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回应「是否针对佩洛西本人制裁」,称「该有的都会有」,这意味着什么?

3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彭博社记者提问称,关于反制能否具体说下是否会直接对台湾采取制裁,或者针对佩洛西本人或是针对美国官员的制裁?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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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就来看看可以有什么。

对外国公民个人进行制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不得不说,这个命名方式还挺艺术的,强调并非主动挑事制裁,而是在他人犯我时进行反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至于可以采取什么反制措施,可以直接看第六条: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哎== 其实弹药库里的存货也挺有限,基调依然是防御性的,需要找到受反制个人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才能进行扣押,只能限制与我国境内的组织与个人进行交易。对于佩洛西来说,只要让她老公别炒大 A 股、别跟中国企业做生意,基本就能确保毫发无伤。

真要发挥杀伤力,还要看美国的长臂管辖 : 对于他国公司和个人在美国境外发生的活动,美国法院也能争一争管辖权。

例如,法国阿尔斯通集团的高管涉嫌在印度尼西亚进行商业贿赂,仅仅是因为使用美元进行交易、使用位于美国的网络服务器传输电子邮件等和美国存在极其轻微关联的行为,就在美国遭到起诉、签下认罪协议。再比如,在 2014 年的 Daimler AG v. Bauman 案中,德国戴姆勒集团在阿根廷的分公司涉嫌迫害员工,导致在美国的戴姆勒集团分公司被告上法庭(不过法院最后驳回了起诉)。再再比如,根据美国的《外贸反托拉斯促进法》,外国贸易主体的行为对美国国内商事行为或美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直接,显著,合理可预期」的影响,则利益相关方可以依据美国反垄断法在美国提起诉讼。(通俗来说,你在美国国门之外做的事情影响我做生意了,我依然可以一把把你把住,拉到美国接受审判)。

要是这方面也一比一学习鹰酱过河的姿势的话,呈现出来的效果是:佩洛西一家在坦桑尼亚某水电站的建设中尝试贿赂当地官员以实现中标,中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海外商业贿赂法》,在佩洛西的女儿在达累斯萨拉姆机场转机时,指示当地警方将其一举拿下并引渡至中国受审,门磁手环脚链三天两检都安排上。(本段纯属虚构,没有一丝一毫符合事实)。

这时候,我们才会相信是「该有的都会有」,而不是「梦里啥都有」。

如果真的狠下心、想要制裁Pelosi本人,建议针对她的政治捐款来源进行制裁。

Pelosi是民主党内最能筹款的议员,几乎没有之一,02年到现在筹款总额预估超过10亿美元。

而这些数据绝大部分都是公开的。比如今年来给她个人的直接捐款就有312万美元,这还不包括给PAC的捐款。

她这次狠下心窜访台湾,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帮她丈夫内幕交易擦屁股,而这是她近3年来第四次被爆出做内线交易了,说明她和她丈夫对钱看得很重,哪怕被这么爆丑闻了仍然要捞钱。

这么爱钱,那就直接针对她的金主进行制裁咯。

金主前10有在华大量市场的娱乐科技巨头,有顶尖的律所,有知名的院校。

如果禁止所有在国内做生意的公司给Pelosi捐款,禁止国内公司与这些律所有业务合作,禁止给她捐款的个人在中国或与中国公司做生意,大幅减少她的政治捐款,肯定能让老太婆不舒服。

至于是否要在她还在任议长的时候进行制裁,既然拜登政府都说她不代表美国官方了、都是个人行为,那也就别怪我们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