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怎么认定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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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坦白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 主动性不同:自首是犯罪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 时间不同:自首必须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坦白则可以在归案后的任何阶段。
3. 从宽处罚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自首的从宽处罚幅度更大。
自首和坦白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两者的区别在于自首是犯罪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情况下,自首的从宽处罚幅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