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5月17日的机票,可是被旅行社放鸽子,入台证还未办理
證件

[求助]5月17日的机票,可是被旅行社放鸽子,入台证还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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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xiaoqian
舊 2013-05-10, 23:43
后悔死了,没有提前一个月办理,前天才提交材料!网上的中青旅说可以办下来的,最快2天就出证,可是今天却突然跟我说不行了,时间不够,我都快吐血了,早不跟我说!!!

现在只能请求台湾的朋友们帮忙了,虽然有点不靠谱,但是世界是充满爱的,尤其是背包客的世界!我把资料打包电子邮件发给您,您帮我去“中华民国内政部出国及移民署”办理一下,那边是要交好像600台币的,我可以先银行卡打给你,或者你有没有支付宝?

如果您距离当地的移民署比较近的话,就请帮我跑一趟吧!办下来之后扫描一下邮件发给我就行,电子版就可以的!

如果你实在怀疑我是骗子,那么帮我打个电话咨询一下也行,问最迟多久可以出证?

我真的不是骗子。我把材料都给你,里面有我的身份证、户籍、签证、台湾通行证、学生证等等所有证件的扫描件,我不可能骗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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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好心的朋友帮帮我吧!

谢谢!

邮箱:gaoqian123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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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xiaoqian
舊 2013-05-10, 23:47
后悔死了,没有提前一个月办理,前天才提交材料!网上的中青旅说可以办下来的,最快2天就出证,可是今天却突然跟我说不行了,时间不够,我都快吐血了,早不跟我说!!!

现在只能请求台湾的朋友们帮忙了,虽然有点不靠谱,但是世界是充满爱的,尤其是背包客的世界!我把资料打包电子邮件发给您,您帮我去“中华民国内政部出国及移民署”办理一下,那边是要交好像600台币的,我可以先银行卡打给你,或者你有没有支付宝?

如果您距离当地的移民署比较近的话,就请帮我跑一趟吧!办下来之后扫描一下邮件发给我就行,电子版就可以的!

如果你实在怀疑我是骗子,那么帮我打个电话咨询一下也行,问最迟多久可以出证?

我真的不是骗子。我把材料都给你,里面有我的身份证、户籍、签证、台湾通行证、学生证等等所有证件的扫描件,我不可能骗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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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king
舊 2013-05-11, 00:10
要辦理什麼樣的業務?
內政部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lp.asp?ctNode=32598&CtUnit=16735&BaseDSD=111&mp=1
gaoxiaoqian
舊 2013-05-11, 00:18
引用:
作者: yahooking (原文章)
要辦理什麼樣的業務?
內政部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lp.asp?ctNode=32598&CtUnit=16735&BaseDSD=111&mp=1
就是办理大陆游客自由行入台证(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移民署的网站我们这边上不去的,原因你懂得~
yyhomestay
舊 2013-05-11, 00:24
引用:
作者: gaoxiaoqian (原文章)
就是办理大陆游客自由行入台证(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移民署的网站我们这边上不去的,原因你懂得~
我剛上去看了, 您是以觀光身份來台, 對嗎? 如果星期一申請的話, 要下一個星期一才可以領証.

好像也來不及17/5來台?
感謝 1
yyhomestay
舊 2013-05-11, 00:27
引用:
作者: gaoxiaoqian (原文章)
就是办理大陆游客自由行入台证(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移民署的网站我们这边上不去的,原因你懂得~
資料來源: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更新日期:2012/1/31
更新頻率:不定期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35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送件須知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須知所規範之內容,係指採紙本方式至入出國 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服務站臨櫃申請之案件。另於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線上申請者,請參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線 上申請須知(第一類-團進團出)規定辦理。
三、申請對象:
(一) 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
(二) 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者。
(三) 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國外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 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旅居國外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四) 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旅居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五) 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六) 依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 人民配偶、親友、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從業人員或在大陸地區公務機關(構)任職涉及旅遊業務者。
四、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以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申請者,請使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書」;以第三點第六款資格申 請者,請使用「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請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 並詳實填寫。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尚 未取得居民身分證之未成年申請人,請檢附常住人口登記卡。
(三) 最近二 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大陸地區護照或香港、澳門核發之旅行證件能辨識為同一人。未 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代申請之旅行業應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以該旅行業為代申請人及保證人,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 款者,無須保證人。
(四) 團體名冊: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以下簡稱團體名冊)
二份。須先經交通部觀光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審核通過,並由系統列印團體名冊後,始得向本署提出送件申請,未附通過證明不予受理;帶團之領隊請填序 號第一位,備註欄填領隊,申請書附領隊執照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但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檢附旅客名單,無須經交通 部觀光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審核通過,並得自行指定領隊,免附領隊證明;其無隨行者,免附旅客名單。

