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霍尔姆斯案中因紧急避险下杀人充饥 证明有罪的方法?

山间探险被困山洞 后采用摇色子方法决定杀掉谁以便充饥 后来杀死一人后其他人成功得到救援 如何证明探险者们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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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案情

今天的主角不叫董文了。

如果我没记错,1842年的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大概的案情是:

海难后,X个海员和Y个乘客共乘1辆救生艇,但风暴来临之时,为减轻载重,几个船员把Z名乘客扔下海里,减轻负重,于是船上的人都得救了。后这几个船员被指控过失杀人。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为了驾驶救生艇,有必要留下船员,但应留下最少数量的船员,让多余的船员先牺牲,然后才能扔乘客。而且乘客必须以抽签之类的随机方式挑选。因此,最后法院判了这几个船员有罪(什么罪忘了,因为美国的罪与中国不一样。量刑印象中是六个月),总统也拒绝特赦。

1884年的女王诉杜得力与斯蒂芬案:

海难后,三个水手和一个船舱服务员困在一条救生艇上,没有食物和水,将要饿死或渴死时,杜得力与斯蒂芬提议抽签选出一个人被杀死作为牺牲品。那个服务员最弱小,他没有同意。但是抽签还是进行了,并且三个水手都没抽到“牺牲品”的签。于是杜得力与斯蒂芬杀死这个服务员,三个水手吃他的肉喝他的血,过了几天后获救。
最后英国法院判处他们谋杀罪,死刑。上诉法院改判谋杀罪,六个月监禁。


2、关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有几个基本原则是世界各国都公认的:

  • 时间上的紧迫:危害正在发生
  • 客观上别无他法:没有可以取代避险行为的其他行为或方法
  • 不允许对本人行为引发的危害进行避险
  • 主观上为了减少损害(张明楷退散)
  • 保全的利益高于被牺牲的利益
  • 哪个利益更高,应由司法作出认定,而不是由个人。比如你认为你家养的狗贵重于路边一个等死的乞丐;但是在法律上,显然人的生命权要高于一只狗。


3、如何证明

看你的意思,应该不是想问如何用证据来证明发生的事故,而是想问能否用紧急避险来否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这其实涉及“人的生命权是否有高低之分”的争议。

在紧急避险中,被保全的利益应高于被牺牲的利益,大家对这一原则都没意见。但是在具体涉及到两种利益都是生命权时,争议就大了。

比如,同样两个生命,其生命权是否有差别?一个年富力壮刚25岁的十佳青年,和一个行将入土以乞讨为生的80岁乞丐,他们的生命权是否相同?能否为了救前者而牺牲后者?

比如,多数生命与少数生命,其生命权是否有差别?牺牲一个人可以救活两人以上,一个人的生命权是不是低于多个人的生命权?

比如,一个人自愿作出牺牲去拯救另外一个人,第三人是否应该阻止?这种阻止是在救人还是在杀人?

比如,一个人是否有权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剥夺另外一个人的生命?


19世纪到今天已经一百多年了,这些问题至今仍然争论不休。

  1. 该案主角是被判过失杀人罪(manslaughter),不是故意杀人罪(murder),因为陪审团认为该人犯罪时不存在恶意
  2. 正常情况下,法律是认为自己可以把自己的性命置于他人性命之上的,对于一个普通人,在为了拯救自己的性命而除了杀人而没有任何其他出路的前提下,杀人是允许的。
  3. 但是,该案的承办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是,作为船员,他们已经承诺了要把乘客的生命置于自己的之上,“must be under no obligation to make his own safety secondary to the safety of others.”,“The sailor… is bound to set a greater value on the life of others than on his own.”。当乘客上船时,他们就接受了这个承诺。所以在过失杀人罪的罪名之下,自救这个辩护理由因这个承诺的存在而无效,“ self-preservation was not an adequate defense to the charge of manslaughter”。
  4. 综合2和3,可以得到manslaughter有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