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陈灼昊被判死缓后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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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不完整,这个才是第一手资料

第一现场|广东高院二审宣判 一名死缓犯获改判无罪

1、这个案例很好地体现了审判独立。

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一审再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

这个过程中,一审法院坚持自身的看法,不因有很大可能被二审发改而妥协;二审法院也同样坚持自己观点,不因害怕被害人闹就以发回重审的方式把球踢回原审法院,勇敢地判了无罪。

2、这个案例很好地体现了法官不独立。

不方便说,自己猜。

3、实务方面

Q:为什么第一次一审判的赔偿金是50万多,第二次重审时只判了3万多?

A:因为一审时适用的是旧刑诉法,重审时用了新刑诉法(2012年修订、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旧刑诉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上作了很大的改变。在旧刑诉法时代,刑附民是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按侵权责任法,这两项合并为“死亡赔偿金”),虽然这在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做法,也有些省不支持,但至少当时在广东省还是支持的;但是新刑诉法修订之后,明确提出只支持“物质损失”,故“非物质损失”的死亡赔偿金在新刑诉法实施后的刑附民诉讼中不被支持。而偏偏这项才是大头:当地赔偿标准X20年。

而这一改变也是基于一个很无聊的理由:各地做法不一致,而且死了人的案件中以伤害、杀人居多,罪犯多是农民,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判得数额太高了执行不了,变成司法白条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Q:本案是刑讯逼供吗?

A:不是。具体的非法证据参看下表。

排除非法证据有两种理由,一是确定是非法手段取证(主要是以刑讯逼供即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取证这两类非法手段),二是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

事实都是需要证据来支撑的,而本案中,并没有确切证据证实被告人受到了肉体折磨(通常需要有伤痕、血衣、同仓证人等比较确切的依据,当然这些一般都是没有的),故无法确实是不是有刑讯逼供。

但是,这个案件的被告人供述问题很大:

  • 原判采信的两次有罪供述并未能提供相关的审讯录像
  • 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却没有依照规定制作相应的审讯笔录
  • 且录像未能保持完整性,侦查人员提押陈灼昊出仓至开始对其进行审讯录像前,有四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是空白的,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而陈灼昊在重审庭审时提出就在录像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
  • 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经笔迹鉴定,七处有关“陈灼昊”的签名并非陈灼昊本人签署

尤其是最后那条,笔迹不是本人所签,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当然这只是有很大嫌疑,但无法确定是不是,所以也只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除了被告人供述外,本案还有个物证也属于非法证据:

陈灼昊住处搜查到的死者张某某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证获得批准的日期与被搜查人陈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然相差了近八个月,侦查人员却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以下完全是感性的想法(别介意)。今天“今日说法”上连陈灼昊他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我相信陈灼昊就是凶手or帮凶,只是他一口咬定刑讯逼供+警察办案不严谨,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脱了制裁。可以想象这背后应该有懂行的人来指点他....而且高法两次驳回让中法重审,我对陈灼昊父亲说自己是老实的农民很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