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退休金計劃】公務員退休金計算方法簡介 (A Guide to the Calculation of Pensions under the Old Pension Scheme) ......!7/10/2015
公務員事務局 - 舊退休金計劃下公務員退休金計算方法簡介 (連結)
A. 釋義 1. 本簡介部分詞彙的有關定義如下: (a) “設定職位”指憑藉一項由行政長官作出並刊登於憲報的命令,宣布為設定職位的職位。(該職位前稱可享退休金職位。) (b) “非設定職位”指並非設定職位的公職服務職位。(該職位前稱非可享退休金職位。) (c) “甲類人員”指受聘擔任設定職位而在退休或辭職時已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的人員; “乙類人員”指 - 在退休或辭職時擔任非設定職位的人員;或 - 在退休或辭職時擔任設定職位但並未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的人員; (d) “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指在按服務期長短決定公務員是否有資格領取退休金條例及規例(第89章)所規定的退休金、退休酬金或其他津貼時,可予計及的服務期。該段服務期由有關人員就所任公職開始領取薪金當日,至他離職當日為止,但該員在該段服務期內,須屬文職身分擔任公職,且服務期必須沒有中斷。
(e)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指在計算甲類人員的退休金時可計及的服務期。只有擔任設定職位時的服務期,才可視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下列情況不能視作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i) 按附有酬金的合約條款受聘的服務期。如果有關人員已將獲發的酬金(如有的話)連同利息一併退還,則屬例外; (ii) 以合約(該合約並無規定須付予酬金)方式按月受聘的服務期或在試用期內的服務期。如果有關人員在服務期沒有中斷的情況下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則屬例外;及 (iii) 無薪缺勤期間。 (f) “可計算的服務期”指在計算乙類人員的退休福利時可計及的服務期。 (g)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i) 如屬可領100%退休金的公務員、指其實職薪金、外地僱員津貼、個人津貼及特別津貼(如有的話)的100%; (ii) 如屬可領90%退休金的公務員,指其實職薪金及特別津貼(如有的話)的90%、外地僱員津貼的50%及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100%; (h) “薪金”(只適用於乙類人員的情況)指 - 報酬,但不包括生活津貼或其他津貼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按鐘點工作所得的額外工資; 2. 上述詞彙如在本簡介以外的情況下使用,有關的定義不一定適用。 B. 發放每年退休金予甲類人員 3. 在下列核准情況下離職的甲類人員,可獲發給每年退休金: (a) 該員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並在年屆55歲正常退休年齡時退休; (b) 該員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並在獲行政長官批准的情況下在年屆45歲之時或之後自願提早退休; (c) 該員因屬超額人員(即由於職位取消或部門重組以提高效率)而退休,不論他在退休時具有多少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 (d) 該員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並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遭令退休; (e) 該員為了公眾利益而退休,不論他在退休時具有多少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 (f) 該員因紀律理由而遭迫令退休、不論他在退休時具有多少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及 (g) 該員按照任何補償計劃退休,不論他在退休時具有多少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 4. 在上文第(e)及(f)項所述情況下發給的退休金,須待有關人員年屆55歲時才支付。 C. 發放年積金予乙類人員 5. 在下列核准情況下離職的乙類人員,可獲發給年積金: (a) 該員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並在年屆55歲正常退休年齡時退休; (b) 該員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並在獲行政長官批准的情況下在年屆45歲之時或之後自願提早退休; (c) 該員因屬超額人員(即由於職位取消或部門重組以提高效率)而退休,不論他在退休時具有多少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 (d) 該員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並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遭令退休; (e) 該員為了公眾利益而退休,不論他在退休時具有多少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及 (f) 該員因紀律理由而遭迫令退休,不論他在退休時具有多少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 6. 在上文第(e)及(f)項情況下發給的年積金,須待有關人員年屆55歲時才支付。 D. 發放短期服務酬金 7. 公務員如未具有上述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而退休,不得領取退休金,但可獲發一筆過的短期服務酬金。 E. 每年退休金及年積金的計算方法 8. 甲類人員的每年退休金或乙類人員的年積金計算方法如下: 甲類人員: 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X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以月為單位,不足一整月的剩餘日子,作為一整月有30天的分數計算) X因子 乙類人員: 最高年薪 X 任職政府的服務期(以月為單位,不足一整月的剩餘日子,作為一整月有30天的分數計算) X因子 9. 