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此段期間的病假是否計入年資內。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請問關於上述第三點: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問題一:若斷續的請病假在兩年內沒有超過一年,這兩年的年資是否要照常承認,計算特休時也要將這兩年的年資算進去嗎?
問題二:若連續的請病假一年,這一年的年資是否要照常承認,計算特休時也要將這一年的年資算進去嗎?
再麻煩您回覆我,謝謝您 ~
想請問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因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於 108年 2月 2 5ˊˊ109.02.15請病假
109.02.17 復職之後還 109年可以請病假嗎?今年度請的病假還有半薪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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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留職停薪期間不計算年資,斷斷續續請病假勞動契約並沒有中斷,否則病假期間,年資照常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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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普通傷病假,分住院和非住院
但不管住院還是非住院,都是一年30天內半薪
超過30天,就屬於無薪病假
非住院病假超過30天、或是與住院病假二年合計超過一年,有可能會以留職停薪處理
至於特休,與病假無關
除非病假超過上限,改留職停薪,則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可能影響特休計算
否則病假期間,年資照常累積,照樣依法享有特休
而特休也依法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