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海填海造陆建立国家的可行性有多大?

前提:一群极度富裕并且愿意出钱的富豪、数万愿意在新地点生活的民众 假设一群极度富有的人打算通过填海造陆的方式在公海建造多个岛礁或悬浮陆地,并建设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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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可能性是趋近于零。

首先,除了南极洲,世界上不存在无主权的岛屿。“公海”上所有的岛屿都是有主的,确实有国家拍卖过岛屿,但是那出售的是产权,而不是主权。而根据南极条约,南极洲是无法建国的,所以,首先,你想填海造岛就找不到地方填。


其次,我猜你也许会说,找不到岛屿就找浅滩或者礁石,把它扩建成岛屿。但是,根据目前的国际法,人工岛是不算国土的,也不能享有12海里领海或者专属经济区的待遇。你看中国虽然在南海填海造岛,都是在原有的岛屿基础上扩建的,也没见过凭空填个岛出来。所以,你就算造了岛,根据国际法,人家也不认这是国土。


第三,你考虑过造价吗?

迪拜的棕榈岛,12平方公里140亿美元,一平方公里约12亿美元。

马尔代夫298平方公里,填这么大的人工岛.就要3500亿+美元。

问题是棕榈岛现在都烂尾了…

不知道富豪们投资如此大的一笔钱,靠旅游和打鱼要猴年马月才能赚回来。。。而且迪拜棕榈岛前车之鉴真的不考虑一下?你们一群乌合之众的富豪,比阿联酋一个国家更有执行力?


所以,总结。这个风险极高,收益极差的项目,不知道要骗多少个没脑子的败家富二代才能凑到钱。

此题回答:有钱也不是万能的!

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87条确定了公海自由原则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 (a)航行自由;
  • (b)飞越自由
  • (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 (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 (e)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
  • (f)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2、这些自由应有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

UNCLOS第89条: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至于其主权之下。

第87条第1款,我们可以明白在公海可以“填海造陆”,但是是受限制的!而从第89条我们可以明白在公海不能行使主权

公海是对所有国家开放的,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得利用公海,公海的英文是the high sea,类比高速公路highway,咱们可以将公海理解为理解为可以高速航行且地位最高的海域。试想有组织在这样的海域里建立了国家,还有船舶能自由航向吗?所以根本不会有国家同意,除非这是一个被所有国家拥有的“国家”,那这能叫国家吗?

芳老师在这里先cue一个知识点: 海洋上有非常多的海上构筑物,那么如何区分呢?

国际法中都对于其进行了一一区分:岛屿、岩礁、低潮高低、高潮低地、人工岛屿,在此不赘述。而其中,岛屿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洋权利相对其他海上构筑物最大。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马尔代夫正在面临被海平面上升所导致的领土被淹没的问题。然后,马尔代夫政府在首都马累东北约1.3公里处修建了人工岛屿胡鲁马累而,根据UNCLOS第60条第8款,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

所以,当马尔代夫的领土被淹没,就会丧失国家资格,进而迁移至人工岛屿上。但能否承认其国家的资格,这在公约中尚未有相应的规定,那么这对国际法中明确界定人工岛屿所拥有的海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内容有了新的要求。

所以目前马尔代夫还是以购买新国土来解决生存问题。政府每年都会从旅游收入中拨出一部分纳入“主权财富基金”,与多国商谈,并将用这笔资金准备购入新国土。不仅如此马尔代夫政府同Dtuch Docklands公司签订了协议,由后者为其建造漂浮式岛屿。

人工岛屿胡鲁马累

与此同时,日本也在不断得对冲之鸟礁修建加固,通过人造建造活动使冲之鸟礁满足岛屿的属性,进而去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海洋权利

不过,马尔代夫的人工岛建设和日本的变礁为岛的行为在主观上有着非常的不同。说实话,感觉要是日本这种非善意的扩张海域行为,如果获得国际认可,将引发新一轮的海上“圈地运动”.......

那么,说实话~ 这两个「填海造陆」的例子都不是在公海上,而是在专属经济区或领海中进行的。而,要想在公海上获得领土其实是非常不现实的,目前没有国家会同意这样损己利他的行为。但关于填海造陆建造人工岛、设施和结构的问题,国际法的发展是滞后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的。

要知道起初,国家建造人工岛屿是为了解决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发展至今已经不是简单的生存问题,而是涉及国家主权、海洋划界、资源开发等国家利益的冲突和争端问题,这都对国际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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