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坐牢两个月算刑事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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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由犯罪行為犯罪意圖兩者構成。犯罪行為包括作出某些違法行為,或不作出某些必需要遵守的行為(例如被警察查問時未能出示身份證)。在犯罪意圖方面,控方需要向法庭證明被告有意犯案。

多數刑事罪行均需要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同時兼備,被告才需要負上刑事責任。此概念源自一句拉丁文 “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 (英譯 : " the act will not make a person guilty unless the mind is also guilty" ),其意思是,如有人只是作出違法行為但欠缺邪惡思想,此人沒有犯罪。

舉例,若某人在駕駛時意外地把途人撞倒,並導致途人死亡,該司機並無犯下謀殺罪,因謀殺罪之犯罪意圖是犯案者有意殺害他人或有意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但該司機並無此意圖。但另一方面,該司機可能已犯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之罪行,因這項罪行的犯罪意圖只是犯案者有意駕駛肇事之車輛,至於該司機是否有罪,就要視乎他有無作出犯罪行為,即駕駛方式是否屬於法例條文所說明之危險駕駛。

但也有一些特別罪行叫「嚴格法律責任罪行」,犯案者不需有犯罪意圖,只要作出犯罪行為,便要負上刑事責任。其中一個例子可參閱《水污染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58章第8條第10條,根據這條例,任何人將污染物質排放入香港水域的水質管制區內,便已犯法,控方毋須證明犯案者知道排放物含有污染物質,或是蓄意污染有關水域。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當法庭還未作出定罪判決時,所有被告都是假定無罪。當一個人被定罪後,法庭便會對犯案者判罰。

每項刑事罪行之最高刑罰通常會列明於相關的法例條文內。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所有與案件有關的事項,例如罪行性質、有關法例訂明之最高刑罰、犯案的因由及過程、犯案者的個人因素等。

如被告沒有案底而所犯之罪亦較為輕微(例如普通襲擊,或無持有武器下在公眾地方打架),控方或會選擇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不提證供起訴(英文簡稱為 "O.N.E. Bind Over")。對被告來說,此安排的可取之處是被告沒有被正式定罪,亦即是沒有留案底。另一方面,法庭亦可透過此安排而防止被告再犯,從而亦維護了公義。一般來說,不提證供起訴而被告簽保守行為之安排,需要控辯雙方同意並獲得裁判官之批准才可實行。

在甚麼情況下,刑事案底可被刪除?

當一個人被定罪後,留於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刪除(除非該罪犯上訴成功)。但根據《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第2條,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沒有其他案底),及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0,000元,只要該罪犯在三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如案底已喪失時效,該罪犯等同沒有被定罪一樣,因此,如他在求職時被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有無犯過刑事罪,他可立即回答:「無」。該人不得因為沒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僱。

但案底喪失時效之安排亦有例外情況。舉例,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如欲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上述安排亦不適用(詳情可參閱《罪犯自新條例第3條第4條)。此外,如有關罪犯準備移民而向警方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这个坐牢两个月,你首先先要看你是因为什么坐牢的,坐牢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在大陆的话,做了两个月一定是因为刑事案件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