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警員與「屠龍小隊」領袖會面後銷毀多份筆記 辯方質疑涉威逼利誘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屠龍案】警員與「屠龍小隊」領袖會面後銷毀多份筆記 辯方質疑涉威逼利誘

2024.04.25
【屠龍案】警員與「屠龍小隊」領袖會面後銷毀多份筆記 辯方質疑涉威逼利誘 國安警員作供否認威迫利誘「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認罪及轉作控方證人,但承認銷毀了雙方會面時所作的筆記。
美聯社資料圖片

「屠龍案」周四(25日)續審,控方傳召曾與「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會面10次的國安隊偵緝警員作供,警員指,被告黃振強在首次會面即提出欲認罪及交代案件一切。辯方質疑會面過程涉及威逼利誘「討價還價」,又指被告曾投訴「警方打佢」及逼使他交出電話密碼和作錄影會面。警員否認有關說法,但確認已把首3次會面時的筆記全數銷毀。

控方在讀完開案陳詞後,傳召首位控方證人、偵緝警員16991 劉偉雄(音)出庭,劉供稱於2013年入職,案發時任職葵青重案組,曾參與防暴工作,於2021年8月調任國家安全處探員並負責調查本案,並在2023年5月至10月間,與當時因被檢控而正還押的本案同謀者、「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見面約10次。

劉偉雄稱,黃振強當時同涉12.8炸彈及槍擊警員事件而被控5罪,指首次會面由黃提出,當時即提出欲認罪及交代案件一切,經過3次會面後,黃開始錄取控方證人口供,而7次會面間均沒有大律師陪同。

警員先以紙筆記下黃振強告知內容之後把筆記銷毀

劉供稱,當時他以紙筆記下黃振強告知的內容,惟之後把筆記銷毀。代表首被告的辯方大律師李國輔盤問時關注劉有否請示上級可否銷毀有關筆記;劉就指是他自己個人的筆記,不需要問上級如何處理,又稱習慣把會面日期及時間記錄到調查報告後,便將筆記銷毀,他沒有任何關於首次會面的正式紀錄。

辯方就質疑當日的資料重要,劉確認,但指當日內容為「一句講得曬嘅嘢」,只是黃表示自己由不認罪轉為認罪的意向,及他希望向控方交代整個案件的一切,而劉當時著黃告知自己大律師其認罪意向。

劉續供稱,於6月12日的第二次見面同由黃提出,又指首三次見面都涉及爭論想認罪,他均著黃找自己的法律代表商議。辯方質疑劉提及「爭論認罪」,他就澄清非「爭論」而是「跟進」認罪進度。

於第8會面時完成證人口供由黃簽署確認

辯方就指,會面過程涉及利誘,質問是否黃與警方「討價還價」,以交代案情來換取跟控方的協商控罪;劉就重申當時黃僅跟進控方是否收到自己轉認罪的意向,同時提及自己均已銷毀首次及之後兩次會面的筆記。

而第4次會面前,劉供稱收到上級指示可為黃振強錄取「無損權益口供」(Non-Prejudicial Statement),即黃願意作控方證人,故當日為黃錄取口供,內容涉及本案案情,並以紙筆及點列方式記錄,之後以電腦把筆記內容加入證人口供草稿。及後兩次會面內容亦均談及案情,而記錄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的3次會面筆記亦同已銷毀。劉續稱,他最後製作一份證人口供草稿,在第7次跟黃會面時,把該草稿交予對方,黃指出當中有「詞不達意」地方,他就以筆記記下需修改的內容,再於第8會面時把完成的證人口供給黃簽署確認。

辯方質疑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沒有通知大律師出席

另一辯方大律師姚本成就關注,黃振強涉及的刑事案件於2022年底完成初級偵訊,當時黃仍表示不認罪,姚問及劉在首三次會面時,黃有否提及自己欲承認多少項罪名及包括甚麼罪名等?劉回應稱沒有;姚再指被檢控疑犯欲認罪及跟警方會面屬特殊情況,問劉有否通知黃的法律代表,劉就指沒有。