某甲類人員如曾擔任非設定職位,其後隨即擔任設定職位並獲實聘擔任該職位,則他在擔任非設定職位時的服務期的3/4,會算作該員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10. 用以計算退休福利的因子如下: (a) 甲類人員-1/600; (b) 乙類人員- 任職政府的首25年服務期-1/800;及 任職政府25年後的服務期-1/600。 11. 甲類人員可領取的每年退休金最多為該員享有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2/3,而乙類人員可領取的年積金,最多為該員享有最高年薪的2/3。 12. 公務員可選擇將其每年退休金或年積金折算為相等於其十足退休金或十足年積金的75%、80%、85%、90%或95%的經扣減退休金或經扣減年積金,並一次過領取一筆折算的退休酬金或折算的年積酬金,數額相等於每年扣減的退休金額或年積金額14倍。公務員希望領取折算的退休酬金或折算的年積酬金,及經扣減的退休金或經扣減的年積金,必須在其退休的正式生效日期前作出選擇。 *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條E至K款所舉例子中的公務員,其全部政府服務期均作為可領取100%退休金論。 例子 I. 一名甲類公務員於完成300個月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後退休,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每月27,000元 ─ 未經扣減的 每年退休金 = 324,000元(最高每年可供計算 退休金的薪酬) × 300(月數) × (因子) = 每年162,00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25%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 162,000元×25% × 14 = 567,000元 加 經扣減的 每年退休金 = = 162,000元 × (1-25%) 每年121,500元 II. 一名甲類公務員,曾擔任非設定職位滿200個月,其後隨即擔任設定職位滿100個月,然後退休,並且取得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每月27,000元 ─ 未經扣減的 每年退休金 = 324,000元(最高每年可供計算 退休金的薪酬) × (200 × + 100)(月數) × (因子) = 每年135,00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25%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 135,000元×25% ×14 = 472,500元 加 經扣減的 每年退休金 = = 135,000元 × (1-25%) 每年101,250元 III. 一名乙類公務員於服務滿350個月後退休,其最高薪酬為每月10,200元 ─ 未經扣減的 年積金 = 122,400元(最高年薪) × [300(月數) × (因子) + 50(月數) × (因子)] = 每年56,100元 該員可將上述年積金的25%折算為以下的一筆年積酬金 ─ 折算的年積酬金 = 56,100元 ×25% ×14 = 196,350元 加 經扣減的 年積金 = = 56,100元 ×(1-25%) 每年42,075元 IV. 一名乙類公務員於服務滿500個月後退休,其最高薪酬為每月10,200元 ─ 未經扣減 的年積金 = 122,400元(最高年薪) × [300(月數) × (因子) + 200(月數) × (因子)] = 每年86,700元 由於每年86,700元的年積金超過最高年薪的2/3,所以可領取的未經扣減年積金的最高額為每年81,600元 該員可將上述年積金的25%折算為以下的一筆年積酬金 ─ 折算的年積酬金 = 81,600元× 25% ×14 = 285,600元 加 經扣減的 年積金 = = 81,600元 × (1-25%) 每年61,200元 F. 短期服務酬金的計算方法 13. 具有少於規定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年資的公務員,退休時獲發短期服務酬金的數額,是在假設沒在訂立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年資規定的情況下其所應得的每年退休金或年積金的7倍。 例子 I. 一名甲類公務員於完成60個月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後退休,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每月27,000元 ─ 短期服務酬金 = 324,000元(最高每年可供計算 退休金的薪酬) × 60(月數) × (因子) × 7 = 226,800元 II. 一名乙類公務員於服務滿60個月後退休,其最高薪酬為每月10,200元 ─ 短期服務酬金 = 122,400元(最高年薪) × 60(月數) × (因子) × 7 = 64,260元 G. 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遭令退休 14. 公務員倘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遭令退休,而其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年資 ─ (a) 不少於5年,亦不超過20年;或 (b) 超過20年,但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年資(如該員屬甲類公務員)或可計算的服務年資(如該員屬乙類公務員)少於20年, 則用以計算該員退休利益的服務年資為 (a) 該員實際可供計算退休金年資或可計算的服務年資的兩倍,最多為20年;或 (b) 假設該員一直服務至55歲時所應有的可供計算退休金年資或可計算的服務年資; 兩者取其較少者。 例子 I. 一名甲類公務員於服務滿10年(120個月)後,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遭令在40歲退休,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每月27,000元 -- 未經扣減的 每年退休金 = 324,000元 (最高每年可供計算 退休金的薪酬) ×120×2(獲增加的年資月數) × (因子) = 每年129,60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25%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 129,600元 × 25% × 14 = 453,600元 加 經扣減的 每年退休金 = = 129,600元 × (1-25%) 每年97,200元 II. 