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SOGO條款」?談新《公司法》第9條的爭議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新修正的公司法第9條被外界稱為SOGO條款,施行後可能再次掀起SOGO百貨公司經營權風波。為什麼公司法第9條會叫做SOGO條款呢?遠東、太平洋、SOGO百貨之間到底有什麼錯綜複雜的關係呢?
文、圖:法操司想傳媒
大家知道在台灣已經經營超過30年、每逢周年慶總是讓大家殺紅了眼、去年更名為遠東SOGO的百貨公司,登記的公司名稱其實是「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嗎?
新修正的《公司法》第9條被外界稱為SOGO條款,施行後可能再次掀起SOGO百貨公司經營權風波。為什麼《公司法》第9條會叫做SOGO條款呢?遠東、太平洋、SOGO百貨之間到底有什麼錯綜複雜的關係呢?就讓法操帶大家來看SOGO案的法律眉角吧!
從關係圖中可以看出,太流公司原本由太平洋集團掌控,並藉由太流公司持有超過70%的SOGO百貨股份,間接實質掌控SOGO百貨,但在民國(下同)91年太流公司增資40億後,太平洋集團的持有的股份數佔整體股份比率大幅下降,並在股權被嚴重稀釋的情況下,失去太流公司和SOGO百貨的控制權,由買下增資股份的遠東集團取而代之。
一人會議有沒有效力?會議記錄登載不實?
91年9月21日太流公司舉行的增資臨時股東會和董事會,應該由李恆隆、代表SOGO百貨的賴永吉、會議紀錄郭明宗等三人出席參加,但當天賴永吉是以指派書委託李恆隆代為行使職權,並沒有到場,所以兩場會議都是李恆隆「一人會議」,並由郭明宗擔任會議紀錄。
失去主導權的太平洋集團,對9月21日的兩場會議,先後提出一人會議不合法、背信、增資決議無效等等一連串的訴訟,企圖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
其中關於郭明宗在會議記錄中記載「出席股東兩人」是否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增資登記是否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認為股東會和董事會並未合法召開,郭明宗行使及製作會議紀錄的行為有罪,且郭明宗部分因不得再上訴而定讞。矛盾的是,李恆隆、賴永吉不服提出上訴,最後法院認定兩場會議確實有召開,判決李恆隆、賴永吉無罪定讞。
法條只說偽造、變造文書,有漏洞?
郭明宗業務登載不實以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確定後,高檢署依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函知經濟部判決結果,經濟部因而撤銷91年核准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函及後續相關登記,也就是將太流公司回復到增資前的1000萬資本額、遠東集團沒有持股的狀態。
遠東集團認為《公司法》第9條第4項雖然規定由檢察機關通知裁判結果,但該通知並沒有拘束力,是否要撤銷或廢止登記應由經濟部自行審酌,且太流公司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要件。遠東集團向經濟部提出訴願未果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司法》第9條第4項條規定,專指狹義的《刑法》第210條至第212條偽造及變造文書,而不包括廣義的《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登載不實」及第217條至第219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此外,經濟部有撤銷登記與否之裁量權,並不是一經檢察機關通知就有撤銷或廢止登記的義務,因此判定經濟部敗訴,遠東集團得以保有太流公司股份和SOGO百貨的控制權。
因為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規範不夠明確,讓SOGO案件因為相關的操作性法律爭議,前後進行了多年訴訟,本次修法將條文內容明確化,讓以後的相關案件能夠更聚焦在實體法律要件上,並可節省訴訟時間成本,但之後究竟在適用上是否會產生新的爭議,亦值得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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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