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南丫海難:海事處高官瀆職罪成入獄

搬運人員從香港南丫島岸邊吊運移走南丫四號殘骸(14/10/2012)

圖像來源,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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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難造成39人喪生。

香港區域法院就2012年南丫四號海難引申的一起瀆職案判處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有期徒刑,蘇平治成為迄今因這次海難而被判刑的最高級官員。

2012年10月1日晚上發生的這起船難造成香港電燈公司南丫四號客輪沉沒,船上39名參與賞煙花遊船活動的港燈職員及親屬喪生,包括八名10歲以下兒童。

區域法院星期二(6月22日)一審裁定蘇平治「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罪,判處監禁16個月,即時入獄。

不過主審法官遊德康強調,蘇平治是因為沒有執行相關的船舶勘驗法律而被裁定瀆職罪成立,法庭並非因為死亡人數眾多而作出有罪判決。蘇平治此前已被海事處停職。

事發時,南丫四號客輪正要前往維多利亞港西部海面停靠,以供船上港燈職工和親友觀賞慶祝中國國慶的煙花匯演。客船在南丫島西北面的西博寮海峽上與港九小輪公司的一艘雙體高速渡輪相撞後沉沒。

39名死者絕大多數為香港本地居民,另有一名澳大利亞籍華裔女子和她的英國籍孩子。

香港航運交通甚少發生致命事故,南丫海難引起了香港社會各界對境內渡輪運輸安全的關注。

「有法不依」

審判過程透露,蘇平治於2007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間身為海事處首席驗船主任,指示下屬無須根據2007年開始實施的新法律勘驗船舶,即「新船用新例,舊船用舊例」。

該項法律規定,香港本地客船上,按照定員,必須100%對應配備成人救生衣和5%兒童救生衣。

蘇平治此前承認指示部下不執行這項法律修正案,因此南丫四號接受例行檢驗時,並未被要求裝配足夠的救生衣。

法官指出,雖然被告人蘇平治就任助理處長前就已經有這樣的習慣,但他可行使權力終止,即對舊船也執行強制配備兒童救生衣法律,而救生衣的作用是要提高輪船遇事時乘客的生存機會,因此其行為有潛在的嚴重性。

法官說,被告就任後有三年的時間沒有執行新法律,屬嚴重失當行為,因此裁定蘇平治有罪。

船難其中一名死者,24歲港燈助理工程師古文昌的母親古鄭月娥星期二到庭聽判後對記者說,這次對蘇平治判決能對公務員起阻嚇作用,但當局此前已認定客船迅速沉沒的主因是南丫四號並未裝設水密門,因此家屬們還將繼續循此方向追究責任。

介入協助死難者家屬的香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凃謹申說尊重判決,但他認為也許會有家屬認為刑罰過輕。

凃謹申還指出,蘇平治向法庭呈上39封求情信,與死者數目相同,這如同在死難者家屬的傷口上灑鹽。要是蘇平治這是要抗議自己是「代罪羔羊」,就應該挺身而出,提供更多資料,以找出其他應當負責人員接受懲處。

去年2月,海泰號船長黎細明與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分別被判刑被判八年和九個月。其中,法庭裁定黎細明39項誤殺罪有罪。

另一方面,香港特區政府此前成立獨立法定調查委員會調查海難,海事處高級驗船督察黃鑒清在聆訊中撒謊,今年2月被法院裁定作偽證罪有罪,判處15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