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點算】申請破產不用還錢?拆解破產4大迷思 - 香港經濟日報 - 理財 - 理財資訊 - D191003

【破產點算】申請破產不用還錢?拆解破產4大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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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0/03 19:20

最後更新: 2019/10/03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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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4大疑問

本港經濟前景不明朗,破產潮恐再臨。據破產管理署數據顯示,截至今年8月,個人申請破產今年已逾5000宗,已及去年的7成,預料今年全年破產個案數字會超越去年。不少人走到窮途末路始申請破產,假若破產的話會有甚麼後果呢?何時才可解除破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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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破產不用還錢?

原則上,破產人士的債項須由破產人士的資產和收入攤還。破產人士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破產人士所有的資產(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破產人士也必須通知受託人其收入。受託人在考慮過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會把破產人士的資產和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償還債項。

2.破產有甚麼後果?

在宣布破產後,破產人士的生活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債務人不得購買高價商品,如住宅或汽車以及申請貸款。根據規定,破產人士可以到海外旅行,但所有開支都不能由破產人士的資產和收入支付。至於乘搭的士方面,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不應乘搭的士。

此外,破產人士或許不得從事某些行業,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銀行業條例》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士必須通知其僱主。如果本身是公務員的話,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解除破產令後,其信貸報告仍會載有與破產有關的公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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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解除破產令?

如果破產人士之前從未有被裁定破產且能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以及法院沒有作出不開始令或債權人和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便會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獲得解除破產。如果之前曾被裁定破產,被列為破產人士年期則為5年。

4.如不想申請破產,有甚麼方法?

如果還款遇到困難、又不想申請破產,債務人可選擇債務重組。根據破產條例,債務人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在此後時間內,任何人不得向債務人提出或進行破產呈請,也不得對債務人採取或繼續其他法律訴訟行動。

但是,債務人必須向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若還款建議獲批,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如果市民選擇自願安排的話,就可免卻破產的污名,更可保住專業資格。

記者:曹佩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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