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點
1.指揮系統效率化 將事業經營決策與執行分攤,使控股公司集中於集團經營策略的擬定,各子公司則負責業務執行,以縮短決策時程並提高業務執行效率。另外,透過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使資源可以有效配置,管理更具彈性,以達到金融集團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2.擴大經營規模 透過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將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創投等金融業結合,可達到擴大經營規模,使金融機構朝向多元化發展。
3.整合業務平台,提供完整客戶服務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營運模式下,各子公司可利用作業平台的整合上,整合各子公司中段、後段業務平台(包括IT整合)及前段服務窗口,進行共同行銷,以提供客戶多樣化之金融產品,並降低管銷成本,發揮集團內之綜效。
4.提供租稅優惠 在金融控股法中第28條規定,為提高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之意願,將可免除轉換過程中所發生規費,而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其他因營業讓與發生之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營業稅及證交稅一律免徵以降低合併或轉換之成本。另在法案第49條規定,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下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選擇合併申報所得稅,減少金控公司租稅負擔。
缺點
1.設立成本高 在金融控股公司下,需另設立子公司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因此設立時需另增費用,使作業成本提高。
2.增加營運風險 在金融控股法中第56條規定,控股公司有協助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回復正常營運之義務,故一旦此三類子公司發生營運困難,金融控股公司依法需利用集團資源使其恢復正常營運,在集團可能受此拖累下,將使集團整體營運風險增高。
3.提高管理困難 由於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眾多,而不同產業子公司所面對的營運風險不同,且每一業務性質、行銷商方式與風險特性亦不同,因此人事、財務之規劃複雜性提高,使得控股公司在風險控管上困難度增高。
4.產生利益輸送問題 由於各子公司之間存在利益衝突的問題,各子公司利用資訊交換可能發生間接 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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