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照顧寶寶,而申請育嬰留職的小米,在沒有上班的狀況下還是可以續保勞保,這是特殊的狀況,除此之外,還有哪一些特殊情況可以續保勞保?
勞保局表示,有5大情況屬特殊可以加保勞保情形:
1.服兵役
2.傷病留停、因案停職
3.育嬰留職停薪
4.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退保
5.參加勞保滿十五年被資遣
1.育嬰留職停薪可繼續加保,續保期間的保費還能遞延三年再繳!
適用對象: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兩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又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的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可依前述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如何申報加保?
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可填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位,勾選「同意繼續投保」;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應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當時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勞保局登錄。
如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的受僱者,申請書應依下列情形分別檢具證明文件:
1.無血緣關係者:應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的試養契約。
2.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應檢附法院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而繼續加保效力是如何?
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效力自留職停薪之起始當日起算,至留職停薪之訖日為止。而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合計不得逾兩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給予被保險人育嬰假,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假不超過兩年,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不過,被保險人僅得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者,同時繼續參加就業保險),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
而有關投保薪資與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雇主如為公家單位,則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支付),而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得申請遞延三年繳納。要在上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遞延繳納保險費。
2.因工作受傷,醫療期間被退保,可續保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之限制。」
誰可以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加保。
繼續加保者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前,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保險效力至死亡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終止。
如何申報繼續加保手續?
1.可向勞工團體申請代辦續保: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的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並已為所屬會務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為投保單位者。
2.向勞保局委託的有關團體申請代辦續保:指同業公會、協會等人民團體已為所屬會務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為投保單位,並向勞保局申請代辦職災勞工續保業務者。
3.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續保。
4.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
辦理期限為何?
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前述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加保後又離職退保情形,得辦理續保。
繼續加保效力為:
1.被保險人只能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保險效力開始,自繼續加保申請書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翌日起算。
2.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再受僱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的投保單位期間,不得繼續加保;如再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3.被保險人如未再受僱工作,其繼續加保效力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屆時應予退保。
4.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如為外籍勞工,其繼續加保效力至經醫師證明並經勞動部核准醫療期間屆滿之日止。
5.被保險人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前,因失能終身不能從事工作或死亡者,其保險效力至醫療機構出具的失能診斷書所載失能日期之當日或死亡之當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