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日常工作到底是什么样子的?

检察官似乎需要像警察一样出外调查案件、审讯犯人,又像律师一样上庭驳辩,那么他的日常工作到底是什么样的,具体需要做些什么,怎么做?另外,检察官是否配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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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检察开放日也举办不少了,《人民的名义》《决胜法庭》《巡回检察组》也热播啦,可是普通民众依旧对检察机关知之甚少,实乃我辈检察人的失职,借这位仁兄的提问,我带您全方位了解检察机关的职权检察官的日常生活


先来简单回答楼主的问题

一、检察官的确需要像警察一样外出调查案件,也需要像律师一样在法庭上辩驳,前者主要是以前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的检察官们的工作内容,现在“两反”转隶纪委监察委后,检察机关仍然保留了14类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类犯罪的侦查权,并且有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后者主要是公诉部门的日常工作,《决胜法庭》反映的就是公诉部门检察官的工作。

二、听以前的老人说,八九十年代的检察官是配枪的,我也还见过他们的持枪证,但是后来基本就不配枪了,但是检察机关是有弹药库的,是有枪的,现在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法警待有需要的时候使用。

三、检察官的工作基本上可以保证正常上下班,总体来说在办公室时间大于外出时间,不过也要看具体部门。

下面我来详细说下检察院到底是干什么的,检察官们每天都在干嘛:


先来个总的,检察机关在我们国家的宪法(根本)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所以它的职责与职权基本上都围绕着监督来。下面我来根据不同部门的特色详解下他们的职责与职权:

一、最帅的检察官———冤假错案的终结者

负责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拳头业务部门,它代表国家打击犯罪、追诉犯罪,奉行起诉独占主义。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除了极少数刑事自诉案件外,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只能由检察机关来起诉。

审查起诉,所谓“审查”就是审查公安机关前期侦查阶段认定的刑事案件是否存在,是否是刑事案件,证据是否充分,嫌疑人是否抓错,如果证据不够充分则会列出侦查提纲或证据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所谓"起诉"就是当前面的这些都没问题,做扎实了之后,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嫌疑人,提出量刑建议。

公诉部门的检察官还有两个隐秘的职权

1.死刑临场监督。就是一个嫌疑人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后,经过层层复核,最后无误后执行死刑之时,检察院要派员现场监督,具体监督内容有核实被执行死刑人员身份,有无其他意外突发事件足以影响案件判决。这个经历比较难得,毕竟和平时代,看着一个活生生的人被执行死刑,是份难得的境遇,你会对生命、对人性、对犯罪有一个新的认识。

听一个人前辈说,被执行死刑的人大多会大小便失禁、会像烂泥一样瘫在地上,但是他有一次遇到一个极具反社会人格的罪犯,死前真的是极为冷静,提了个小要求后,镇定的接受死亡,倒有点慷慨赴死的感觉,其实一点他也不慷慨,他的罪行简直是难以描述之恐怖恶劣。

2.提起抗诉。对于经过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判决存在较大问题,便可以提出抗诉,要求上级法院重审。

公诉部门近几年还有个比较重要的工作就是提前介入。什么叫提前介入呢,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本来正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或者监察委侦查终结后,才会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是后来公安机关或监察委发现为了避免后续的证据不足或者办案定罪思路上与检察院的认识存在较大反差,干脆就在一些重特大案件直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方向和证据搜集,保证案件后续顺利推进。现在基本上人命案子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基本上公安机关都会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办理的贪腐类案件更是动不动就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全程跟办,这时候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动不动就要陪监察委的同志同吃同住同劳动,在基地一待就是几个月。

为什么说公诉部门的检察官是最帅的检察官呢?因为据我观察,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平均颜值还真高,此外公诉部门经常要跟公安和法院两家打交道,在审查案卷的过程中碰到相关专业问题免不了要跟行业专家和各政府职能部门打交道,交际应酬能力自然练的出来,在办案中业务水平得到滋养、在和各行业精英长期交流中的底蕴之累积,整个人的感觉自然要帅。

