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可否開立三聯式發票?@會計事務及服務|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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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7 11:42:12| 人氣3,5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可否開立三聯式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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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餐廳業者承接結婚喜宴,

 

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不得依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

 

之三聯式發票。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

 

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

 

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故營業人在銷貨時

 

,應開立統一發票予實際買受人,若開立予非實際

 

買受人,縱然已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仍將依上開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

 

舉辦喜宴自亦為自然人之消費行為,

 

與營利事業並無關係,縱由營利事業支付費用,

 

餐廳依規定仍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予自然人,

 

若開立三聯式發票予營業人,雖未逃漏營業稅,

 

 

但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

 

憑證之行為,應處以營業額5%罰鍰。


該局呼籲,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發票與

 

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發票給營業人,

 

以免觸犯法令,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

台長: 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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