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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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是指兩個夥伴之間的契約關係,其中一方為僱傭者雇主、僱傭人、資方、甲方),另一方為被僱傭者(僱員、受僱人、勞方、乙方)。從法律意義來看,通過雙方契約約定,「被僱傭者」為「僱傭者」工作(出賣勞動、提供勞務),並由僱傭者提供報酬的法律關係,屬於民法的範疇。

在商界,生產機構需要盡力進行產出行為以獲得商業利潤,具體從事這種產出行為的人並以此獲得所得的人稱為僱員、職員。

另外,在公共行業(如政府部門、非營利機構)也存在類似的雇員、職員,通常稱為公務員公職人員

提供個人工作機會並酬以薪資的持續活動,稱為「雇用」。利用個人或多人所提供的服務來換取工資或其他款項的行為,則稱為「短期僱用」。為維持生計或作為主要事業或工作而從事的活動,不論有薪與否,都稱為職業

美國分類[編輯]

美國,標準僱傭合約被認為是在一定的意義,雇主和雇員都可以自由終止僱傭在任何時候和任何事業,或為任何理由可言。不過,如果片面終止僱傭關係,由雇主主觀不公正的,雇員可以訴諸法律來挑戰此種解僱。在有工會的工作環境,特別是紀律性剛性工會,直至並包括終止僱傭關係可以要求協助其管事主張代表雇員。如果非正式磋商管事與公司不解決問題,管事可以提起申訴,可結果通過一項決議內的公司,或者協商,調解或仲裁,通常之方同樣由聯盟律師代表。在非工會工作環境,在美國,不公正開除投訴可提請美國勞工部。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開除投訴可提請勞動部(安大略省)。在魁北克省,可向委員會提出國際標準仲裁 。

如果就業或經濟等不普遍,稱為失業

就業是幾乎所有人都在資本主義社會貢獻。有些反對資本主義,如馬克思反對資本主義僱傭制度,認為它是不公平的,貢獻大部份工作的組織員工沒有收到按比例分得的利潤。然而,現實和情境動作當中有數團體反對工作,並造成部分現實影響的事件,1968年5月牆的索邦鋪上了反工作塗鴉。

勞動者往往談「找工作」,或是「有一份工作」。這個概念隱喻了「就業」作為一個擁有了其動詞的口號,如「為金錢工作,而不是興趣」。類似的觀念是,「土地」作為一個收入來源(房地產)或智慧財產權作為收入來源(智慧財產權)並不必動作就有收入。

僱主[編輯]

僱主,即僱傭者,在中文術語裡面指老闆,指僱請僱員(勞工)的實體或者個人,僱主通過支付薪水以交換勞動者所付出的勞動。僱主範圍包括從臨時僱請褓姆傭人)的家庭政府直至各行各業的法人組織。在西方世界概念中,政府為最大的「僱主」,但是絕大多數勞動力資源分布於中小企業個體企業當中。

僱主在組織機構中為相對概念。僱主擁有支配權,擁有土地資本,同時也是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事實上,所有財富都是由僱員的貢獻。在一個實體內部,組織機構(法人)即為雇主;內外的一切活動通過法人代表來管理和體現,此時的「法人代表」即為一般意義的「老闆」,但是實質上法人代表也是「僱員」。

雇主是一個人或機構聘用雇員或工人。雇主提供的工資或工資給工人,換取職工的勞動權力,取決於雇員是否繳納小時或一套按每付期限。受薪雇員,是典型的貨款更多更工時比最低,而工資支付所有工時,加班費等。

雇主包括一切從個人聘請褓姆,以政府和企業可雇用成千上萬的員工。在大多數西方社會的政府是最大的雇主,但大部分的勞動力受僱於中小型企業,在私營部門。

留意到,雖然員工可能有助於發展一個企業,雇主必須保持自主控制權的生產基地的土地和資本,而且是實體命名合同。雇主通常還保持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所創造的雇員範圍內就業,並作為功能而言。這些被稱為「工程,聘請」。

在大型組織的管理員工往往交由人力資源部「手臂的長度」。考試錄用制度,紀律和終止通常提供由人力資源部門,而監事和經理個別部門提供有關指示日常活動,目標等,對國家的規模,雇主可以舉辦與雇主組織。雇員可以有組織工會或行業協會,如建築研究所規格,即規格作家。

僱員[編輯]

被僱佣者,(即僱員),是指被僱請的任何個人,如工人僱請做各種雜活法律顧問律師會計師攝像師等其他類別的勞工等。

藍領勞工
白領勞工

相關條目[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