为什么说公诉部门的检察官是冤假错案的终结者呢?因为公诉部门的存在最大限度的杜绝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现实中真是存在一些本来经济纠纷被当作刑事案件来办的,本来刑事案件却不受理的,屈打成招的。前辈们收到过很多嫌疑人家属的来信,也应对过很多跪在门口挂个牌子喊冤枉的,当你在这些事情中哪怕经过核实拨乱反正一个案件、成功洗涮一个嫌疑人清白的时候,你的成就感真是爆棚,而且以后还可以很自豪的讲给儿子听,那种感觉真的是难以言表。

二、最神秘的检察官———特殊人权的守护神

派驻监狱检察室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简称“驻监”“驻所”)正是对于暂时失去人身自由的公民人权保护的守护神。

那么他们的职责都有哪些呢:对于监狱和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法院裁定的减刑、假释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服刑罪犯再犯罪的进行后续处理,对于监狱执法人员的贪腐行为进行预防和侦查,接受服刑人员的申诉……

现代刑事理念认为,剥夺人的人身自由是对人最大的惩罚(除死刑外),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而不仅仅在于惩罚,否则只能增加服刑人员的对社会的仇恨和再犯罪的几率。

听前辈们说,其实驻监狱和驻看守所检察官们挺爽的,你想想,在那么个特殊的环境中,周围大多数没有人身自由的群体,而你是有人身自由的,不仅如此,你还是他们的救命稻草,尤其是在有的监狱不太规范的时候,此时如果你心存正义与良知,那么你自然会有满满的获得感。

检查狱所伙食是否卫生和基本符合营养需要,每天和服刑人员谈谈心,每天看看信箱里面的举报信并相应作出处理,定期巡查狱所发现监管漏洞并要求整改,经常往返于正常世界和特殊世界,这些都是驻监所检察室检察官们的日常生活的缩影。

最后简单说下监狱和看守所的区别:

1.关押群体不同

监狱主要关押已决犯,也就是经过法院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罪犯,而看守所主要关押未决犯,也就是还在走司法程序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和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

2.主管部门不同

看守所归公安部门管辖,监狱归监狱管理部门和相应的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管辖

捎带说下拘留所吧,拘留所同样归公安部门管辖,这里主要关押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拘留的群体,最多二十天


三、最贴地气的检察官———弥合社会创伤的天使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占了检察系统四大检察业务(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半壁江山,但却归一个业务部门负责,原因不仅在于检察系统之前长期偏重刑事检察业务,还在于每年的案件量比较少,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领域工作的不重要,相反在现在及可预见的未来,这一领域的工作终究会撑起检察系统的半边天。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负责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在发现存在程序或实体裁判中的重大错误时,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改判。

可以看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完全是一个纠错工作。为什么说民事行政检察官是最贴地气的检察官呢?原因在于来到检察机关信访、投诉、举报的群众中,一半都是来找民事行政检察官的,每年各级法院审结三千多万起民事、行政案件,从概率学来说,这其中少不了各种错案,更何况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法官也是人,也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的裹挟中,办人情案、压力案也不是罕见的事情。另一方面,一个案件的判决的生效要经过好多道程序,经过好多人把关,要想找到其中的错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何况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法官职业素养飞速提升的背景下,整天跟案子、跟法律打交道的法官即便存在枉法裁判问题,也不是那么容易发现的。

一个错误的判决,危害不仅在于损害了诉讼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它增加了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感,通过受冤屈损失的一方向社会传导了戾气,产生了难以弥补的社会创伤。所以民事行政检察官的职责就是,通过民众举报和工作中发现,找到枉法裁判的案件,运用国家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来澄清玉宇,从而弥合社会创伤。

接待当事人来访,苦口婆心向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去法院调取相关案卷研究案情,与领导同事探讨钻研案件和相关法律,主持召开听证会向各方当事人释理说法,出庭支持抗诉,接受当事人千恩万谢的局促等等都是民事行政检察官日常生活的缩影。