2、 申請日期為送件當日。

3、 團號:


(1) 共九碼,前三碼為民國年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電腦自動處理,不需編出。第四碼為五或 八(依電腦系統給予)以和原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的代碼區別。


(2) 第五碼至第九碼為該年度之流水編號,由電腦自行給序。
(五) 資格證明文件:所附之證明文件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1、 以有固定正當職業資格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員工證件影本。


(2) 在職證明影本。


(3) 薪資所得證明影本。

2、 以在大陸地區學生身分申請者,應檢附國小以上各級學校有效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影本。

3、 以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資格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影本或存摺影本,數筆存款可合併計 算。家庭成員同時申請者,得以成員其中一人之存款證明影本或存摺影本代替,但存款總額須達每人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家庭成員係指 配偶、直系血親或居住同一戶籍具有親屬關係者。家庭成員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影本或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


(2) 基金或股票逾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檢附存摺影本或金融機構開立一個月內之證明影本。股票價值以面額計算。


(3) 不動產估價逾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開立一個月內之證明影本。


(4) 具退休身分申請者,得以退休證明影本代替。

4、 以在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生資格申請者,應檢附有效之學生簽證影本或國外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 校在學證明正本,以及再入國簽證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5、 以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應檢附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附 親屬關係證明。

6、 以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資格申請者,應檢附蓋有大陸、外國出入國查驗章之護照影本及 國外、香港或澳門工作許可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7、 以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


(1) 符合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資格者,請依香港、澳門居民身分申請。若有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者(尚未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則檢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


(2) 不符合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資格者(如現尚持有中國護照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 護照或旅行證件影本。若有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

8、 以旅居國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者,應檢附現住地依親居留權證明及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金 融機構存款證明。

9、 以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 人民配偶、親友、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從業人員或在大陸地區公務機關(構)任職涉及旅遊業務者,應檢附與來臺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同戶 者檢附全戶戶口簿,未同戶或無法據以判別關係者得檢附出生證明或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關係證明。)

10、 未成年申請人無直系尊親屬陪同來臺者,應檢附直系尊親屬同意書及與直系尊親屬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同戶 者檢附全戶戶口簿,未同戶或無法據以判別關係者得檢附出生證明或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關係證明)。

11、 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地區觀光者,須檢附通行證及居民身分證影本。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 四款者免附。
(七) 旅遊計畫(行程表)填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且須經交通部觀光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審查通過,未附通過 證明不予受理。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旅遊計畫(行程表)並免經交通部觀光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審查通過。
(八) 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得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九) 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之組團契約。內容明訂組團社應保證至遲自離境日起算四十五天內 繳 清團費給接待社,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十) 臨時改派領隊者,應檢附說明書並註明「原領隊在原團同時段內不得再帶他團」等文字。
(十一) 其他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
(一) 自大陸地區來臺灣地區觀光者:
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及已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為向本署申請。臺灣 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全聯會代為向本署申請。
(二) 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

1、 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註 記,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及各項證明文件均需繳驗正本,除國外、香港或澳門在學證明正本貼於申請書背面外,其他正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

2、 將上述經審查註記之申請資料寄交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向本署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全聯會代為向本署申 請)或於駐外館處審查後逕核轉本署辦理。
(三) 觀光申請案送件前,已先向本署提出其他申請案時,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不予許可其觀光申 請案。
六、送件程序:
(一) 臺灣地區旅行社應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不足五人之團體,不得送件 (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者除外)。
(二) 採送件當日以現場掛號方式取得配額,送件當日於本署臺北市、臺中市第一、臺中市第二、高雄市第一、高雄市第 二、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十處服務站排隊依送達次序取得當日配額。
(三) 申請案已完成收件程序者,該團不得再臨時提出申請增加團員。
七、每日申請數額:
(一) 移民署每日核發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五千八百四十人,例假日不受理申請。
(二)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二百人。但當日(以每日下 午五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櫃檯收件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第一款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二百人之限制。
(三) 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主管機關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四)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交通部觀光局調查結果,旅客整體滿意度高且接待品質優良, 或配合政策者,主管機關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出具之數額建議文件得於第一款公告數額百分之十範圍內酌給數額,不受第一款公告數額之限制。
八、送件地點:

