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高資產客戶在國外設有子公司或者紙上公司,藉由利潤轉移等操作以規避稅賦,然而從美國的FATCA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CRS開始,全球各國家地區開始重視這部分少徵的稅收,透過各國金融機構的合作與資訊交換,監控各企業的報稅情形,不但要將少繳的稅賦補齊,更要將未來的稅收給緊緊看牢。

身為高資產客戶的金融理財顧問,保險業務人員應該如何因應CRS所帶來的衝擊與挑戰,又該如何從中抓緊機會發展?

什麼是CRS?

二○一○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海外帳戶稅法遵行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俗稱肥咖條款),要求海外銀行必須將美國企業的金流資料交給美國,以避免美國企業在國外設立公司卻避不繳稅的現象。臺灣在二○一六年十二月時,也已經簽訂了FATCA。

二○一四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計畫BEPS,並且在隔年發布了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規定參與國家或地區簽署了之後,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非當地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料給稅務局,然後進行資訊交換。

二○一六年十月,中國發布「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相當於中國版的FATCA,並且在二○一七年實行。至於臺灣預計二○一九年施行CRS,並在二○二○年與其他國家地區進行資訊交換。

許多公司為了達到稅賦遞延的目的,在開設海外子公司之前,會先在開曼群島等所謂避稅天堂開設境外公司(通常是徒有其名的紙上公司),再由境外公司成立子公司。子公司獲利之後在當地繳了稅,盈餘會停留在境外公司而不分配股息,便無需立即繳稅,也就有更多的資金可以運用。

二○一六年七月臺灣修訂了所得稅法四十三條之三與之四,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只要子公司盈利匯入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被認定為母公司所實際控制,無論有沒有將盈餘再匯回母公司分配股息,都視為已經分配,課徵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二○一八年調升為20%),無法稅賦遞延。

由於查稅的目標為金融帳戶,因此有些人會認為可以藉由購買不動產、珠寶等有價物品進行規避,然而現代社會想避開銀行帳戶幾乎不可能,當進行交易時就會被發現現金流動有問題,進而發現規避行為進行追討。

保險業務人員的挑戰與機會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將在二○一八年十一月到臺灣進行現地評鑑,若是在評鑑中的評價太差,則臺灣在國際金融的運作方面將會受到相當大的阻礙,因此政府在現金流的方面非常注重,而逃漏稅也列入洗錢防制法,視為犯罪。

保險業務人員必須明白,逃漏稅已經受到臺灣政府空前的重視,尤其是與境外公司和帳戶相關的逃漏稅,都即將在CRS正式開放後被抓出來,因此在為高資產客戶進行財務規劃時,應該有技巧地確認是否有相關情形,並且為其解決,以免客戶因此觸法。

保險在稅務規劃上具有優勢,尤其在預留稅源方面相當優秀,而且變更、終止與轉換都相當便利,在遺贈稅調高且CRS即將到來的這個時期,要如何為客戶做好財務規劃,就看各位保險業務人員的專業與能力。

王信力
●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理事長
● 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副理事長
● 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業務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