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近年致力促進65歲以上高齡者就業,但也出現爭議,有雇主聘僱高齡者時,已知勞工超過65歲,卻仍以年齡為由要求「強制退休」,規避資遣費。勞動部表示,若聘僱時已知勞工超過65歲,未來不得以年滿65歲為由,將高齡勞工強制退休。

李大哥(化名)2年前年滿65歲從職場退休,今年因經濟需求重回職場,在另一家公司找到一份行政工作,但工作7個月後,竟收到雇主通知,要以勞基法第54條第一項第一款,也就是年滿65歲為由將他強制退休。

面對「二次退休」,李大哥相當不滿,認為雇主在聘僱時就知他超過65歲,為何還以年齡再逼他「退休」?他去地方勞工局諮詢,獲得「法無明文規定」的說明。

「這是不可以的!」勞動部福祉退休司長孫碧霞解釋,「退休」的意思,是指勞工在事業單位持續一定期間,「年滿」65歲,雇主才可用65歲為強制退休條件,如果聘僱時雇主已知勞工超過65歲,就沒有「年滿」這個條件,也不可以年齡為由,強制退休高齡勞工,雇主須回到《勞基法》資遣規定來解僱勞工。

依勞基法規定,若雇主未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可限期要求雇主給付,若雇主仍不依規定給付,還可按次連續處罰。

律師程居威也坦言,實務上偶爾會看到雇主如此強制退休逾65歲的高齡者勞工,雇主行為若確實涉及違法,勞動部在研擬《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中,增訂高齡者定期契約規定,對勞方有不致被無預警「強制退休」的保障,對資方也會更有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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