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及细则

警告:本文件载有透过沪港通投资及买卖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部分(而非全部)特点及风险披露的简要,并不拟作全面详尽的概要。倘若阁下对投资及买卖合资格沪股通股票所涉及的风险有任何疑问,务请阁下寻求独立的财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本文件的内容未经任何监管机构审阅。

透过沪股通服务投资合资格沪股通股票之重要风险

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前,应审慎阅读本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例如:产品章程及于本行网页刊之常见问题)(合称“有关文件”) 所披露的细节及风险。
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财务机构因为违责事项而导致投资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买卖的产品而蒙受的金钱损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投资者赔偿基金仅涵盖在认可股票市场(联交所)上买卖的产品,投资者应注意投资者赔偿基金并不涵盖沪股通北向交易。
另一方面,通过香港本地券商进行北向交易参与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资者亦不受中国内地投资者保护基金所保障。

额度用尽

当北向交易的总额度余额少于每日额度时,相应买盘会于下一个交易日暂停(但仍可接受卖盘订单),直至总额度余额重上每日额度水平。
而每日额度用完时,亦会实时暂停相应买盘交易订单(已获接受的买盘订单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而受到影响,此外仍可继续接受卖盘订单) 。当日不会再次接受买盘订单,但会视乎总额度余额状况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买盘交易。

交易日差异

由于沪港通只有在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所以有可能出现内地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A股的情况。客户应该注意沪港通的开放日期,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沪港通不交易的期间承担A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即日回转交易限制

客户应该注意沪港通并不允许即日回转交易。客户只可在交易日后的交易日(T+1日)或之后才可售出于交易日(T日)买入之股票。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对于将A股存放于本行以外的券商之投资者而言,如果需要透过本行沽出所持有的某些A股股票,必须在不晚于沽出当天(T日)开市前成功把该A股股票转至本行帐户中。客户应预留最少3个工作天以便本行完成有关由其他金融机构转移A股股票到本行的操作。

合资格股票被调出合资格股票之范围

当一些原本为沪港通合资格股票被调出沪港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客户投资者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客户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两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时更新的合资格股票名。

货币风险

客户若以人民币以外的本地货币投资人民币资产,由于要将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便需承受汇率风险。在汇兑过程中,将会牵涉转换货币的成本。即使该人民币资产的价格不变,于转换货币的过程中,如果人民币贬值,亦会有所损失。

其他税务弥偿

阁下经沪港通进行买卖,即表示同意以下各项:



(i) 投资或买卖合资格沪股通股票所产生或面临的任何税款、征费、收费、预扣款项或声明(包括但不限于因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增值所产生的资本增值税)(「税款」)可由本行在合资格沪股通股票项下应付阁下的一切款项或在阁下已有的银行账户中扣除或预扣。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国法律不时产生的税项,包括税款、征费及类似收费、在产品增值中预扣或扣除的税款,以及该等发行人、其代理人或任何相关代理人或机关及/或相关机关认可的任何结算或托管代理人预扣的其他款项。

(ii) 阁下确认本行就相关机关征收税款(包括追溯征收的税款),或只能在任何合资格沪股通股票赎回、行使、转售、平仓或终止后或该等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应占出售收益汇回后,才厘定该等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应占的税款。阁下同意在每次收到任何要求时,向本行或其代理人支付本行或其代理人以商业上合理方式厘定的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应占税款。

(iii) 阁下同意对本行及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顾问、代理和控权人士(各为「获弥偿人士」)承担(无论是共同或共同及各别)由于税款或违反阁下所作任何陈述、担保或协议而导致或由此引起的任何或一切损失、申索、损害赔偿、判决、法律责任及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开支(包括任何调查及准备工作的费用)作出弥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iv) 阁下同意本行并不需要代阁下处理税务协议申索。

「沪股通」股票投资服务附加条款及细则

本条款及细则载明贵客户与本行就阁下使用「沪股通」股票投资服务的各项权利及责任。本条款及细则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同意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之前,请先仔细阅读本条款及细则。

1. 解释


1.1 若本条款及细则与( a ) 「股票投资受服务条款及细则」或(b)本行及客户之间有关买卖证券不时有效之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或( c )客户及任何其他本行联系公司之间有关买卖证券之任何协议的条款有任何抵触或差异,应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为免引起疑问,电子理财服务条款及细则适用于以电话或互联网发出之指示。

1.2 于本条款及细则内,


「监管机构」指香港交易所、上海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结算系统及监管机构。

「沪港通」指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就中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建立之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滬港通服務」指由本行提供之交易指示传递服务,以使客户可透过本行委任的股票经纪发出有关于上交所上市之部份股票的买入卖出指示至上交所;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中央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合资格沪股通股票」指一系列于上交所上市及可根据沪股通机制买卖的股票。此等股票之名单及资格将不时由港交所更新。

2. 交易结算及结算指示

2.1 就买入交易指示而言︰


i. 在发出买入交易指示前,客户须确保持有足够人民币而支付有关结算;

ii. 客户授权本行在交易日当日从客户之结算户口扣取结算买入交易指示的款项;

iii. 客户明白及同意如因任何原因本行未能于交易日当日从香港中央结算或本行之股票经纪或托管人取得全部或部份代客户买入之沪股通股票,本行只可于交易日存入本行于交易日当日从香港中央结算或本行之股票经纪或托管人取得之实际数量沪股通股票予阁下之股票户口。

2.2 就卖出交易指示而言︰


i. 在发出卖出交易指示前,客户须确保持有足够相关股票而完成有关结算;

ii. 本行将于交易日当日在从股票经纪且收到卖出款项后存入有关款项予客户之结算户口。

3. 交易限制

客户同意完全符合及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上交所、港交所、本行及其股票经纪不时制订及实施之交易限制所约束︰