分別於本署臺北市、臺中市第一、臺中市第二、高雄市第一、高雄市第二、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澎 湖縣十處服務站送件。
九、相關事項:
(一) 填寫申請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通行證、護照、旅行證件或居民身分證基本資料 與照片同一頁者,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門尚未滿 七年者,加貼港澳居民身分證影本於申請書背面。

2、 中文姓名如係簡體字,由代申請之經交通部觀光 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行業(以下簡稱旅行業),依據其通行證、護照、旅行證件或居民身分證影本上姓名,於中文姓名欄代填正體 字。

3、
申請人簽章欄,由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 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4、
代申請之旅行業應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以該旅 行業為代申請人及保證人,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者,無須保證人。
(二) 保證人:由代申請之臺灣地區旅行社負責人擔任 保證人,免附保證書,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者,無須保證人。
(三) 工作天:五天(不含例假日,即本週一送件於下週一領證)。
(四) 發證方式及證件效期:

1、 發證方式:


(1) 申請案係由接待旅行業代為送件者,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交由該代送件之旅行業轉發申請人。


(2) 申請案係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送件者,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交由旅行業全聯會轉發申請人。


(3)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者,申請案係由駐外館處核轉送件者,由原核轉之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


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證、護照或旅行證件,限經行政 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2、 證件效期: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經許可發給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三個月。但為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得發給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未於有效期間內入 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五) 入境停留日數及活動範圍:

1、 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2、 應依臺灣地區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緊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數或天數 需離團者,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填妥拜訪人姓名、單位、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3、 申報離團日數及人數,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離團人數及天數之標準。

4、 違反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六) 提前出境:因故不再繼續原定之行程者,應依規定填具申報書立即向觀光局通報,並由送機人員送至觀光局機場旅 客服務中心再轉交本署國境事務大隊人員引導出境。
(七)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本署 臺北市、臺中市第一、臺中市第二、高雄市第一、高雄市第二、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十處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 相關證明文件。

4、 證件費新台幣三百元。
(八) 旅居國外未滿四年,已取得當地國籍者,準用本須知辦理。 
十、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本署臺北市、臺中市第一、臺中市第二、高雄市第一、高雄市第二、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十 處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 請多加利用。
感謝 1
yahooking
舊 2013-05-11, 00:28
我剛剛幫你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入出境證件" 工作天需要五天,而移民署要到下禮拜一(5/13)才能辦理,時間上有可能來不及

email:timioudoy@hotmail.com
感謝 1
台北阿丹 的頭像
台北阿丹 台北阿丹 已通過手機驗證. 門號所屬國家:Taiwan
舊 2013-05-11, 00:28
這位大俠,入台證無法在台灣幫您辦理,請自行找大陸代辦幫您辦理!

開放中國大陸旅客來臺觀光後,大陸居民係由旅行社代辦入臺證,一般為在臺灣邊檢窗口領證,並配合大陸簽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一併查驗。凡以組團名義赴臺灣旅遊(臺灣移民署歸類為第一類觀光)者,亦可透過代辦旅行社網路申請來臺許可,經移民署核准,即可自行列印紙本入臺證(須彩色列印,黑白影印無效)並配合有效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來臺觀光,該入出境許可證樣式為A4大小,與流通之入出境許可證有別,惟仍統稱為入臺證。
gaoxiaoqian
舊 2013-05-11, 00:49
引用:
作者: yahooking (原文章)
我剛剛幫你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入出境證件" 工作天需要五天,而移民署要到下禮拜一(5/13)才能辦理,時間上有可能來不及

email:timioudoy@hotmail.com
最长时间是5天,最快当天即取。但是好像要委托你们台湾的旅行社或者旅行业全联会代办,有些麻烦。不知道可不可以直接在移民署办公厅临时找办理的旅行社,或者找全联会是不是容易一点?
台北阿丹 的頭像
台北阿丹 台北阿丹 已通過手機驗證. 門號所屬國家:Taiwan
舊 2013-05-11, 00:49
開放中國大陸旅客來臺觀光後,大陸居民係由旅行社代辦入臺證,一般為在臺灣邊檢窗口領證,並配合大陸簽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一併查驗。凡以組團名義赴臺灣旅遊(臺灣移民署歸類為第一類觀光)者,亦可透過代辦旅行社網路申請來臺許可,經移民署核准,即可自行列印紙本入臺證(須彩色列印,黑白影印無效)並配合有效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來臺觀光,該入出境許可證樣式為A4大小,與流通之入出境許可證有別,惟仍統稱為入臺證。
gaoxiaoqian
舊 2013-05-11, 00:51
引用:
作者: yyhomestay (原文章)
我剛上去看了, 您是以觀光身份來台, 對嗎? 如果星期一申請的話, 要下一個星期一才可以領証.