姚又提出,為何在涉及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的四次會面中,均沒有通知黃的大律師出席;劉答稱「我唔記得,但我諗重點係簽(證人口供)」,指黃在第八次會面簽證人口供時有大律師陪同。姚再問「例如佢講台灣軍訓(本案案情),會唔會有律師在場好啲?」劉則稱:「佢想要律師我當然會安排,但係佢冇提出」。姚之後質問劉,是否知道黃曾投訴「警方打佢」,並逼使他交出電話密碼和作錄影會面;劉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銷毀筆記因不想讓法庭知道警方跟污點證人討價還價 

另一辯方大律師梁鴻谷亦盤問劉,質疑首3次會面竟沒提及「篤咩人」,問劉:「咁多個鐘頭,黃振強話『想認罪』,你話『你通知你啲律師吧』,黃振強話『想認罪』,你話『你通知你啲律師吧』?」劉回應稱:「成個見面內容重點係咁,仲有冇其他,我唔記得,但冇講案件嘅嘢。」梁表示不同意,指如僅涉有關內容,「十分鐘走人啦」,劉就重申自己只記得重點,「太過仔細唔記得」。

梁續指,當日由警長5820梁樂文(音)、警署警長馮寶羅(音)及劉一同會面黃振強這「重犯」,劉卻對會面中其他內容沒有印象;劉再指「唔記得」,梁就向劉指出:「你唔想講,唔講得,驚影響證人喺陪審團席前嘅形象?」又質疑黃振強於首次會面表示「想講嘢」,劉為何不請示上級可否問黃本案案情?劉指當時上級未有指示他詢問案情,又指非他自己想做就可做。此時梁就反問:「佢可能話有4萬個炸彈擺喺邊度,你作為調查人員唔問?」劉回答:「隔咗幾年」,梁就質問:「當時雖然係炸彈,但『隔咗幾年』啦?」劉就指「我冇諗過呢樣嘢」。

梁鴻谷又指,劉曾把首三次會面筆記交給律政司,律政司才願意接納黃振強作控方證人,劉卻聲稱已銷毀筆記,因不想讓法庭知道警方跟污點證人的討價還價,但劉一概不同意。

認罪可通過律師  質疑見警員「就唔係淨係講認罪?」

另一辯方大律師林芷瑩則指,在「未被使用材料清單」中載有財富調查組人員於2023年9月跟黃振強的會面筆記,劉稱無法評論其他人員的做法;林就認為,劉不保留筆記的原因是為不讓辯方團隊知道會面內容,劉表示不同意。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則問及劉,指警務人員均隨身帶備警員記事冊,以幫助日後在法庭作供時,記憶曾經的調查工作,但劉的記事冊僅記下何日何時跟黃會面,劉確認。馬就指,如黃振強打算認罪,可通過律師向法庭表示認罪,質疑黃見警員「就唔係淨係講認罪?」劉答稱「我唔可以揣測」,馬就拍劉「心知肚明」,又指如不涉及交代案情,會面毋須花一個多小時,但劉堅稱「太仔細我冇紀錄」,馬再指正因劉沒有紀錄,「而家講唔返」,劉就認為記事冊非記錄有關資料,並稱「結果先係最重要」。

辯方指黃振強曾在口供提及被告劉佩凝

馬另提及,黃振強曾於2023年8月在東區法院表示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可見警方於2019年8月會面時已與黃達成一定的協議,包括承認的罪行及作控方證人,劉確認有此協議。馬並指,基於上述協議,黃振強可獲得「豁免起訴書」,即除指定罪行後,其他口供或庭上披露罪行均不會被起訴;另黃振強曾提及自己跟被告劉佩凝的關係,指黃於9月27日簽署關於劉佩凝的口供,關注劉偉雄有否與財富調查組合作調查劉佩凝,劉偉雄就稱沒有。

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覆問時問劉偉雄關於錄取證人供詞和警誡供詞的分別;劉解釋警員在錄取證人供詞時的筆記,不會被列為證物,故他不需保留,指最重要是獲簽署確認的口供紙;而記錄疑犯警誡供詞的筆記則可能成為呈堂證供,故會「完封不動」地紀錄並加以保存。案件明續,劉偉雄續接受控方覆問。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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