你会通过每一个案子参与到一个个普罗大众人生中的重要时刻,你会在寂静的深夜跟孩子慢慢讲你经历的故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点像放烟花的感觉,为了那片刻的绚烂多彩需要阿汤哥般的辛勤付出,当你每天走在祥和的大街上,你知道这一切有你的参与。


四、正义感爆棚的检察官———公共利益的捍卫者

公益诉讼检察是“两反”转隶到纪委监察委后新增的职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伊始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乱作为”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不作为”之情形,检察机关要依法督促其纠正,具体措施是先发出《检察建议》,如果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及时尽职履责,那么案件就到此为止,假如行政机关仍然不纠正或者拖延改正自身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就会将行政机关起诉至人民法院。公益诉讼检察的本质在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需要明确的是,公益诉讼解决的不是个案问题,而是类案问题。比如检察机关发现本市的畜禽业存在普遍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污染河流土壤、向大气排放刺激性气味影响到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且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此时检察机关就会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而如果仅仅是个别畜禽场存在类似问题,那么此时就应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还需要注意的是,公益诉讼的目的本身(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不在于起诉,起诉只是威慑手段,有点像核武器的感觉,只告诉你我可以起诉你,真到起诉那个地步,我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围观,那您的脸可真是丢到家了,丢脸不说,法治考核还要扣分,市长、书记回去没准儿还要训话问责,所以咱们好说好了,您限期内尽职履责了就好。所以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率奇低(不到5%),但胜诉率奇高(高于97%)。胜诉率高的原因在于,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本身调查取证能力和证据意识极高,找上谁准没跑。

目前,公益诉讼分为三类:即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前文已有说明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关系到众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在相关起诉主体缺位、不明确时,向相关民事侵权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刑罚不足以评价其行为或不足以弥补其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危害,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这类犯罪也大多是生态环境与资源类犯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

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检察官们应该是出差、下乡次数最多最频繁的部门了,他们经常要出门核查案件线索、调查取证、到各行政机关磋商开会、咨询各类专家学者。不得不说的是公益诉讼检察官们也面临不少压力,你想很多国土、财政等部门本身就是强势部门,他们的工作很多牵扯到地方的核心工作,在普遍追求发展追求政绩的观念下,免不了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往往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地方政府的理解与配合,好在从中办国办到省委省府两办都曾专门下文要求各机关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不少省级人大常委会也都专门出台决定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这也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密切相关,因为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党中央顶层设计的产物。尽管执掌天宪,但也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才能众行道远。


五、最温暖的检察官———天使的守护神

未成年检察工作在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都有专门的检察厅和检察部负责,在市一级和县一级的检察院则往往会与刑事检察部门合并在一起。

未成年检察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能是,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只要是嫌疑人或被害人涉及未成年人的,则由未成年检察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安排的主要基于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按照现代刑事理论的理念,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造成犯罪结果除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之外,更是社会治理体系不完备、各教育主体未能完全尽到教育责任的结果,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更是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社会治理体系不完备的结果。

具体来说,从事未成年检察工作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要更加注意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案卷的保密封存,以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改造走入社会后不受到歧视。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检察官在批准逮捕环节会尽量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环节,根据具体案情尽量做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量刑建议上,尽量争取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同时,办案检察官还要认真分析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采取约谈监护人、学校、社区街道、民政等主体的方式,尽最大可能消弭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因素。

未成年人如天使般纯洁、可爱,是祖国的未来,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所以办案检察官要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隐私信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可逆的不良影响。

当您为人父母、为人师长、为人叔叔阿姨的时候,请您与我们一道对未成年人多些爱护、多些耐心、多些包容、多些关爱,让祖国的花朵茁壮成长,这样我们祖国才有更好的未来,民族才有更大的希望。


