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退休金計劃下公務員退休金計算方法簡介
A. 釋 義 1. 本簡介部分詞彙的有關定義如下: “設定職位”指憑藉一項由行政長官作出並刊登於憲報的命令,宣布為設定職位的職位。(該職位前稱可享退休金職位。) “非設定職位”指並非設定職位的公職服務職位。(該職位前稱非可享退休金職位。) “甲類人員”指受聘擔任設定職位而在退休或辭職時已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的人員; “乙類人員”指 - 在退休或辭職時擔任非設定職位的人員;或 - 在退休或辭職時擔任設定職位但並未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的人員; (由於甲類人員與乙類人員在1987年4月1 日前的服務期,各有不同的退休金賺取率,所以有必要就這兩類公務員作出識別。) “在職人員”指已按照《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8條第(1)款作出選擇且其選擇並未根據該條第(2)款遭否的人員。 “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指在按服務期長短決定公務員是否有資格領取退休金利益時可予計及的服務期。該段服務期由有關人員就所任公職開始領取薪金當日起,至他離職當日為止,但該員在該段服務期內,須屬文職身分擔任公職,且服務期必須沒有中斷。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指在計算退休金利益時可計及的服務期。只有按可賺取退休金利益條款受聘的服務期,才可視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下列情況不能視作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i) 按附有酬金的合約條款受聘服務期。如果有關人員已將獲發酬金(如有的話)連同利息一併退還,則屬例外; (ii) 以合約(該合約並無規定須付予酬金)方式按月受聘的服務期。如果有關人員在服務期沒有中斷的情況下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則屬例外; (iii) 擔任按不能賺取退休金利益條款受聘的職位時的服務期;及 (iv) 無薪缺勤期間。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i) 如屬可領100%退休金的公務員,指其實職薪金、外地僱員津貼、個人津貼及特別津貼(如有的話)的100%; (ii) 如屬可領90%退休金的公務員,指其實職薪金及特別津貼(如有的話)的90%、外地僱員津貼的50%及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100%; (iii) 如屬在參加新退休金計劃時由可領90%退休金轉為可領100%退休金的公務員: - 在轉為可領100%退休金的關鍵日期前的服務期的實職薪金及特別津貼(如有的話)的90%、外地僱員津貼的50%,以及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100%。 - 在關鍵日期當日或之後的服務期的實職薪金、外地僱員津貼、個人津貼及特別津貼(如有的話)的100%。 2. 上述詞彙如在本簡介以外的情況下使用,有關的定義不一定適用。 B. 發放每年退休金 3. 在下列核准情況下離職的公務員,可獲發給每年退休金: (a) 該員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並在年屆正常退休年齡時退休; (b) 該員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並在達到下述年歲時自願提早退休; (i) 如屬在1987年7月1日前受聘的在職人員,在年屆55歲之時或之後退休; (ii) 如屬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在年屆50歲之時或之後提早退休; (iii) 如屬紀律部隊主任職系人員,在年屆55歲之時或之後提早退休; (c) 該員具有不少於兩年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並因屬超額人員(即由於職位取消或部門重組以提高效率)而退休; (d) 該員具有不少於五年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並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遭令退休; (e) 該員為了公眾利益而退休,不論他在退休時具有多少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 (f) 該員因紀律理由而遭迫令退休,不論他在退休時具有多少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 (g) 該員按照任何補償計劃退休,不論他在退休時具有多少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 (h) 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並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下辭職;及 (i) 在取得可享最高退休金資格時退休。 4. 在上文(e)、(f)及(h)項情況下發放的退休金,屬於延付退休金,並在有關人員達致下列年歲時才予支付: (a) 凡在1987年7月1日前受聘的人員,在年屆55歲時; (b) 凡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的紀律部隊人員,在年屆訂明的退休年齡時; (c) 凡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的非紀律部隊人員,在年屆60歲時。 C. 發放短期服務酬金 5. 公務員如未具有上述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而退休,不得領取退休金,但可獲發一筆過的短期服務酬金。 D. 每年退休金的計算方法 6. 每年退休金的計算方法,是把公務員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月數,乘以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再乘以一個退休金因子,即- 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以月為單位,不足一整月的剩餘日子,作為一整月有30天的分數計算) × 退休金因子 7. 倘甲類公務員在1987年4月1日以前曾擔任非設定職位,而其後隨即擔任設定職位並且確任設定職位,則其在擔任非設定職位時服務期的675/800,會算作甲類公務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服務期。 8. 用以計算退休金利益的因子如下 ─ (a) 甲類公務員 ─1/675; (b) 乙類公務員 ─ 1987年4月1日以前的服務期 ─1/800;及 1987年4月1日或該日以後的服務期 ─1/675。 9. 可領取的每年退休金,最多為該員享有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2/3。 10. 