好像也來不及17/5來台?
最长时间是5天,最快应该当天即取,有人2天就拿到了。但是好像要委托你们台湾的旅行社或者旅行业全联会代办,有些麻烦。不知道可不可以直接在移民署办公厅临时找办理的旅行社,或者找全联会是不是容易一点?
快疯了...
yahooking
舊 2013-05-11, 00:51
你應該是自由行吧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申請須知

一、 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申請程序及發證作業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居住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一) 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申請。

(二) 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三、
申請方式:以電腦登錄方式至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作業平臺進行申請。
四、 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於本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及簽注事由為「G」(個人旅遊)之通行證簽注頁。未成年之申請人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者,請檢附常住人口登記卡。

(三)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但所附通行證核發日期未超過二年者,免另備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四)
資格證明文件:


1. 以第二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以下財力證明文件之一。但最近三年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且無違規情形者,免附:



(1)
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之存款證明或最近一個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2)
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瞄電子檔。



(3)
最近三個月開立之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如:公司開立並加蓋公司章戳之薪資證明)。




(4)
其隨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2.
以第二點第二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目前就讀學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其未滿二十歲者應加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

(五)
簡要行程表:請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及行程內容。

(六)
緊急聯絡人:請依下列規定於本署線上系統詳細登錄緊急聯絡人資料:


1.
緊急聯絡人以已成年親屬擔任為原則,申請時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如同戶者檢附全戶戶口簿,未同戶或無法據以判別關係者得檢附出生證明、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關係證明)。


2.
緊急聯絡人與申請人之關係為直系血親親屬、兄弟姐妹、配偶者,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影本及戶口簿,無需其他證明文件。


3.
若申請人無親屬可擔任緊急聯絡人者,應請大陸地區組團社負責人或主管擔任緊急聯絡人,申請時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及大陸地區組團社所開立之最近一個月內在職證明(須蓋有組團社公司章戳)。

(七)
大陸地區隨同親屬:申請人有直系血親及配偶隨同者,應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隨同親屬個人資料。隨同親屬則免登錄本項資料。

(八)
已投保旅遊相關保險之保單或證明文件:


1.
保險內容應包含醫療及善後費用,其總保險額度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萬元(相當人民幣五十萬元)。


2.
保單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個人姓名、投保項目及保險額度。


3.
保單內容若未逐一載明申請人姓名者,應加附蓋有保險公司章戳或旅行社章戳之申請人名冊。

(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外國或第三地區民用航空器服務之機組員或大陸地 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性商務(公務)包機服務之機組員,因飛航任務已持有入出境許可證者,得另申請觀光事由來臺,並檢附切結書具結「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原飛航任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暫停使用」等文字;已持有觀光事由且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因工作需要須以飛航任務事由申請來臺者,應檢附切結書具結『不以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從事飛航任務,亦不持憑飛航任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觀光』等文字,始得不繳銷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依來臺事由,據以持憑入出境許可證入出境。

(十)
其他證明文件。
五、 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一) 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個人旅遊業務,及已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或至本署指定之各服務站臨櫃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申請。

(二)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向大陸地區組團社提出申請,由大陸地區組團社使用本署線上系統(離線版)登錄申請人資料,並將本須知第四點第一款各目規定之應備文件正本掃瞄為電子檔,傳送臺灣地區旅行社辦理。


2.
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於核對大陸地區組團社傳送之資料無誤後,即可至本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資料需為正體字),經本署審核許可並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完成繳費後,依序取得當日或次日以後之配額,於核配當日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檔)。


3.
未檢附通行證「G」簽注或財力證明者,本署將不予受理該申請案。其餘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應自本署通知補正之日起算48小時內補齊,始儘速核發入臺證件;超過48小時未補件者,將予以退件。

(三) 發證方式:


1. 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自行列印,寄送大陸地區組團社轉發申請人持憑入境。


2.
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傳送大陸地區組團社,由大陸地區組團社列印入出境許可證,轉發申請人持憑入境。


3.
為維護入出境許可證之列印品質,臺灣地區旅行社、旅行業全聯會及大陸地區組團社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及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4.
列印本署線上系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請使用A4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四) 申請案已完成申請程序者,不得再臨時提出申請增加隨同人員。
六、 個人旅遊每日申請數額,依內政部公告辦理。
七、 相關事項:

