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卖给医院,医院分期付款,这个保理额度和期限如何确定呢?请各位大神指教?谢谢?

这种我总觉得适合租赁公司做,保理期限过长,这里法律文本方面或是产品如何设计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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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分期與租賃兩種業務看起來很像,但是實質上大不相同!

租賃業務:設備(租賃物)的所有權仍然在前手(出租人),未移轉到後手(承租人).這與保理業務的應收帳款定義 「銷售後收款產生的應收帳款的權利」不同!所以租賃業務產生的「應收租金」是不能套用保理業務的!

分期業務:設備的所有權已經從前手(賣方)移轉到後手(買方),買方採用分期付款,這個每期的應收帳款是可以套用保理業務的!GRIF第14條有說明: if such contract specifies payments in instalments then, unless otherwise dictated by the contract, each instalment shall be treated as having a separate due date. 也就是說, 到期日指得是交易合約中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如果是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則每一個到期日都是獨立的,也就是說應視為多筆的應收帳款.

風險上面畢竟分期的付款時間較長,產品的設計為了把控風險,可以請買方事先"開出"數張到期日不等的商承給保理公司(用匯票的主要原因為大陸不允許企業用本票,否則能用本票的話是最適合的方法).

保理協議文本的設計必須要把"分期付款不同到期日視為獨立、多筆應收帳款"的說明載入合同條款.由於獨立、多筆這個特性,所以如果你保理公司想要融資給客人,就不能"一次受讓全部的應收帳款然後提供融資"!必須逐筆受讓、逐筆融資.

所以如果客人要求你要一次把所有的貨款融資給他是不行的!

你問的這些問題正好我有排在下一次的培訓課程中,有興趣的話歡迎你來報名參加.

Junior已经解释的很专业了,我补充一些实践中我们有过探讨和操作的模式:

1、让融资客户和医院沟通缩短分期长度,比如五年分期改成三年,或者三年分期改成二年。改时间长短的意义在于,不管你在的保理公司融资周期限制是一年,还是一年半,还是二年,这期间的回款金额总额都提高了,相应的这个额度作为基数,乘以承做折扣率,最后可以融资的金额都会更高一些;

2、以我们经验医院开具商业汇票的案例不是很多,未必会配合,作为替代措施,至少应由医院盖章确认一份应收转让通知,除了起到应收转让完成通知的效力之外,还应当在文中将未来回款金额、每笔时间、回款方式和账户都明确下来,并让医院确认未经保理公司允许禁止变更收款方式和账户;

3、额度过高、期限过长问题:建议把所有未来应收款都受让,因为毕竟这都是基于一个贸易合同产生的付款现金流,但根据资金特点,只将其中一年以内的或二年以内的回款现金流折现融资,这样前两年的回款是第一还款来源,保理期后发生的回款是一种质押担保效果。

4、关于医院的融资租赁:也就是两三年前,卫计委下令禁止公立医院举债采购大型设备,自此大医院的融资租赁就已经很难开展,多数都变更为分期付款,这种条件下的销售商的资金压力确实更大了,但如果能做到2要求的确权和通知条件,在市场上已经算是比较优质的资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