公務員可選擇將其每年退休金折算為相等於其十足退休金的50%、55%、60%、65%、70%、75%、80%、85%、90%或95%的經扣減退休金,並一次過領取一筆折算的退休金酬金,數額相等於每年扣減的退休金額的14倍。公務員希望領取折算的退休酬金及經扣減的退休金,必須在其退休的正式生效日期前作出選擇。 *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條D至I款所舉例子中的公務員,其全部政府服務期均作為可領取100%退休金論。 例子 I. 一名甲類公務員於完成300個月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後退休,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每月27,000元 ─ 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324,000元(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300(月數)×(退休金因子) =每年144,00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50%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144,000元×50%×14 =1,008,000元 加 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144,000元×(1-50%) =每年72,000元 II. 一名甲類公務員,在1987年4月1日以前曾擔任非設定職位滿200個月,其後隨即擔任設定職位滿100個月,然後退休,並且取得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每月27,000元 ─ 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324,000元(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200×+100)(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退休金因子) =每年129,00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50%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129,000元×50%×14 =903,000元 加 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129,000元×(1-50%) =每年64,500元 III. 一名乙類公務員於服務滿300個月(其中100個月是1987年4月1日以前的服務期)後退休,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每月10,200元 ─ 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122,400元(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100(月數)×(退休金因子)+200(月數)×(退休金因子)] =每年51,567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50%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51,567元×50%×14 =360,969元 加 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51,567元×(1-50%) =每年25,784元 IV. 一名乙類公務員於服務滿500個月(其中200個月是1987年4月1日以前的服務期)後退休,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每月10,200元 ─ 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122,400元(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200(月數)×(退休金因子)+300(月數)×(退休金因子)] =每年85,000元 由於每年85,000元的退休金超過最高每年可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2/3,所以可領取的未經扣減退休金的最高額為每年81,60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50%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81,600元×50%×14 =571,200元 加 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81,600元×(1-50%) =每年40,800元 E. 短期服務酬金的計算方法 11. 具有少於規定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年資的公務員,退休時獲發短期服務酬金的數額,是在假設沒有訂立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年資規定的情況下其所應得的每年退休金的7倍。 例子 I. 一名甲類公務員於完成60個月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後退休,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每月27,000元 ─ 短期服務酬金 =324,000元(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60(月數)×(退休金因子)×7 =201,600元 II. 一名乙類公務員於服務滿60個月(其中20個月是1987年4月1日以前的服務期)後退休,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每月10,200元 ─ 短期服務酬金 =122,400元(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20(月數)×(退休金因子)+40(月數)×(退休金因子)]×7 =72,193元 F. 辭職所得的延付退休金 (i) 可領延付退休金的資格 12. 根據新退休金計劃,具有不少於十年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年資的公務員倘若辭職,若得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便有資格領取延付的退休金。 (ii) 支取延付退休金的時間 13. 在正常情況下,公務員可於下述時候支取延付的退休金 ─ (a) 凡在1987年7月1日前受聘的人員,在年屆55歲時; (b) 凡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的紀律部隊人員,在年屆訂明的退休年齡時;及 (c) 凡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的非紀律部隊人員,在年屆60歲時。 (iii) 延付退休金的計算方法 14. 計算延付退休金款額的公式,與計算公務員退休時可領取的每年退休金款額的公式相同。