(a) 客户只可发出买卖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限价指示。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完结前发出之限价指示均会以竞价限价指示传送至上交所并且参与开市集合竞价。客户应注意上交所的限价指示与港交所限价指示并不相同。上交所限价指示可于指示价位或更住价位成交,但港交所限价指示只可于该指示价位成交。

(b) 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指示受监管机构订明的价格限制所规限,而此等价格限制可能不时有所更改而不会获预早通知。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指示的指示价位必须在所规定价格限制的范围之内,否则有关交易指示将被本行、其股票经纪或上交所拒绝。

(c) 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交易受到由监管机构不时宣布的 总额度及每日额度所规限。客户明白客户的沪股通交易指示可能因总额度及每日额度(由港交所计算及公布)用尽而被港交所、本行或其股票经纪所拒绝。

(d) 上交所并不接受落盘后更改。 客户同意如欲修改沪股通交易指示,有关未成交的交易指示将会先被取消、然后再发出新的交易指示。因此在发出新交易指示时,原有交易指示之优先次序将不复存在,而新交易指示亦将受每日额度及总额度结余限制所规限。

(e) 市场可能出现合资格沪股通股票被限制交易的情况,例如沪股通股票被纳入「风险警示板」。「风险警示板」函盖之股票范围可不时更改而不作预先通知。如原属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证券被列入「风险警示板」,客户将只可透过沪股通卖出有关股票而不能再买入有关股票。

(f) 不允许即日买卖。客户买入的沪股通股票并不能于有关买入股票交易完成结算前卖出。有关股票交易结算只会在根据港交所操作守则有关股票不再被限制的情况下完成。

(g) 如客户发出的交易指示之指示数量大于上交所订下之最高数量,本行或本行股票经纪将以符合有关限制之方式把有关交易指示分拆为多个附属交易指示并传送该等附属交易指示至上交所。

(h) (h) 沪股通服务不接纳包含碎股的买入交易指示。但客户可以透过沪股通服务卖出碎股,前提是该等交易指示是关于出售客户相关A股所持的全部(而非部分)碎股。

(i) 根据适用法规,倘:
a. 客户于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国上市公司」)的持股超过相关机构不时订明的门坎;及
b. 相应的交易于购买交易后六个月内发生,反之亦然, 则「短期盈利规则」规定,客户须归还在中国上市公司股份(例如A股)买卖所得的任何利润;此外客户须(且客户有责任)遵守该「短期盈利规则」。

4.境外持股限制


(i). 根据适用法规,单一境外投资者可持有一间中国上市公司股份的数目有其限制,而所有境外投资者于单一中国上市公司的最大合计持股亦有限制。阁下有责任遵守该限制。此等境外拥有权限制可适用于总额基准(即包括同一上市公司在境内及海外发行的股份,而不论相关股份是透过沪港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机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机制或是其他投资途径而持有)。

(ii). 倘某A股的境外持股合共达28%,则联交所将不会接受任何进一步的买盘,直至持股已降至26%为止。

(iii). 倘某A股的境外持股合共达30%,则联交所将识别相关交易所参与者(按后进先出基准),并要求该等交易所参与者于联交所指定的期限内出售该A股。 在该情况下,监管机构或会要求本行、本行委任之股票经纪及/或托管人出售客户在相关证券的持股。客户同意本行不须就本行、其股票经纪及/或托管人因执行监管机构之命令而可能引起或导致客户承受之损失负责,并作出弥偿及使其免受损害。

(iv). 客户须负责遵守相关机构不时施行的任何权益披露规则,并安排作出任何相关申报。

5.企业行动


中国现有的市场惯例,参与A股交易的投资者将不能委派代表或亲身出席会议,这一点有别于香港现时就联交所上市股份的惯例。

(ii) 由于本行从香港中央结算收到有关客户享有之企业行动分派款项已经是除税后款项,因此除另有注明外,在本行刊发予客户有关于企业行动之通讯上提及的分派比率均是除税后比率。

(iii) 本行并不亦无法确保任何公司企业行动公布是否准确、可靠或及时,且本行不就任何误差、不准确、延误或遗漏或因依赖该等公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论属侵权责任、合约责任或其他责任)。本行明确表示,概不就目的对任何公司公布是否准确或有关数据是否合适的一切明示或暗示保证承担任何责任。

(iv) 有关于上交所上市证券的企业行动公布将由有关发行人透过上交所网站或监管机构认可的途径发布。 客户应注意有关企业行动公布可能只以简体字发布,而未有繁体字或英文版本,本行并不承担仕提供有关译本之责任。

6. 投资者保障



(i) 买卖A股并不享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提供的保障。因此,有别于买卖联交所上市证券,如客户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或注册人士失责而蒙受任何损失,客户将不会获得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

(ii) 由于A股并非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故客户不受《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保障。因此,客户参与沪港通北向交易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的保障。

(iii) 中国结算已设立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监督的风险管理框架及措施。倘中国结算(作为主中央交易对手)违约,则香港中央结算表示将本着真诚透过可用的法律途径及透过中国结算的清盘程序(如适用),寻求向中国结算追收有待收回的A股及资金,再由香港中央结算将按相关机构订明的比例向结算参与者分派所收回的A股及/或资金。之后本行将只会分派直接或间接从香港中央结算收回的A股及/或资金。尽管中国结算失责的可能性被视为微乎其微,但投资者于参与沪股通前应知悉此安排及其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