(一) 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時繳納

(二) 審核許可期間:審核許可期間為二個工作天(四十八小時,不含國定及例假日)。

(三) 證件效期: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活動,經許可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效期,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惟申請人應於入出境許可證上「預訂入境日期」欄位所登載之期間內入境,若臨時變更入境日期者,應重新列印入出境許可證。


2. 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證、護照,限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四) 入境停留日數:


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五)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 相關證明文件。


4. 證件費新臺幣三百元。

(六) 申請人實際入境日期者與申請時之預訂入境日期及保險投保日期不一致者,應檢附與實際入境日期相符之簡易行程表、保險單,於入境前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至本署線上系統或指定之各服務站完成通報,不用重新下載印列入出境許可證。

(七) 申請人入境後,在入出境許可證有效停留期間內欲延長出境期間者,應檢附所延長期間內之簡易行程表、保險單及效期內之回程機票,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向本署各指定服務站通報。
八、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者,應依本須知第五點第三款各目規定之發證方式辦理,重新取得證件並交由申請人持憑入境,不得於申請人已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九、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並列印證件,或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旅行業全聯會或當事人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
十、 申請人經委託臺灣地區旅行社於本署線上系統代為申請並完成繳費後,若經本署發現其同時已提出其他申請案時,本署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不予許可其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申請案。
十一 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一) 本署線上系統相關使用操作相關資訊,請洽本署移民資訊組諮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3818。

(二) 申請作業相關資訊,請洽本署高雄市第一服務站,聯絡電話:07-2821400、高雄市第二服務站,聯絡電話:07-6212143、嘉義市服務站,聯絡電話:05-2166100、嘉義縣服務站,聯絡電話:05-3623763等四處服務站辦理及諮詢。

(三) 個人旅遊法令及業務相關資訊,請洽本署業務單位諮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35。
十二 本須知第二點所公告指定之區域係指北京、上海、廈門、天津、重慶、南京、廣州、杭州、成都、濟南、西安、福州及深圳等13個城市。
感謝 1
gaoxiaoqian
舊 2013-05-11, 01:01
引用:
作者: yahooking (原文章)
你應該是自由行吧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申請須知

一、 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申請程序及發證作業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居住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一) 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申請。

(二) 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三、
申請方式:以電腦登錄方式至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作業平臺進行申請。
四、 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於本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及簽注事由為「G」(個人旅遊)之通行證簽注頁。未成年之申請人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者,請檢附常住人口登記卡。

(三)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但所附通行證核發日期未超過二年者,免另備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四)
資格證明文件:


1. 以第二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以下財力證明文件之一。但最近三年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且無違規情形者,免附:



(1)
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之存款證明或最近一個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2)
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瞄電子檔。



(3)
最近三個月開立之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如:公司開立並加蓋公司章戳之薪資證明)。




(4)
其隨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2.
以第二點第二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目前就讀學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其未滿二十歲者應加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

(五)
簡要行程表:請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及行程內容。

(六)
緊急聯絡人:請依下列規定於本署線上系統詳細登錄緊急聯絡人資料:


1.
緊急聯絡人以已成年親屬擔任為原則,申請時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如同戶者檢附全戶戶口簿,未同戶或無法據以判別關係者得檢附出生證明、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關係證明)。


2.
緊急聯絡人與申請人之關係為直系血親親屬、兄弟姐妹、配偶者,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影本及戶口簿,無需其他證明文件。


3.
若申請人無親屬可擔任緊急聯絡人者,應請大陸地區組團社負責人或主管擔任緊急聯絡人,申請時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及大陸地區組團社所開立之最近一個月內在職證明(須蓋有組團社公司章戳)。

(七)
大陸地區隨同親屬:申請人有直系血親及配偶隨同者,應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隨同親屬個人資料。隨同親屬則免登錄本項資料。

(八)
已投保旅遊相關保險之保單或證明文件:


1.
保險內容應包含醫療及善後費用,其總保險額度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萬元(相當人民幣五十萬元)。


2.
保單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個人姓名、投保項目及保險額度。


3.
保單內容若未逐一載明申請人姓名者,應加附蓋有保險公司章戳或旅行社章戳之申請人名冊。

(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外國或第三地區民用航空器服務之機組員或大陸地 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性商務(公務)包機服務之機組員,因飛航任務已持有入出境許可證者,得另申請觀光事由來臺,並檢附切結書具結「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原飛航任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暫停使用」等文字;已持有觀光事由且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因工作需要須以飛航任務事由申請來臺者,應檢附切結書具結『不以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從事飛航任務,亦不持憑飛航任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觀光』等文字,始得不繳銷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依來臺事由,據以持憑入出境許可證入出境。

