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拒保候查和保释候查有什么区别?

香港的拒保候查和保释候查有什么区别?在法律意义上,有什么差异?对结果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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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保释制度分为“警察保释”和“法庭保释”。警察拘捕疑犯后,为了调查案件,最多可羁留疑犯48小时(涉及递解出境的罪行的最长拘留时间是72小时),之后警察有三个选择:

  1. 提供警察保释
  2. 押解疑犯到裁判法院应讯,由裁判官决定是否允许保释(法庭保释)和条件
  3. 无条件释放

警察保释只限以金钱作条件,不同于法庭保释可对疑犯的行动范围、时间作出限制。警察保释条件分为有担保人和无担保人,实际上除非疑犯身无分文,或者罪行严重,保释金额是可以谈判的,警察通常都允许把保释金额降低到疑犯可支付的水平,尽快将他释放。交不出钱等于需要继续羁押,要在48小时后继续合法羁押就要法庭处理,种种工作只会增加警察工作量,大部分案件都不会搞这样的大龙凤。

如果疑犯接受保释,他就要在警察决定的频率到警署报到,确保没有潜逃和接受进一步调查。有些人经历报到期长达数年却仍然未被提堂到法庭审讯,就会认为警察没有足够证据检控,于是在下次报到时向警察值日官表示“我不保释了”,警察便需要决定把他立即提堂,或者无条件释放。香港俗语称为“踢保”,无条件释放视为“踢保成功”,被提堂为“踢保失败”。这也适用于被捕后警察提供保释的情况,通常在最长45小时起,警察便会开始安排保释,如疑犯不接受保释,警察也需要决定提堂或无条件释放。

但是需要注意无条件释放并不等于警察的调查工作停止,刑事罪行并没有限制追溯期,警察可以在任何时间再次拘捕疑犯,对疑犯来说拒绝保释的最大好处就是不需要定期到警署报到,但对调查工作没有影响。

如果疑犯被带到裁判法院接受裁判官的保释审讯,裁判官在听取双方律师的理据后(注意控方律师不一定反对保释),可以决定是否允许疑犯保释,以及保释条件,例如不准踏足某地方、某个时间前要回家、交出旅游证件不可离开香港,等等,还有更常见的保释金,金额通常比警察保释要大,由几万到上百万都有。除了自己交钱之外,裁判官也可以下令由第三者替疑犯交保释金,称为人事担保,万一疑犯潜逃保释金就没收了。最后裁判官在听取控方表示需要多长时间调查后,便会决定下次开庭时间。可以保释的话就离开法庭,定期向警方报到;如果不允许保释,那疑犯就要继续被羁押,直到下次开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