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九省流通券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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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九省流通券

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抗战胜利后发行的区域性流通货币
东北九省流通券是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抗战胜利后发行的区域性流通货币,限在东北九省流通。不能在关内使用,但与内地间的汇兑中央银行管理,属于一种特殊的币制。东北九省流通券起初的币值为法币的十倍。1945年11月3日由中央银行发行,1948年8月20日停止发行。
中文名
东北九省流通券
流通地区
东北九省
属    性
货币
定    义
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抗战胜利后发行的区域性流通货币 [1]

沿革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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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为了针对东北其特殊的经济环境,更好的维护其在东北的统治,将东北三省划分为九省,即辽宁省安东省辽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龙江省嫩江省兴安省。并于同年12月22日规定,东北九省流通券定为东北地区的流通货币,仅限于当地使用。同时还规定了东北九省流通券与法币的兑换率1:10,即流通券1元可兑换法币10元。
到1948年9月随着解放东北的辽沈战役的打响,东北局势突变。加之国民党政府经济危机,出现了严重通货膨胀。国民政府为了挽救政局和为迁往台湾作准备,于1948年8月颁布了《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及《金元券发行办法》等措施。开始实行“币制改革”废止法币与东北九省流通券,改用金元券,并以1元金元券兑换东北省流通券30万元,兑换截止时间为1948年11月20日。至此,东北九省流通券在历经短短的2年零11个月后便退出了货币历史的舞台。
东北九省流通券发行于我国东北地区。它共分为四个版别:中央上海版,中央北平版,中央版,中华书局版。图案分为二种:一种为山海关,另一种正面为山海关,背面图案为万里长城。其发行面值分别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其中5元有上海版和北平版二种;500元有上海1946年绿色版,上海1947年棕色版,北平1947年绿色版三种;1000元有中央紫色版和中华书局蓝色版二种;2000元有中央办公厅1947年棕色版和中央1948年紫色版二种。东北九省流通券共计发行10种面值,15个品种。其中比较少见的是上海版1元和5元,珍品是北平版5元。

券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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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券样》所示。
东北九省流通券券样东北九省流通券券样东北九省流通券券样东北九省流通券券样
券样

发行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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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0月10日,财政部呈请行政院发行东北九省流通券。11月2日财政部制定并公布《中央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发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政府为适应东北九省人民生活,安定市面起见,特准中央银行发行东北九省流通券,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中央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为东北九省境内流通之法币,凡东北九省境内完纳赋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均使用之。
第三条 中央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分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种。
第四条 中央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发行准备金由中央银行专户存储。
第五条 伪造或变造中央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者,依刑法伪造货币罪论处。
第六条 东北与内地之汇兑,由财政部另订办法管理之。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同日,财政部又公布《东北九省汇兑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有:
1.东北九省与内地之汇价,由中央银行牌告。
2.由内地至东北或东北至内地汇兑均应向中央银行申请,核准后发给准汇通知书,再持向中央银行或其指定之银行结汇。
3.除中央银行及其指定之银行外,其他银行一概不得经营东北九省与内地之汇兑或中央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与法币之兑换业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