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因受疫情或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有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也就是「減班休息」(無薪假)的必要時,勞動部表示,必須經過勞雇協商合意,並應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縱使雇主沒有通報,勞工也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將於查證後協處。
勞動部指出,雇主如確有必要實施「減班休息」,應參考本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減班休息期間,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並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以便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進一步提供包括「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在內之各項協助措施,幫助勞雇雙方共渡難關。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事業單位如未通報,勞工也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反映,經查證業經勞雇雙方協議,並符合基本工資等相關規範者,將直接列入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通報名單通報勞動部,不影響勞工適用「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之權益。至雇主如未經勞工同意,片面決定減少工時者,自屬無效之勞動契約變更,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如有短少工資之情事,主管機關將要求雇主補還,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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