利息5,000~19,999元銀行未就源扣繳之所得資料,其申報格式同扣費明細資料格式,扣費明細資料中「所得給付金額」欄位鍵入實際給付金額,「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欄則請鍵入0。
A:承租公司給付一筆大額的押金予出租人(保險對象),並以出租人自行運用押金所生之報酬做為出租物之收益,承租公司是否應就該筆押金扣取租金收入之補充保險費?
Q:
1. 如承租公司所給付之大筆金額確屬押金性質(在契約終止時出租人應返還予承租公司),則該承租公司並無實際給付租金之情事,自無從扣取補充保險費。
2.惟出租人自行運用押金所生報酬,如屬健保法第31條之各項所得或收入,則仍應由給付單位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A:分支機構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可否由總公司統一彙繳?
Q:
可以。為簡化扣費義務人繳納作業,只要使用電子憑證,即可透過健保局網站之「二代健保」→「補充保險作業專區」→「使用憑證專區」→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將總分支機構繳納資料合併成一個彙繳檔,只須列印一張繳款書繳費。
A: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合夥會計師,每月除領有薪資外,於年度結束依比例分配盈餘(以9A執行業務所得列報個人綜所稅),請問對於非負責人之合夥會計師應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又以何時為給付時點扣繳補充保險費?
Q:
1.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合夥會計師應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並以其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投保金額。因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故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2.如該會計師以受僱者身分投保,以薪資所得申報投保金額,所分配之所得(以9A執行業務所得列報個人綜所稅),應於分配盈餘時(最遲於5月底前),計算扣取2%之補充保險費。
A:合夥記帳士事務所之合夥記帳士於年底取得扣繳憑單金額如屬執行業務所得,於計收補充保險費時需回推為執行業務收入嗎?
Q:
必須以記帳士之投保身分認定。
1.記帳士事務所合夥人記帳士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並以其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投保金額。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2.記帳士事務所合夥人如以「受僱者」身分投保,以薪資所得申報投保金額,所分配之所得(以9A執行業務所得列報個人綜所稅),應於分配盈餘時(最遲於5月底前),計算扣取2%之 補充保險費。
A:醫院受僱醫師每月支領薪資採論件抽成或固定薪資加計論件抽成,合計金額超過182,000元,請問逾投保金額182,000元之該抽成薪資是否列為獎金計算?
Q:
醫師領取醫院之薪資,該項薪資係屬勞務報酬,應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如逾投保金額上限182,000元,仍免計入全年獎金累計。
A:同一公司向同一房東承租多間房屋應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Q:
補充保險費係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故同一扣費義務人對同一房東單次給付多筆租金收入應合併計算,於給付金額合計達新臺幣5,000元,即應扣繳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