六、最低调的检察官———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可谓是检察系统最低调的检察官,他们的工作不为一般民众所知,但是他们却承载着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刑事执行环节(即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进行法律监督。在犯罪嫌疑人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判决生效后,就会交给监狱部门执行刑罚。现代刑事理念认为,刑罚的目的除了基本的惩罚作用之外,更重要的是对于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思想方面的教育改造自然必不可少,让他们学会一技之长,出狱后可以自食其力更是应有之义。此外,监狱会制定一系列的针对服刑人员表现情况的考评、考核,对于积极接受改造、表现良好、甚至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人员提出减刑、假释意见,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做出减刑、假释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此环节中,需要做的就是对于这些减刑、假释材料进行监督审核,发现违规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纠正。近几年来,由于政法系统、检察系统的努力,纠正了一大批违规减刑、假释的案件,最著名的就是云南“孙小果案件”,“孙小果案件”暴露出来的重大问题就是,相关政法机关对其之前判处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过一系列违规的改判、减刑,让其很快的出狱,实际服刑期间只有十三年,这些做法无疑被曝光之后都挑动着社会民众的敏感神经。

应该说,刑事执行环节本来应该起到惩罚、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作用,却因为个别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使得效果大打折扣,也让公平正义受到践踏和肆虐。所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系统,责无旁贷的要履行好监督职责,维护好国家法律的尊严,守护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七、最炫酷辛苦的检察官———政法系统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原来检察系统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整体转隶给了国家监察委,同时也为了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留了十四类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检、法、司、国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针对以上十四类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或者接到相关人举报后,就会开展初步调查核实,核实无误的就会进行正式立案侦查。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省级、市级检察机关都设有专门的内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因为此项职能毕竟与监察委的职能有所重合和交叉,所以在管辖权上,一般检察机关都会充分的与同级别的监察委进行充分沟通后进行办理相关案件。

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检察官们在一般人看来是比较神秘、炫酷的,因为他们经常来无影去无踪,深夜办案有之、消失几个月在办案基地办案有之、全国各地调查取证有之,但是他们的确是非常辛苦,身边有的同事为了按期破案,脚崴了、发烧了,依然坚守在办案一线,兢兢业业的为了心中的一份执着和坚守认真办案,他们把烟花的般绚烂多姿留给了检察事业、留给了受迫害民众,把烟花燃放前和燃放后的孤寂、辛劳留给了自己和家人,他们是可爱可敬的人。


写在最后的话:

检察机关的工作涉及到法律运行的方方面面,每一位检察人身上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守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重担,这份责任与期许需要我们每一个检察人终身为之奋斗!

诚然,我们能力还需要提升,诚然我们工作还有不足,诚然我们庞大群体中会有个别人让您失望,但是我们一直会在不断自我净化、持续提升本领、深刻锻铸灵魂的路上坚定不移的走下去。

您对我们的每一份关注、理解、支持、批评,都会让我们不断的茁壮成长!

蟹妖。

一言以蔽之,不同岗位,什么样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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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这个概念目前来说是指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达到了《检察官法》的任职条件、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侦查案件的反贪检察官还是批捕公诉的检察官还是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一般都称作检察官。

据说马上要实行分类管理了,综合部门的可能不再授予法律职务,这是题外话。

根据岗位部门的不同,日常工作也差别很大。

司法政务部门:例如办公室、检委办、政治处、监察室、纪检组等部门,基本上是正常机关单位的生活,搞活动、写材料之类的,有压力很大的(本法曹现在就干这活儿),也有很轻松的,一杯茶,一包烟,一张报纸看一天。

刑事检察部门:主要是公诉和侦监(就是批捕),主要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只能,这部分检察官是要经常谈话提审的,还要出庭,工作强度比较大,毕竟案多人少矛盾很突出。

自侦部门:反贪、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又叫做侦防部门,这种就是大家所谓的查贪官的了,基本类似于公安的刑警,只不过查的对象不同。

其他部门:还有监所检察(看守所、监狱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基本上都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关于配枪,检察院是专门有一部分人叫做法警的,这部分人一般不叫做检察官,但是可能是公务员,履行押解、安保、追逃之类的工作,配枪也有,但是很少,拿出来也很少,风险太大。防御性的警械更多点,比如网枪、叉子之类的。

一般都会在办公室吧,要提审、开庭、办案之类的会出去吧,这点和公安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