(十)
其他證明文件。
五、 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一) 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個人旅遊業務,及已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或至本署指定之各服務站臨櫃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申請。

(二)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向大陸地區組團社提出申請,由大陸地區組團社使用本署線上系統(離線版)登錄申請人資料,並將本須知第四點第一款各目規定之應備文件正本掃瞄為電子檔,傳送臺灣地區旅行社辦理。


2.
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於核對大陸地區組團社傳送之資料無誤後,即可至本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資料需為正體字),經本署審核許可並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完成繳費後,依序取得當日或次日以後之配額,於核配當日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檔)。


3.
未檢附通行證「G」簽注或財力證明者,本署將不予受理該申請案。其餘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應自本署通知補正之日起算48小時內補齊,始儘速核發入臺證件;超過48小時未補件者,將予以退件。

(三) 發證方式:


1. 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自行列印,寄送大陸地區組團社轉發申請人持憑入境。


2.
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傳送大陸地區組團社,由大陸地區組團社列印入出境許可證,轉發申請人持憑入境。


3.
為維護入出境許可證之列印品質,臺灣地區旅行社、旅行業全聯會及大陸地區組團社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及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4.
列印本署線上系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請使用A4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四) 申請案已完成申請程序者,不得再臨時提出申請增加隨同人員。
六、 個人旅遊每日申請數額,依內政部公告辦理。
七、 相關事項:

(一) 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時繳納

(二) 審核許可期間:審核許可期間為二個工作天(四十八小時,不含國定及例假日)。

(三) 證件效期: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活動,經許可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效期,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惟申請人應於入出境許可證上「預訂入境日期」欄位所登載之期間內入境,若臨時變更入境日期者,應重新列印入出境許可證。


2. 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證、護照,限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四) 入境停留日數:


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五)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 相關證明文件。


4. 證件費新臺幣三百元。

(六) 申請人實際入境日期者與申請時之預訂入境日期及保險投保日期不一致者,應檢附與實際入境日期相符之簡易行程表、保險單,於入境前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至本署線上系統或指定之各服務站完成通報,不用重新下載印列入出境許可證。

(七) 申請人入境後,在入出境許可證有效停留期間內欲延長出境期間者,應檢附所延長期間內之簡易行程表、保險單及效期內之回程機票,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向本署各指定服務站通報。
八、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者,應依本須知第五點第三款各目規定之發證方式辦理,重新取得證件並交由申請人持憑入境,不得於申請人已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九、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並列印證件,或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旅行業全聯會或當事人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
十、 申請人經委託臺灣地區旅行社於本署線上系統代為申請並完成繳費後,若經本署發現其同時已提出其他申請案時,本署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不予許可其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申請案。
十一 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一) 本署線上系統相關使用操作相關資訊,請洽本署移民資訊組諮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3818。

(二) 申請作業相關資訊,請洽本署高雄市第一服務站,聯絡電話:07-2821400、高雄市第二服務站,聯絡電話:07-6212143、嘉義市服務站,聯絡電話:05-2166100、嘉義縣服務站,聯絡電話:05-3623763等四處服務站辦理及諮詢。

(三) 個人旅遊法令及業務相關資訊,請洽本署業務單位諮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35。
十二 本須知第二點所公告指定之區域係指北京、上海、廈門、天津、重慶、南京、廣州、杭州、成都、濟南、西安、福州及深圳等13個城市。
所以,我还是有希望17日之前申请到的吧?!
gaoxiaoqian
舊 2013-05-11, 01:03
引用:
作者: 台北阿丹 (原文章)
開放中國大陸旅客來臺觀光後,大陸居民係由旅行社代辦入臺證,一般為在臺灣邊檢窗口領證,並配合大陸簽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一併查驗。凡以組團名義赴臺灣旅遊(臺灣移民署歸類為第一類觀光)者,亦可透過代辦旅行社網路申請來臺許可,經移民署核准,即可自行列印紙本入臺證(須彩色列印,黑白影印無效)並配合有效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來臺觀光,該入出境許可證樣式為A4大小,與流通之入出境許可證有別,惟仍統稱為入臺證。
所以,我是要找一家台湾旅行社喽?
gaoxiaoqian
舊 2013-05-11, 01:09
阿丹大侠,是可以的吧,只要找台湾的旅行社就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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