公務員辭職前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會用以計算延付退休金的款額。公務員如打算領取經折算的退休酬金,必須在可領取延付退休金的日期前作出選擇。每年退休金(包括任何經折算的退休酬金),亦可因退休金增加而獲得增長。 G. 紀律部隊人員基於運作上需要而退休 15. 紀律部隊人員如基於運作上需要而須在55歲至60歲之間的訂明年齡退休,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須當作按下列比率增加: 在退休當日的年齡 [每服務滿一整年時當作增加的服務期(以月為單位)] 55歲而不足56歲 : 1.25 56歲而不足57歲 : 1.00 57歲而不足58歲 : 0.75 58歲而不足59歲 : 0.50 59歲而不足60歲 : 0.25 但可供計算退休金的總服務期,在與當作增加的服務期相加後,不得超逾 - (a) 達到最高退休金額所需要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或 (b) 假設該員服務至年屆60歲時他本應取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兩者取其較短者。 例子 一名紀律部隊人員於服務滿30年後,因運作上需要而在55歲退休,並得到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每月27,000元 ─ 獲得增加的年資 =(30×1.25)個月 =37.5個月 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324,000元(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360+37.5)(月數)×(退休金因子) =每年190,80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50%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190,800元×50%×14 =1,335,600元 加 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190,800元×(1-50%) =每年95,400元 H. 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遭令退休 16. 公務員倘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遭令退休,而其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年資 ─ (a) 不少於5年,亦不超過22.5年;或 (b) 超過22.5年,但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年資少於22.5年, 則用以計算該員退休利益的服務年資為 (a) 該員實際可供計算退休金年資的兩倍,但最多為22.5年;或 (b) 假設該員一直服務至60歲時所應有的可供計算退休金年資; 兩者取其較少者。 例子 I. 一名甲類公務員於服務滿10年(120個月)後,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遭令在40歲退休,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每月27,000元 -- 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324,000元(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120×2(獲增加的年資月數)×(退休金因子) =每年115,20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50%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115,200元×50%×14 =806,400元 加 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115,200元×(1-50%) =每年57,600元 II. 一名乙類公務員於服務滿10年(120個月)(其中5年是1987年4月1日前的服務期)後,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遭令在45歲退休,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每月10,200元。 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122,400元×﹝[60 (1987年4月1日前的年資月數)×]+[60 (1987年4月1日後的年資月數)×]+[120(獲增加的年資月數)×]﹞ =每年41,82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50%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41,820元×50%×14 =292,740元 加 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41,820元×(1-50%) =每年20,910元 I. 因屬超額人員而退休 17. 具有不少於兩年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年資的公務員,如因職位取消或部門為提高效率而改組,以致需要退休,可獲發每年退休金。此外,亦可支取一筆額外退休金,數額按下述比率計算 ─ (a) 甲類公務員 ─ 數額為每足3年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服務期乘以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的10/675; (b) 乙類公務員 ─ (i) 就1987年4月1日以前的服務而言,數額為每足3年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服務期乘以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的1/80; (ii) 就1987年4月1日以前不足3年的可供計算退休金服務期而言,倘加上該日以後的可供計算退休金服務期足夠合成3年,則數額為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的10/675;及 (iii) 就1987年4月1日以後的服務期而言(已計入上文第(ii)節所述的服務期除外),數額為每足3年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服務期乘以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的10/675。 但是 ─ (i) 額外退休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有關公務員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的100/675;及 (ii) 額外退休金及服務所得退休金合計的數目,不得超過假設該員繼續在其現行職級工作及獲得全部應有的增薪點,至退休日期可得的退休金數額。 例子 I. 