一名乙類公務員於服務滿10年(120個月)後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遭令在45歲退休,其最高薪酬為每月10,200元 -- 未經扣減的 年積金 = 122,400元 (最高年薪) ×120 ×2 (獲增加的年資月數) × (因子) = 每年36,720元 該員可將上述年積金的25%折算為以下的一筆年積酬金 ─ 折算的年積酬金 = 36,720元 × 25% ×14 = 128,520元 加 經扣減的 年積金 = = 36,720元 × (1-25%) 每年27,540元 H. 因屬超額人員而退休 15. 不論具多少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年資的公務員,如因職位取消或部門為提高效率而改組,以致需要退休,可獲發每年退休金或年積金。此外,亦可支取一筆額外退休金或額外年積金,數額按下述比率計算 ─ (a) 甲類公務員 ─ 數額為每足3年計的可供計算退休金服務期乘以其最高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1/60; 但是 ─ (i) 額外的款額不得超過10/60;及 (ii) 額外退休金及該公務員退休金餘額合計的數目,不得超過假設該員繼續在其現行職級工作及獲得全部應有的增薪點,至退休日期可得的退休金數額。 (b) 乙類公務員 ─ (i) 如任職政府不超過24年,數額為每足3年計的服務期乘以其年薪的1/80; (ii) 超過24年的服務期,數額為每足3年計的服務期乘以其年薪的11/720;及 (iii) 超過27年的服務期,數額為每足3年計的服務期乘以其年薪的1/60。 但是 ─ (i) 任何額外年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有關公務員年薪的10/80;及 (ii) 任何額外的年積金及有關公務員年積金餘額合計的數目,不得超過假設該員繼續在其現行職級工作及獲得全部應有的增薪點,至退休日期可得的年積金數額。 例子 I. 一名甲類公務員於服務滿18年後,因屬超額人員而在40歲退休,假設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最高薪酬為其所屬職級薪級的頂薪點,即每月27,000元 ─ 未經扣減的每年 額外退休金 = 324,000元 × × = 每年32,400元 按照通常的辦法 計算未經扣減的 = 324,000元 × 216 × 每年退休金 = 每年116,640元 未經扣減的 每年退休金總額 = 每年32,400 + 116,640元 = 每年149,040元 該員可將上述退休金的25%折算為以下的一筆退休酬金 ─ 折算的退休酬金 = 149,040元× 25% × 14 = 521,640元 加 經扣減的 每年退休金 = 149,040元× (1-25%) = 每年111,780元 II. 一名乙類公務員於服務滿30年後因屬超額人員而在52歲退休,假設其最高的薪酬為其所屬職級薪級的頂薪點,即每月10,200元 ─ 任職政府每滿一段為期三年且無中斷服務的服務期 : (a) 不超過24年 = = 8 (b) 24年以後至27年 = = 1 (c) 27年以後 = = 1 未經扣減的 額外年積金 = 122,400元× (8× + 1 × + 1× ) = 每年16,150元 但因此數額超過122,400元的 (即15,300元),故未經扣減的額外年積金 = 15,300元 按照通常的辦法 計算未經扣減的 = 122,400元× (300× + 60× ) 年積金 = 每年58,140元 未經扣減的 年積金總額 = 每年15,300 + 58,140元 = 每年73,440元 但假如該公務員在55歲的正常退休年齡退休,他便會完成33年可計算的服務,而他未經扣減的年積金會為122,400元×(300 × + 96× 期) = 每年65,484元。由於額外的款額及該員的年積金餘額合計(每年73,440元)超過假設該員在正常退休年齡退休時應得的年積金(每年65,484元),故該員可領取的年積金總額只為每年65,484元。 該員可將上述年積金的25%折算為以下的一筆年積酬金 ─ 折算的年積酬金 = 65,484元× 25% ×14 = 229,194元 加 經扣減的 年積金 = 65,484元× (1-25%) = 每年49,113元 I. 因公受傷而獲得的額外退休金 16. 公務員如在下述情況下受傷以致永久傷殘 ─ (a) 在實際執行職務時; (b) 並非因其本人蓄意犯嚴重過失;及 (c) 因其職務性質而引致的特殊情況, 並因該次受傷而影響退休時或退休後維持生活的能力,則可在退休時獲發額外退休金,但該員必須並未就該次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病(補償)條例》或《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獲得賠償。 17. 每年額外退休金的計算方法,是將公務員受傷當日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如屬甲類公務員)或年薪(如屬乙類公務員),乘以下列比率 ─ (a) 倘公務員在1993年2月1日前受傷,按醫事委員會決定的不同傷殘程度而訂出的以下比率 ─ 輕微傷殘 ─ 50/600 傷殘 ─ 100/600 嚴重傷殘 ─ 150/600 完全喪失能力 ─ 200/600 如受傷並非該員退休的因由或唯一因由,則該員可獲得的額外退休金可能須予扣減;或 (b) 倘公務員在1993年2月1日或之後受傷,按不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程度而訂出的實際比率。該員可獲得的額外退休金通常毋須扣減。 J. 日薪人員 18. 日薪人員在完成一段不少於五年的無中斷服務期後,如在第5(a)、(b)、(c)及(d)段所指的其中一種情況下退休,可獲批予一筆過的酬金。酬金的計算方法為每完成一段為期12個月的服務期,可得該員在退休當日每日工資的15倍的款額(即每服務一年可得約兩星期的工資)。以下示例說明有關的計算方法: 示例: 60個月服務期 = 五年 酬金 = 15 x 5 x 每日工資 K. 部分為日薪人員與部分為月薪人員的服務期 19. 公務員如有部分服務期為日薪人員,有部分服務期為月薪人員,他在第5(a)、(b)、(c)及(d)段所指的其中一種情況下退休時,可獲批予下述酬金: (a) 就他作為日薪人員的服務期而批予的一筆過酬金,但他的服務期合計不得少於五年(註:該員可選擇把在轉任為月薪服務前的連續日薪服務期,作為擔任非設定職位的服務期,以便計算下文(b)項所指的退休福利,以代替領取該筆酬金);及 (b) 如他的月薪服務期不足十年,可獲批予一筆過的酬金;如不少於十年,則可獲批予年積金(年積金可扣減以換取一筆過的經折算的年積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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