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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學生動源前成員立會外藏氣槍罪成 判18個月感化


16歲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去年12月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進行辯論和表決期間,在立法會外示威區一帶被警方發現身上藏有一枝懷疑氣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罪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18個月開放式感化令,並需接受心理輔導和參與小組活動。

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早前被裁定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罪成,今日被判處18個月開放式感化令,並需接受心理輔導和參與小組活動。《蘋果日報》照片

辯方指,劉康今年只有16歲,在校成績不俗,屬升學材料、可造之材,學校已為他預留學位,讓他繼續升讀中六,備考公開試,校內師友亦對他愛護有加,非常支持他。辯方又指,雖然劉康與父親關係疏離,但其母親和姐姐非常支持他,劉康平日亦願意做家務,以及參與社區及慈善活動。

辯方表示,從感化官報告、3份青少年罪犯院舍的報告,以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的報告顯示,本案需側重更生多於阻嚇性的刑罰,判處劉康18個月感化令的做法合適,但需參與團體社區活動,以及接受心理輔導。

裁判官香淑嫻表示,被告案發時專程到人群聚集的地方,並帶備氣槍,被告亦承認,當他認為自己人身安全受威脅,便會使用氣槍,案件性質嚴重。但考慮被告過往3星期已被還柙,並有深切的反省,加上被告十分年輕,過往沒有定罪記錄,倘若接受適當的輔導和監管,重犯機會十分低,判處他18個月開放式感化令,並需參與小組計劃活動和心理輔導。

裁判官香淑嫻。資料圖片

案情指,去年12月12日晚,即立法會就修改《議事規則》進行辯論和表決期間,警方在中環添美道與夏慤道交界截查劉康時,檢獲一支懷疑氣槍。警員曾供稱,當時搜獲一把入滿12粒黃色塑膠彈的黑色氣槍、氣槍配件、5張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貼紙,以及一本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的著作。

劉康早前否認控罪。他自辯時指,該氣槍是他從報紙檔購買,屬大約30港元的「BB彈槍」。他又指,當晚參加反對修改《議事規則》的集會和拍照,由於過往有支持港獨者被反港獨人士襲擊,所以同樣支持香港獨立的他才帶氣槍、瞄準器和「BB彈」自衛。

裁判官香淑嫻早前裁定劉康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罪成,形容被告的行為不合情理、自相矛盾,未能自圓其說,質疑被告若擔心被襲,為何仍將自己置身於危險之中。她又相信被告若被襲擊,有可能使用氣槍,以犯罪為目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危害公眾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