一名甲類公務員於服務滿18年後,因屬超額人員而在40歲退休,假設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其所屬職級薪級的頂薪點,即每月27,000元 -- 額外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324,000元×× =每年28,800元 按照通常的辦法計算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324,000元×216× =每年103,680元 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總額 =每年28,800+103,680元 =每年132,48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50%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132,480元×50%×14 =927,360元 加 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132,480元×(1-50%) =每年66,240元 II. 一名乙類公務員於服務滿15年(其中6年是1987年4月1日以前的服務期)後,因屬超額人員而在52歲退休,假設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其所屬職級薪級的頂薪點,即每月10,200元 ─ 額外未經扣減的退休金 =122,400元×(×+×) =每年8,500元 按照通常的辦法計算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122,400元×(72×+108×) =每年30,600元 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總額 =每年8,500+30,600元 =每年39,10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50%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39,100元×50%×14 =273,700元 加 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39,100元×(1-50%) =每年19,550元 J. 由可領90%退休金轉為可領100%退休金 (i) 選擇轉為可領100%退休金 18. 先前曾選擇以90%實職薪金和特別津貼及50%外籍僱員津貼作為計算根據《退休金條例》所獲發放的退休金或年積金,以及選擇保留較高例假賺取率的在職人員(見1967年1月5日銓通告第2/67號),在規定選擇期內選擇加入新退休金計劃的同時,亦可選擇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和規例(第99章),以100%實職薪金、特別津貼及外籍僱員津貼,由一關鍵日期起,作為其服務的可供計算退休金薪酬,而其例假賺取率則相應扣減。 (ii) 轉為可領100%退休金的生效日期 19. 獲准加入新退休金計劃及轉為可領100%退休金的人員,會由關鍵日期起成為可領100%退休金人員。關鍵日期是考慮到有關人員截至1987年4月1日為止的積存例假總額而訂定的,原因是有關人員在1987年4月1日前所賺取的假期,只可賺取90%退休金。有關人員將被視為由1987年4月1日起開始放取積存的例假,而轉為可領100%退休金的關鍵日期,就是該員的積存例假在1987年4月1日後理論上用罄的日期。(就計算關鍵日期而言,有關人員的積存假期將下調至整數。舉例來說,如該員在截至1987年4月1日為止有30.5天例假,他轉為可領100%退休金的關鍵日期將會是1987年5月1日。) 示例 如某員在1987年4月1日為止的積存例假達30天,他轉為可領100%退休金的關鍵日期將會是1987年5月1日。有關情況如下: 首次受聘日期 轉為可領100%退休金 的關鍵日期 退休日期 1987年4月1日 1987年5月1日 (該員在理論上放取30天例假,但期間仍然照常工作) 可領90%退休金 可領100% 的服務期 退休金的服務期 (包括結轉的30天 積存假期) (iii) 退休金利益的計算方法 20. 有關人員轉為可領100%退休金後,其退休金將按下列方式計 算 ─ (a) 以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的90%,計算關鍵日期以前服務期的退休金利益; (b) 以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的100%,計算關鍵日期及以後服務期的退休金利益;及 (c) 可領取的每年退休金,最多為公務員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總額的2/3。個別人員可享最高退休金資格的服務年資並不相同。 例子 選擇由可領90%退休金轉為可領100%退休金的甲類公務員,在完成400個月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後退休(其中300個月是在可領100%退休金的關鍵日期之前),而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每月27,000元,計算退休金的方法如下: 未經扣減的 每年退休金 = (324,000元×90%×)+(324,000元×100%×) = 每年177,60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50%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 177,600元×50%×14 = 1,243,200元 加 經扣減的 每年退休金 = 177,600元×(1-50%) = 每年88,800元 K. 因公受傷而獲得的額外退休金 21. 公務員如在下述情況下受傷以致永久傷殘 ─ (a) 在實際執行職務時; (b) 並非因其本人蓄意犯嚴重過失;及 (c) 因其職務性質而引致的特殊情況, 並因該次受傷而影響退休時或退休後維持生活的能力,則可在退休時獲發額外退休金,但該員必須未就該次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病(補償)條例》或《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獲得賠償。 22. 每年額外退休金的計算方法,是將公務員受傷當日的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乘以下列比率: (a) 如公務員在1993年2月1日前受傷,按醫事委員會釐定的損害程度而乘以下列的比率: 輕微傷殘 - 50/675 傷殘 - 100/675 嚴重傷殘 - 150/675 完全喪失能力 - 200/675 如受傷並非該員退休的因由或唯一因由,則該員可獲得的額外退休金可能須予扣減;或 (b) 如公務員在1993年2月1日或之後受傷,按不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程度而訂出的實際比率。該員可獲得的額外退休金通常毋須扣減。 資料引自 : https://www.csb.gov.hk/tc_chi/admin/retirement/185.html 《新退休金計劃下公務員退休金計算方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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