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9404)-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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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9404)

更新日期:112-04-25

一、 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申報,惟經申請後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由買受人(買受人為個人者,不含電子勞務)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三、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銷售勞務者,由代理人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四、 外國技藝表演業,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30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報繳,須於報繳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