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男於民國98年為陳女裝假牙及植牙,陳女發現植牙後全口牙齒多達33顆,比正常成人多1顆,且植體與牙齒間距離過小,造成無法咬合、牙床疼痛等,影響她進食與睡眠。

張男主張,在陳女右下第1大臼齒近心根、遠心根採用兩支迷你植體重建所致,因為2顆植體較1顆植體更堅固耐用,不得只以植牙後天然牙齒與植體合計達33顆即謂植牙過度,且醫審會兩次鑑定認為植牙術後植體並無過密情形。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承審法官認為,依據醫學鑑定報告,張男植牙手術未保持植體與自然牙間適當距離,在智齒區植牙又無醫療必要性,且植牙角度過於傾斜,都違反醫療常規,顯有過失。

雄院判決張男應賠償陳女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349萬元。全案可上訴。1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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