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棟國:涉外國公帑不等於情報機關 入罪須舉證「明知」 - 20240219 - 港聞 - 每日明報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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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棟國:涉外國公帑不等於情報機關 入罪須舉證「明知」

【明報專訊】政府《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在與「間諜」相關罪行章節,建議新增與「境外情報組織」相關的罪行。現時不少外媒包括BBC等機構由外國政府公帑設立並在香港營運,前保安局長、立法會議員黎棟國認為,由英國政府公帑支持營運,不代表是「英國情報機關用金錢支持它」,情况不同,見不到違法風險。政府發言人回應稱,正常營商,以及與世界各地正常互相交流的本地機構、組織和人員,不會誤墮法網。

政府:正常營商交流 不會墮法網

政府建議新增罪行,涉及參加、支援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實質利益,諮詢文件舉例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亦有相關罪行。翻查條文,英國的「境外情報組織」僅指為外國勢力執行情報活動者;香港則建議包括兩類:「由境外勢力設立並從事情報工作」,或「對其他國家或地方進行的顛覆或破壞活動(無論如何描述)的組織」。

政府發言人回應本報查詢,指現今間諜活動不限竊取機密等,亦包括在他國策劃顛覆、滲透和破壞活動,而境外勢力在港版「顏色革命」中策動其境內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信息,煽動對政府仇恨,更是典型的現代間諜行為。

BBC公帑營運 不代表情報機關金錢支持

不少在香港營運的傳媒由外國政府資金支持,例如英國廣播公司(BBC)以英國公帑營運,亞洲自由電台(RFA)及美國之音(VOA)則由美國國際媒體總署資助營運,對於日後會否被視為「境外情報組織」、為其工作會否違法等問題,黎棟國認為不會構成風險。他回應BBC的例子,BBC受英國公帑支持營運,不代表是「英國情報機關用金錢支持它」,情况不同,理論上在法律「外國政府」及「情報組織」屬兩個概念。

若當局定性某機構為「境外情報組織」,應否公布讓市民知悉,黎棟國認為做法不切實際,因機構名稱可隨時改,亦可以慈善機構為名、從事情報工作為實,要視乎實質證據。黎認為市民毋須擔心誤墮法網,因條文訂明,要在「明知地」就境外情報組織作指定行為,意圖危害國安,才算犯法,界線清晰。

指內地界定「情報組織」值得參考

黎舉例,「對方說是國際援助基金,叫我幫手派米,我就去派米,原來他背後是另一個性質(的組織),你就不是『明知』(故犯),就不會中(招)」。黎說,控方亦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令法庭相信被告是「明知」,否則疑點利益歸被告,不能入罪。

對於如何界定境外情報組織,內地《反間諜法實施細則》訂明「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機關確認。黎表示,內地法例在港不適用,但相信內地執法機關在調查後才得出結論,對於本港界定「境外情報組織」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黎:須證意圖 毋須加入辯解條款

諮詢文件引述英國及澳洲法例,指兩地亦已立法禁止相關行為(見表)。翻查資料,澳洲相關罪行在2018年12月生效,英國則在去年12月生效。兩國設辯解條款,其中在英國「擁有及履行英國法律所述公共職能」是辯解理由。黎認為本港建議條文清晰,入罪需滿足犯罪意圖,即「意圖或罔顧是否」危害國安、「明知地」就境外情報組織作出指定行為才算犯罪,故本港無需要引入「辯解條款」。

英國相關罪行最高判刑可囚10年或14年,澳洲則可判囚10至15年不等,香港諮詢文件未有刑罰建議。政府發言人表示,制訂罪行罰則時會參考國家、香港特區及外國相關法律。

明報記者 鄭律銘

(透視23條系列.境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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