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有哪些流程?律師教你 3 步驟討回欠債!
強制執行怎麼聲請?強制執行流程有哪些步驟?聲請強制執行要多久?強制執行費用怎麼算?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差別在哪?強制執行怎麼查詢?欠錢的對方沒財產強制執行有用嗎?被強制執行怎麼辦?面對強制執行,由律師為你解答各種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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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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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強制執行全解析!律師帶你看懂強制執行法
遇到欠錢不還的狀況時,強制執行是一種合法且有力的手段,透過公權力使債務人履行債務,讓債權人成功拿回自己的錢。而在強制執行法中有許多聲請相關規定,以下律師精選了幾個重要資訊,讓您迅速掌握聲請強制執行的重要關鍵!
(1)強制執行法的內容有哪些?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在強制執行法 1-2 條裡有清楚說明,強制執行法不只保障債權人,也保障債務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因此不管是聲請、撤銷強制執行,都需要檢附資料,確保資訊完整且具備執行名義,而扣押、查封、拍賣、扣薪等執行動作,在強制執行法中都有相關規範。當事人若對強制執行程序有疑慮,可以參考法條或諮詢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2)哪些狀況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上一段,我們提到了「執行名義」,那執行名義是什麼呢?簡單來說,執行名義是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表示這段「債權債務關係」確實存在(對方真的有欠你錢),也記錄了明確範圍(對方該還多少錢)。 有了執行名義,才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是聲請不是申請強制執行唷!)。
「我有對方向我借錢的借據,這個可以當作執行名義嗎?」答案是不行的!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執行名義有以下 6 種:
- 確定之終局判決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只有上面 6 種經過法律程序認定的公文書,才能成為執行名義。不過借據、本票、契約書等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若債務人對支付命令並未提出異議,法院就會發給債權人「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就能持「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 強制執行流程有哪些? 3 步驟搞懂強制執行怎麼做!
「律師,強制執行程序有哪些?申請強制執行要多久?」(貼心提醒:是「聲請」不是「申請」喔!)
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第一次面對強制執行時,一定都有非常多疑問,以下律師為您整理了清楚的強制執行程序,以及聲請時常見的幾個問題:
(1)簡單 3 步驟,輕鬆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可以分為 3 個步驟:取得執行名義、主動查報債務人財產、主動遞交強制執行聲請狀。
1.取得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可能是判決書、筆錄或支付命令,特別注意執行名義都要提供正本給法院,所以債權人一定要妥善保管這些重要文件,才能順利聲請!
2.主動查報債務人財產
在強制執行聲請狀上,必須寫出執行的標的,也就是法院應該執行哪些債務人的財產,讓債權人可以得到欠款。因此在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前,可以拿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是向法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了解債務人目前的財產狀況,決定強制執行的後續動作。
3.主動遞交強制執行聲請狀
債權人須自行提交強制執行聲請狀,填寫當事人、請求執行事項以及聲請執行標的等內容。否則就算有了執行名義,法院也不會主動幫忙把錢討回來喔!原則上會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遞交聲請狀,如果不知道財產在哪裡,則向債務人居住地的法院聲請。
目前司法院都有提供書狀範例給民眾下載填寫,不過因為執行內容不同,要撰寫的書狀內容也會有所差異,如果不確定強制執行聲請狀怎麼寫的話,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確保聲請過程萬無一失!
這邊簡單整理一張強制執行流程圖,讓您輕鬆搞懂強制執行程序!
3. 強制執行流程
取得執行名義
準備執行名義的正本文件並妥善保管。
主動查報債務人財產
持執行名義向各機關查報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主動遞交強制執行聲請狀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提交給法院。
(1)強制執行期限多長?聲請強制執行要花多久時間?
強制執行時效和消滅時效有關,消滅時效指的是行使法律權利的有效期限,一但超過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這些權利。根據民法 125 條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 15 年,因此債權人必須在 15 年內聲請強制執行,才不會超過期限。 而在聲請強制執行時,時效將會中斷並重新起算。(聲請支付命令也一樣會中斷時效喔!)
不同債務類型的消滅時效也會有所不同,短期債權(如利息、租金等)的時效為 5 年,某些特定報酬與費用(如旅館住宿費、律師報酬等)則只有 2 年,因此要特別注意聲請強制執行時間,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4. 強制執行對方沒錢怎麼辦?
(1)強制執行沒財產怎麼辦?讓債權憑證保障你的權利!
但並非每一次強制執行都能這麼順利,如果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如何強制執行?當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讓債權人未來能根據這張憑證,討回對方尚未償還的欠款。
而取得債權憑證的方式有兩種,收費標準也不一樣:
- 一般強制執行流程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主動調查債務人財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法院查無債務人名下財產,或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核發債權憑證。(按請求金額繳納執行費) - 主動換發債權憑證
債權人事前已經知道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直接請法院換發債權憑證。須準備執行名義、執行名義附件,撰寫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向法院聲請。(繳納執行費 1,000 元)
不過債權憑證也有時效性存在,通常和強制執行時效相同,記得在到期前換發,才不會讓債權憑證變成一張廢紙。
(2)債務人財產只剩保單怎辦?現在法院還會駁回強制執行保單嗎?
過去,在強制執行的實務中,一般認為保單具有債務隔離效果,這意味著債權人相對難以對人壽保險中要保人因採用平準保費制度,並有預先繳付的保費所累積而形成的保單現金價值進行強制執行。
因為保單代表著債務人與第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如果債權人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等方式介入並破壞這種法律關係,就等同於損害了該意思契約的自主決定權。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對壽險保單進行強制解約的情況下,即使債權人對保單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最終往往也會面臨執行失敗的結果。
直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中提出,執行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作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這意味保險公司需要償付該保單價值準備金,也就是解約金。
民事大法庭認為,在人壽保險中,由於要保人因採用平準保費制而累積的現金價值準備金,在壽險契約終止時,已經根據保險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等規定,應當要求保險公司退還解約金,或者根據保單借款權向保險公司借款。這就是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權。由於這種權利與一般財產契約並無差異,並且並非身份關係或人格法益,根據保險法第28條但書和消費者債務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