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香港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是香港公務員員工福利之一。按照資助方式分類,有關津貼大致可分為公務員宿舍、合作社建屋、各類現金資助、首期貸款,以及公務員申請公營房屋配額五類。有關房屋津貼的事務,主要由公務員事務局轄下的「住屋資助及編制政策部」負責[1],並與有關的政府部門合作。

津貼類別[編輯]

歷來的香港公務員房屋津貼可分為五種[2][3]

  • 公務員宿舍:主要分為非部隊宿舍、紀律部隊宿舍,以及高級公務員宿舍三類。
  • 建屋合作社:供本地公務員自行組建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撥地興建宿舍。與一般公務員宿舍不同,此制度下的單位由他們共同持有,並可於合作社解散及補地價後轉為私人住宅[4]
  • 現金資助:在新、舊制度中,現金資助分為三類:
    • 居所資助計劃/自置居所資助計劃:供2000年前入職的公務員以「實報實銷」方式領取資助,以償還樓宇按揭,為期10年。
    • 自行租屋津貼:1990年前入職、薪金為34點或以上的公務員,可以「實報實銷」方式領取租金資助,但需向政府繳交薪金7.5%作為租金。
    • 非實報實銷現金資助計劃:供2000年後入職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領取按資助表規定的定額資助。與舊制一樣,此等資助為期10年,而且資助條件仍以總薪級第34點作分水嶺。
  • 首期貸款:只適用於2000年前入職的公務員,在置業時向政府借款以支付首期,並可分10年歸還。
  • 公共房屋配額:供任職滿兩年的基層公務員[5]在申請出租公屋時獲得指定配額,以更快獲編配出租公屋,而且可於離職或退休後繼續居住[6]。此外,基層公務員亦可在申請居屋時獲相關綠表配額,但申請人數偏少(大概只及申請出租公屋配額的5%)[7]

歷史變遷[編輯]

體制建立[編輯]

香港公務員的住屋資助制度,早於1950年代已經開始實施。當時,政府除了會向英國駐港公務員提供宿舍,亦容許本地公務員組建建屋合作社,以興建由他們共同持有的政府宿舍[4]

到了1960-70年代,基層公務員住屋資助制度亦開始建立:當時,房協撥出了漁光邨明華大廈部分單位,以供無力置業的基層公務員優先入住[8][9]。其後,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亦為他們申請政府廉租屋廉租屋邨,劃定了每年15%的配額[10],以保障他們的住屋權益。至此,一套完整的公務員住屋資助體系大致成形。

逐漸轉變[編輯]

由於公務員本地化政策,導致外地派駐香港的公務員人數減少,加上成本效益的考量,公務員住屋資助政策的形式於1980-2000年代逐步改變,而是次轉變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首階段改革於約1980年代中開始。由於公務員合作社房屋(公務員樓)的管理複雜,加上政府在此投入大量土地成本(有關宿舍地價為市價的三分之一,而且合作社可向政府申請貸款,以清付地價及建築費;而由於補地價難度較高,不少業主因而不願將「公務員樓」改為私人住宅,政府亦因此難以收回土地成本[11]),此計劃於1980年代中終止。與此同時,政府改為在各區購入不少豪宅,以滿足「公務員樓」政策取消後的公務員住屋需求。

第二階段改革於1990年開始。當時,政府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聘用的高級公務員[12]不能申請宿舍,並以「實報實銷」的自置房屋或租屋津貼替代[13]。由此,公務員房屋資助體制,開始走向以現金資助為主的道路。

而第三階段改革則與2000年6月推出的「公務員改革」政策一併實施[14],形成現今的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在此制度中,租屋及自置房屋的資助合二為一,並改為按「資助表」發放定額津貼;此外,自同年6月1日起受聘的公務員當中,只有紀律部隊人員才可申請宿舍。

爭議[編輯]

過剩宿舍資源未能善用[編輯]

自從1990年及2000年兩輪的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改革後,合資格入住宿舍的公務員數目減少,不少宿舍因而騰空。按照1996年訂立的相關規定,被評定為過剩的高級公務員宿舍理應盡快出售。[13]但是,政府多年來被指出售高級公務員宿舍的速度偏慢,而其他過剩宿舍資源亦未有善用。[15]

舊制房屋津貼被濫用[編輯]

紀律部隊人員退休後住屋問題[編輯]

目前,所有即將退休的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均可申請出租公屋或居屋綠表配額。但是,由於輪候人數不斷增加,而配額並未相應增加,導致相關人員輪候公營房屋的時間不斷延長;由於他們可以在派樓後才遷出宿舍,此問題亦影響新入職的員佐級人員輪候宿舍的進度。[16]

外部參考[編輯]

  1. ^ 公務員事務局電話、傳真及電郵錄-住屋資助及編制政策部. [2020-08-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20). 
  2. ^ 公務員事務局-2000年6月1日或之後獲發聘書人員的房屋福利. [2020年8月1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10月20日). 
  3. ^ 公務員事務局-2000年6月1日之前獲發聘書人員的房屋福利. [2020年8月1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10月20日). 
  4. ^ 4.0 4.1 探討公務員樓重建潛力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香港政府新聞網》 2013年2月3日
  5. ^ 薪金低於總薪級表21點,而頂薪點低於25點(或採用第一標準薪級表)的文職人員,或任何員佐級紀律部隊人員)
  6. ^ 公務員事務局通函第16/2018號: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年度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一般配額) (PDF). [2020-08-1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2-14). 
  7. ^ 立法會十一題:為現職及退休公務員提供宿舍及資助公共房屋. [2020-08-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29). 
  8. ^ 香港房屋協會-房屋檔案:明華大廈. [2020-08-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03). 
  9. ^ 香港房屋協會-房屋檔案:漁光邨. [2020-08-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03). 
  10. ^ 屋宇建設委員會1972-1973年度報告書,第三章
  11. ^ 公務員樓之契機. [2020-08-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30). 
  12. ^ 薪金為總薪級表45點或以上的本地公務員,或符合資格的外籍公務員
  13. ^ 13.0 13.1 審計署報告書-過剩宿舍的管理 (PDF). [2020-08-19].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7-09-22). 
  14. ^ 【公務員】一圖看清 政府工新舊制福利差異 舊人年假多近一倍?. 香港01. 2018-10-11 [2020-08-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06). 
  15. ^ 公務員宿舍過剩 丟空數百單位. 太陽報. 2014-04-17 [2020-08-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3). 
  16. ^ 紀律部隊退休難爭公屋. 東方日報. 2013-06-03 [2020-08-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06).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